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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调整与探索
发布时间: 2020-09-08    作者:黄岑玥    来源:国史网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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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改善群众生活,而劳保福利问题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重要问题”,是“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重大问题”。

  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劳保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福利制度是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建立各种补贴制度,组织开展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解决职工生活困难,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的一系列制度。虽然职工福利的内容及享受福利的范围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但一般认为职工福利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供给制,初步形成于1956年前后,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开始由“国家、企业包下来”转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改革。

  关于职工福利制度的调整与探索,早在20世纪50年代,党和政府就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两次着手予以规范、调整,“从统筹兼顾全国人民生活首先是工农生活、适当安排城乡关系这个基本观点出发,实行合理的低工资制,尽量使大家都有饭吃,并且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工农生活能够逐步地得到改善。”党和政府将劳动就业和精简机构、改革工资制度和逐步改善职工生活、整顿劳保福利和各项生活待遇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结合起来统一安排,同时提倡少花钱,多办事;依靠集体的力量,举办福利事业;用互助互济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某些困难问题。换言之,“纠正‘包下来’”的改革思路并非肇始于改革开放时期,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便已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初步探索。

  鉴于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并不多,本文着力考察20世纪50年代党和政府在规范、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福利制度方面所进行的努力与探索,以检视与思考这一时期职工福利制度发展的脉络,探究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性。

  一、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创建及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党和政府关心职工生活的有关指示和相应法规条例的指导下,国营企业大多设立了一系列职工福利项目,由国家负责、企业包办的职工福利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对改善职工生活、恢复国民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加快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中心任务对国营企业中超越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的职工福利制度提出了整改要求。

  (一)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创建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没收官僚资本,整合解放区的公营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得以确立。1951年,刘少奇指出,在新中国的国营企业里“再没有阶级对抗和剥削关系存在了”,“实行公私兼顾的方针”,既要“共同努力进行生产”,也要“务必最周密地关心工人群众一切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福利”。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工会有“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上述法律法规只是明确了职工具有享受企业福利的权利,并没有制定具体的职工福利制度章程。通过吸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解放区)公营企业实行供给制的经验,参考借鉴苏联职工福利制度安排,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办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在实践中逐步得到解决。一般而言,由企业行政方面拨款(或投资)设立工人食堂、澡堂、理发室、托儿所、小学校、医院等生活福利设施;企业行政方面每月还须拨交工会组织全部职工实际工资(包括货币部分、实物部分与伙食补贴)总额的1.5%作为职工文化教育费,用于建立俱乐部、图书馆等文化福利设施。

  由此可知,国营企业内部大致形成了行政方面负责生活福利、工会主管文化福利的工作分工。行政方面与工会之间相互配合,行政方面从经费和场所上大力支持工会的文化福利工作,工会则负责帮助和检查各类生活福利设施“办的好不好,饭菜有没有味道,卫生不卫生,管理的好不好”。简言之,国营企业行政方面与工会共同负责职工福利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福利范围和运行管理机制的基本明确,表明国营企业以“包下来”为特征的福利制度框架初步成形。

  (二)福利制度运行的初步效果

  1949—1952年,国营企业职工福利事业经过三年的发展,“医院、诊疗所、休养所、托儿所已在相当普遍地设立起来。工人的文化、教育、娱乐设施如俱乐部、工人剧场、电影院、职工夜校、职工子弟学校、工农速成中学等也在逐步增长”。广大职工从这些企业福利事业中不仅得到了生活上的方便,享受了经济上的实惠,而且文化福利事业的发展既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又为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参加各种业余文艺活动创造了条件。为了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工会还在基层单位组织和开展职工生活互助互济活动,这一活动体现了新中国人与人之间的新型社会关系和新的社会道德风尚。

  这三年间,随着职工福利事业的建立和发展,国营企业为职工办了大量的实事、好事,职工生活得到改善,一些职工难以解决的困难也得到适当解决;职工的文化生活也活跃起来了。这些都大大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对新中国的热爱,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工生活的关怀。有老工人表示:“我做了十几年工,没有遇到共产党这样的关怀我,以后我再没有什么顾虑,一定要搞好生产来报答党。”

  可见,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物质资源匮乏,各项事业尚在恢复重建当中,国营企业的福利制度对保障职工基本生活、赢得职工支持、加快国民经济恢复、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以及激发职工劳动热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福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953年前后,随着国民经济全面恢复并转向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共中央提出了以社会主义工业化为主体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进一步要求国营企业面向生产,鼓励职工学习“苏联人民在为国家工业化而斗争时期‘甘愿担受牺牲,在各方面实行极端节省,节省饮食,节省教育经费,节省布匹,以求积累创立工业所必要的资金’”的精神,“以便为工业化建设积累资金”。

  “包下来”的福利制度逐步出现了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现国家工业化目标不相适应的一面,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

  第一,不利于正确处理生产与福利的关系。早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工人之福利必须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中求之”。新中国成立后,“力争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更是成为指导职工福利发展的方针。此后,党和政府多次指示国营企业既要“特别关怀工人的需要”,“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以减轻工人的生活困难”,又要警惕“把工人福利与发展生产对立起来的单纯福利观点”。各项福利开支实报实销,这就容易“不很讲究计划、效率、成本”,滋生脱离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给职工提供过高福利待遇的问题。如有些国营企业不计代价地“发给住宅”,不收取房租和水电费用,修建的福利设施追求豪华,“花了很多钱,但是群众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却解决得不多”。这些超越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的高福利开支,违背了职工生活的改善“必须服从生产的发展,它的速度必须较低于生产发展的速度”的原则要求,不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

