在报告最后,邓小平对《选举法(草案)》的通过和公布予以高度评价。他说:《选举法(草案)》的通过和公布是我们国家一件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如果说我们国家正开始的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标志着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新阶段,那么选举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1953年3月3日《人民日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听取邓小平的说明后,对《选举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一致通过了《选举法(草案)》,并于3月1日公布施行。《选举法》的制定和颁行为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展首次普选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大规模的全民普选运动在中国大地上展开。
二、具体指导基层普选,保证这项基础性工作顺利进行
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因此,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先必须进行基层选举,然后逐级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见,基层普选至关重要。为保证这项基础性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1953年2月11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的选举工作,刘少奇为主席,邓小平为委员之一,并在3月8日中央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邓小平被任命为中央选举委员会秘书长。的邓小平为此倾注了大量精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关于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成立
为搞好基层选举工作,继中央选举委员会成立之后,全国各地也开始成立乡、县、省(市)各级选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办理选举事宜,并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区进行试验。在此过程中,邓小平予以具体指导。1953年2月28日,邓小平就县以上选举委员会主席、委员如何产生的问题,为中共中央起草给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区党委的电报。电报指出:选举委员会主席可由各该级党委一个未任政府主席或市长、县长职务的负责同志担任,政府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均可以担任。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可在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人民武装部队中选择,并由共产党出面约集各党派、团体负责人商定名单,尔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命。凡属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人,一般地应是可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邓小平在电报中特别强调:基层选举委员会不应马上普遍成立,而是采取哪里开始进行选举才在哪里成立的办法。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其选举委员会中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人物参加。《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8~1099页。3月22日,邓小平又就选举委员会主席设置问题为中共中央起草批复西北局的电报。电报指出:“选举法的规定不可变更。青海等少数民族区域的选举委员会仍只设主席一人,勿须加设副主席,但如有必要,可由一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担任主席,而由一个较强的党员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秘书长。”同上书,第1107页。这些意见和批复,对于基层选举委员会的成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关于选民登记
《选举法》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办理选民登记并发给选民证。”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因此,对选民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公民进行选民登记,是开展基层普选工作的前提。鉴于选民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邓小平从主持制定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以及对有关选举权问题的批示等方面,对选民登记工作予以有力的政策指导。
邓小平主持制定的选举工作文件主要是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政务院《关于人口调查工作的指示》。3月25日,邓小平在审改《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草稿)》时,在“被管制的反革命罪犯在撤销管制后”一句后加写:“得视其所犯罪恶的大小、改造程度的好坏,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而由选举委员会或人民法庭确定其有无选举权利。”在第12条末尾加写:“凡是本来不应管制而被错误地管制了的分子,应即撤销管制,恢复其选举权利。”《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7~1108页。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4月3日召开的中央选举委员会、政务院联席会议一次通过了这三个文件。邓小平出席会议并对这三个文件作了说明。同上书,第1109页。《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对选举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基层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与结束等内容作了规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23个问题一一作了详细解答。详见1953年4月6日《人民日报》。上述文件的制定和发布,为基层普选中的选民登记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此外,邓小平还通过对有关选举权问题的批示,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指导。9月25日,邓小平为中共中央起草批转西北局《关于“五反”中宣告缓刑的完全违法户有无选举权问题的意见》的电报。电报指出:“西北局关于‘五反’中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完全违法户,凡未经正式判决剥夺选举权利者,仍应给以选举权利的意见,中央认为是妥当的,并将该电转发各地,望参照仿行。”《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5页。这就为全国各地在选民登记中处理此类问题确立了指导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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