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宋佩玉,教授,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0234。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近代上海外商银行研究》(13YJA770030)的阶段性成果。[摘要]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展开,外商银行作为帝国主义在华金融势力的集中体现,其停闭成为历史必然。上海英资银行的清理过程比较复杂,从中国政府的策略来看,经历了从管理、利用到限制、清理的过程,而从英资银行角度而言,则有一个从观望到撤退的转变。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国家明确将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列为社会发展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最终对英资银行采用了对价转让的清理方式,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金融体系的必由之路。
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展开,外商银行作为帝国主义在华金融势力的集中体现,其停闭成为历史必然。迄今为止,学界对外商银行在华的起源及其发展研究较多,只有少量研究致力于其衰退和崩溃的过程,本文在挖掘档案以及国外关于外商银行在华命运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以上海英资银行的清理为视角,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英资银行的经营状况
新中国成立前,英资银行在中国擅自发行钞票,操纵汇率以及外汇业务,经手中国进出口贸易融资。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英资银行的业务进行了限制,规定只能经营外汇及存放款,内汇虽无明令禁止,但因其在中国分支机构的相应减少及本身头寸不足,最终英资银行的业务经营实际缩减为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开具信用证等。
英资银行的主要营业对象为英资进出口商。1949~1950年,中英贸易曾一度恢复,但随着美、英等国对中国实行禁运,自1951年开始中英贸易额下降,英国对华贸易出口额由1950年的10324328英镑降为1951年7669804英镑,1952年降为3011897英镑,英国对华贸易进口额则由1950年的3591022英镑降为1951年的2676319英镑,1952年略有上升,达到4541249英镑。[1]
国际贸易额的下降必然影响到上海英资银行的外汇经营状况。1949年7月至1950年12月,上海英资银行的外汇业务有两个最显著的变化:一是出口业务增多,进口业务减少,这也是新中国实行“奖出限入”政策取得的实效;二是上海的英资银行外汇业务全部处于亏损状态,其中麦加利银行和汇丰银行的亏损尤为严重。(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编印:《外汇统计汇编初集》,1950年,第340~341页。)
此外,外商银行在中国外汇业务中的比重逐步降低。根据统计,1949年6月至1950年4月底,上海外汇交易所各指定银行移存提取外汇数字如下:(1)出口贷款,“共合美金3103925.23元,内外商指定银行之38.11%为最高(其中汇丰银行占31.04%,有利银行占10.57%,麦加利银行占9.58%,汇丰银行占全体外商银行总数1/3弱),中行之37.76%居次,华商指定银行则占24.13%”。(2)华侨汇款,共美金8756069.61元,华商指定银行占89.86%,中行占6.75%,外商银行只占3.39%。(3)其他(包括套汇、内部往来、联行往来等转账数字在内),内中行占52.29%,华商指定银行占23.44%,外商指定银行占24.27%。“全体总百分比:计中国银行占42.97%为最多,居领导地位”,华商指定银行占30.12%,外商指定银行占26.91%。(4)进口货款,“共为美金30912374.74元,内中行占86.65%为最多”,外商指定银行为7.84%,华商指定银行占5.51%。[2]总体而言,随着中国银行国际业务的拓展,外商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比重下降明显,1949年,上海57%的进口押汇和53%的出口押汇是由外商银行承办的,[3]到1950年时,外商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比重仅为9.1%,1951年为2.4%,[2](p.879)1952年上半年下降至0.48%。[4]而占外商银行业务大宗的英资银行所占比重亦相应减少。
存款是外商银行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来源主要是外商企业。外商银行通过吸收存款等各种渠道积聚的大量资金,主要用于各类放款,而放款业务主要是面向本国在华企业。上海解放后,大批外商企业倒闭,英资银行的存放款业务大为减少,如1950年汇丰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451.4559亿元(旧币,下同),放款余额为97.2582亿元,损失金额为30.4955亿元,麦加利银行存款余额为137.8026亿元,放款余额为20.806亿元,损失金额为10.0855亿元,有利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5.1339亿元,放款余额为16.84亿元,损失金额为3.519亿元。3家英资银行存款总额共计624.3924亿元,放款总额134.9042亿元,分别占在华9家外商银行存放款总额的83.37%和66.75%。[2](p.140)而截至1953年,外商银行的存放款业务已经完全没有了。[4]不仅如此,存放款业务的损失在外商银行中非常普遍,除了美国商业银行、华比银行、东方汇理银行、苏联侨民合作社有少量盈余,其余各家银行俱为亏损,而亏损最为严重的就是英资汇丰银行和麦加利银行。
与此同时,外商银行在上海金融业存款所占比重亦不断下降。1949年6月,外商银行存款占全部金融业存款比例的10.7%,至1950年4月下降为3.8%。[5]此后,随着外商银行存款业务的渐次萎缩,所占比重更加微不足道。
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英资银行的经营状况较旧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根本转变,业务范围仅限于普通的外汇经营和存放款等,1952年以后,上海英资银行的各项业务已经基本停顿。
二、管理、利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外商银行政策的定位
如何对待外商在华企业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复杂问题,在整个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政府没有专门制定和颁布关于外国在华企业管理的法规,因此,外交、对外贸易、外汇管理、私营银钱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成为新中国管理外商银行的政策依据。
(一)加强行政管理
1949年1月19日,《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对于外商银行,“不要忙于令其停业,而应先令其报告资本、账目和业务,以凭核办”[6]。自6月开始,与外商银行相关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陆续颁布。首先,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分别于6月3日、9日颁布了《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规定中国银行为“执行管理外汇任务及经营外汇业务之机构”,[7]中国银行得随时检查指定银行外汇之账册,并规定各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之手续费。[8]由此外商银行的外汇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外汇的管理与经营权划归改组的中国银行。
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的通告,指出凡遵守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在国外有分支行或代理机构,经营外汇信誉卓著的银行都可以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财经委员会金融处核准后,成为经营外汇的指定银行。随即,上海21家中外银行获此资格,其中外商银行9家,包括英资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此后,英资有利银行申请为指定银行,9月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核准加入。[2](p.856)
8月21日,《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颁布,规定私营银钱业只准经营各种存放款及票据贴现、解放区境内汇兑、押汇等银行业务,不得从事各种金融投机和商品投机。而私营行庄自有资本额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在颁布这一管理办法的同时,还颁布了《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办法》、《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补充办法和规定,并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对私营行庄的经营业务情况作全面检查。[9]英资银行作为私营银钱业的一部分,必须遵守以上各项法令。
此外,上海税务机关规定外商企业将账面外币资产数按1949年8月31日外币牌价折合人民币入账。在税务管理上,采用企业自报、税务机关严格查账的方式。英资银行亦仿照国内私营企业登记办法到工商局登记,其歇业须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
(二)加强业务指导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在加强对外商银行限制的同时,利用英资银行的人力、资力及国外关系,使其担任外汇指定银行,客观上使英资银行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汇兑的桥梁。[2](p.861)之所以对英资银行采取利用的政策,主要是因为英资银行具有较为雄厚的资力,在国外机构较多、信用良好、调拨灵活,在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中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从1949年6月1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挂出人民币外汇牌价,并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设立外汇交易所,以便集中各指定银行的外汇买卖。在交易所内,交易员为指定银行,中国银行根据市场行情,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批准后公布每日外汇开盘价格,各交易员依照外汇供求情况自由议价成交,严禁一切场外交易。对于外汇业务方面的具体问题,则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对指定银行发通函进行指导。从1949年6月到1951年年底,这类通函共发出200余份。由此,英资指定银行在中国银行的监督下经营出口押汇业务,将外汇移存到中国银行,取得外汇存单,在外汇交易所按牌价折合人民币卖给中国银行。经营进口押汇可代进口商在外汇交易所买入外汇存单,并向中国银行提取外汇。[10]
在实际经营中,外国商人通过外商银行的信用证向中国出口商订货,而银行的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等业务对资金短缺的商人有一定帮助。自1949年6月至1950年12月间,上海外商银行业务在全市进口和出口结算业务中分别占14%和32%,对中国开展对外贸易和便利外汇资金结算起了一定的作用。[11]
(三)督促清偿旧欠
新中国成立前,英资银行依恃特权,对华欠下许多债务。为了彻底清查债务情况,在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处和外事处的支持与指导下,中国银行组织力量对其进行全面查账,掌握了大量凭证、资料,这一工作也为此后清偿英资银行的旧欠打下了基础。
1953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付给办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之银钱业,包括外商银行,“所有尚未清偿之解放前存款,悉依本办法规定给付之”。[12]对于英资银行而言,凡经批准歇业的,其全部债权债务包括本币、外币均须依法清理,由中国银行进行监督。截至1953年底,上海地区需要办理新中国成立前存款清偿的行庄共计230余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直接监督清偿的包括13家外商银行。这13家外商银行账面应偿付存户数为96455户,应付1384.65亿元,实际接受登记10020户,登记金额237.47亿元。截至1954年9月20日,13家外商银行已经偿付2260户,金额66.0363亿元,暂时保管户数23家,金额4843万元,尚未给付8373户,金额180.0323亿元。[13]
总之,新中国成立前,外商银行是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外商银行的特权被铲除,人民政府为了利用其机构及对外关系,“对他们采取管理与利用的方针”,“使其在我管理下能为我利用”。[2](p.138)
三、从观望到撤退——英资银行在沪经营策略的转移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华外商银行全部采取了观望的态度。根据上海英商公会粗略估计,至1949年,英国在华投资总额大约为2亿~3亿英镑,其中1.9亿英镑集中在上海。[14]巨大的经济利益使英国在华公司“经常表示要在中共统治下继续和中国做生意”[15]。1948年12月31日,英国财政部报告称:“目前共产党人满足于让外国商人从事他们所能进行的商务而不加干扰,并让外国人支配他们自己的财产”。[16]1949年3月23日,英国驻华盛顿大使馆向美国国务院递交的一份备忘录则认为:虽然英国意识到中共“对外国在华利益采取剥夺和驱逐”的政策,但英国仍然认为“在开始阶段,严重的经济困难将使共产党不得不逐渐地面对现实,并在一个时期内,对外国在华利益采取相应的容忍政策”。[15](p.24)基于上述判断,英国采取了“留一只脚在门内”的对华政策。
英资银行向来重视远东业务。1949年3月,汇丰银行的经理莫尔斯在香港向股东致辞时称:对目前的局势进行掩饰是愚蠢的。诚然,远至人们记忆所及的时候起,中国一直为内部骚乱所困扰,但其国际贸易始终没有停止,进出口市场虽有波动,却并非无利可图。[17]一年后,当莫尔斯再次向股东们致辞时谈道:如果共产党要在现代世界站住脚跟,它就必须使中国工业化,也就需要世界性银行的专业化服务,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并不建议从中国撤销我们的机构,只要那里还有某种做生意的可能性的话”的原因。[17]1950年8月,汇丰银行总管理处仍然继续在上海经营,因为这项生意仍然是有利可图的。[18]与此同时,麦加利银行总行亦就有关事项指示上海分行:“业务应随着环境而应付,必须与中国银行经常接触从而获得生意,虽并无好处的生意,亦可考虑为中国银行服务,以建立好的影响,安知短暂的生意,不会变为经常的生意”。[2](p.139)
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国政府对待英资银行的政策与英资银行在上海的经营状况均发生了转变。1950年12月16日,美国政府宣布管制中国在美辖区内的公私财产,并禁止一切在美注册的船只开往中国港口。在这种情况下,1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命令说:鉴于美国政府已宣告管制中国在美国的公私财产,加剧对我国的敌视破坏活动,决定管制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在华的一切财产,冻结一切美国在华公私存款。[19]对其他国家的在华企业,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管制、征购、征用、代管等措施。
英国政府自1950年即已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管制措施,1951年开始追随美国对中国实行禁运,中英贸易骤降。在此局势下,上海英资银行对外贸易业务量大为减少,先后申请停业。不仅如此,对于英资银行而言,工潮和税收使之穷于应付。1950~1954年,汇丰银行总管理处总计汇款1000万港币应付上海分行的损失,除此之外,汇丰银行还预留了1800万港币用于协商该行从中国撤离。[18](p.383)截至1951年底,麦加利银行已亏损人民币3204998105元。[20]自1950年开始,有利银行上海分行总计损失131637英镑。[21]面对这种形势,1952年1月,汇丰银行的莫尔斯给麦加利银行的总经理考克本写信称:总体政策即是尽快从中国撤离。[18](p.377)5月20日,英国外交大臣在下议院宣布,在华英商企业中的大部分将从中国撤离,[22]如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有利银行、英美烟草公司以及怡和洋行等。与近一个世纪英国竭尽全力扩展在华商贸活动的传统方式相反,英国资本正在尽可能从中国撤退。[23]
四、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英资银行的清理
歇业及歇业的方式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新中国成立初期,外商银行结束在华业务大多数采取了自主歇业的方式。歇业申请之后,外商银行面临的是如何清理的问题。
在业务无以为继、损失不断扩大的情况下,1952年6月7日,汇丰银行正式申请歇业。[24]随后,麦加利银行、有利银行也相继提出申请。这三家英资银行提出出售其各分行房地产、家具、固定装置等就地筹款的方式抵偿在华债务。8月19日,周恩来在《关于处理外商银行申请停业进行清理工作的指示》中指出:“我们对外商银行停业清理的方针应该是:彻底清理,全部保值偿还中国人民的债务”,“外商银行之债务,未全部清偿了结前,其留华之负责人不准申请离境”。[2](pp.142~143)
1953年6月召开的外事工作会议,对外资企业确定了“区别对待,个别处理,稳步前进”和“有理、有利、有节”的清理方针。[25]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处理外商银行的初步意见中认为,“解放后外商银行的经济特权已完全被我摧垮,因而均要求结束,其中除少数银行对我尚有需要保留外,一般均可允其结束促其清理,故应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取:促其结束;允许大部分歇业;争取保留少数三种方针。”具体到上海的英资银行而言,则是争取暂时保留汇丰银行,因为“保存英商汇丰有代表性,留下它对我在英属区十余行处有好处”;允许清偿后歇业的是麦加利银行和有利银行,“可允歇业但必须清偿债务特别是冻结美金债务”;对于新沙逊银行,则是“促其结束”,因为该银行“解放前后即已歇业,但还未最后清理完竣”。[26]
1954年,国际局势出现了新的变化,除美国以外,中国与英、法、荷等国的关系出现不同程度的缓和。对于要求停业清理的外商银行,中国采取对价转让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价转让是由外国产业同中国国营企业订立契约,写明前者自愿将资产转让给后者,而后者承担前者的债务和对职工的义务。
1955年2月17日,麦加利银行撤销了1952年的歇业申请,4月5日,该行申请将全部财政转让给大华企业公司以清偿债务、调整机构、继续经营。[27]
3月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了有利银行与大华企业公司的转让契约,并准予备案,[28]直至1959年,有利银行最终解决了美国冻结的中国资产,其清理工作才全部完成。[21]
4月26日、5月10日,汇丰银行两次申请撤销1952年的歇业申请,将全部财产转让给大华企业公司,并在调整机构后继续经营。[24]
在转让谈判的过程中,中方各部门进行了分工:大华企业公司作为承让人与英资银行谈判转让;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处作为金融主管机关督促英资银行清理本币和外币债务;外事处从中斡旋;中国银行负责英资银行外币债务的清偿问题。(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第2册,1988年,第229页。)由于新沙逊银行在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没有复业,从现有档案显示,其清理工作一直持续到1956年1月。[29]
此后,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上海分行被指定为外汇银行继续营业,从事小额汇款和出口押汇等常规业务。[17](p.157)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的形成,私营银行被纳入计划经济体系,外商银行很快变为“纯经济性的投资”,随即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空间和理由。英资银行开始采取的是观望的态度,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英资银行最终选择了撤离中国。从中国政府对待外商银行的政策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利用外商银行机构及其对外关系,政府主要采取了管理与利用的办法,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国家已明确将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列为社会发展目标,并采取了相应措施,最终对英资银行采取了对价转让的清理方式,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体系建立的必由之路。
[参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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