  第二,不利于建立新的企业管理制度。从1950年开始,为建立“统一的、合理的、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国营企业内部进行了管理改革,重点在于“实行经营企业化,而经营企业化的具体实施,首先则是贯彻经济核算制”,以促使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消灭浪费与增加国家的积累”。而建立经济核算制的一个基础环节就是进行精确、严格的成本核算。显然,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开支实报实销,无固定比例,这就给企业制订财务计划增添了困难,不便于企业核算成本,不利于经营企业化的实现。

  第三,不利于实行按劳分配原则。1952年前后,全国各地相继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初步确立了国营企业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职工福利为辅的工资福利分配制度。但是,据1953年劳动部的《工人生活福利工作综合报告》记载,“在许多国营企业中,举办福利事业,不是补助而是‘完全供给’的现象较为普遍。抚顺市贸易部门仅洗澡开支在1953年1、2月份占工资总额4.52%。理发开支占工资总额1.58%。这两项开支共占工资总额6.1%”。职工福利项目过多、待遇过高,削弱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造成分配的平均主义,违反了多劳多得原则,长此以往不利于调动职工生产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为逐步实现工业化的目标,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合理的职工福利制度,调整国营企业“一切由国家包下来”的模式,控制福利支出,势在必行。

  二、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规范与反复

  从1953年开始,党和政府先后尝试通过划定福利补助金的提取比例以及推行福利设施企业化等方式来规范国营企业的福利开支。然而,因为配套工作没有跟上,这些举措未取得明显成效,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职工的生活负担。为减轻职工负担、改善职工的生活,1956年职工福利制度一度又回归由国营企业包办的模式。

  (一)限定福利开支

  1953年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一九五三年度计划中附加工资内容和计算方法的规定》,规定福利补助金的“提取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所有一切有关福利方面的经常补助和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开支(包括低值与易耗品的购置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附加工资,但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得不计算在内)除去收入后的差额均在此项补助金内计付之”,并明确“国营企业所有关于职工福利方面的开支费用均应在福利补助金内支付或在本企业奖励基金内调剂使用,不得再用任何名义计入企业成本计划之内”。如此,政府便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为国营企业设立职工福利划定范围,并在一定程度上将福利补助金与生产效益挂钩,即只有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工资总额和奖励基金,用于福利的资金才会随之增多。

  但是,对于大部分国营企业来说,不改变福利设施一切经常费用由行政负担的现状,不提高福利设施的收费标准,单纯规定福利补助金的提取比例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各地据实际情况都感到2.5%福利补助费不够开支”。有的国营企业为了弥补福利补助金的缺口,大量调剂使用奖励基金。据洛阳市1957年对37个企业单位的统计,仅集体福利支出一项就占到奖励金总数的49.82%,挤占了用于奖励先进工作者等经费,影响了奖励机制的正常运行。

  针对上述情况,为扭转福利费用超支的状况,一些企业将集体福利设施进行了经营化尝试。如有的企业做出了《关于“食堂企业化”的指示》,暂停了对职工食堂的补贴,把原由行政负担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设备费、折旧费、管理费等计入伙食成本,改由职工分摊,试图让食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此同时,沈阳等地的国营企业还将企业化的经营办法推广到托儿所等其他福利设施上,降低或取消职工交通优待、房租补贴等福利待遇,希望通过采取多种方式把福利开支压缩至国家规定的补助限额内。

  理论上,随着工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职工收入的不断增长,国营企业合理地推行福利设施企业化经营以及适当缩减其他福利待遇,不仅不会增加职工生活负担,还可以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来提高福利设施的服务水平,节约的福利补助金也可用来发展其他福利事业,从而进一步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事与愿违的情况。一方面,一些企业不能全面、准确地执行国家工资计划,“劳动生产率虽超额完成计划,而平均工资却完不成国家计划”,职工工资没有同步得到提高。如“电业、纺织、煤矿、有色金属在辽宁所有厂矿企业及鞍钢、省工业厅所属厂矿企业单位”,1954年产值总计完成计划的106.4%,而职工工资基金只完成计划的97.03%。另一方面,在调整福利制度的过程中,个别企业“不考虑目前职工的生活状况,盲目推行福利设施的企业化,不积极改善经营管理,甚至牟取高额利润,致使工人开支增加很多”。超收的福利设施费用以及节约的福利补助金也没能及时以其他方式回馈职工,反而“作为企业利润按月上缴国库”,或是“作为行政事务费开支了”。

  正是由于在福利补贴方面存在着上述问题,再加上这一时期物价逐年上升,使得很大一部分职工生活压力不断增长。如“天津、武汉、河南等地部分厂矿的食堂实行企业化后,伙食费一般地都增加了20%以上。沈阳市托儿所企业化后,每个小孩比过去多收1元到6元;公共汽车、电车的月、季优待票取消后,乘车上班的职工每月的交通费就占到工资的7%到10%以上。长春市调查,一个有四、五口人的工人家庭,房租费用占工资收入10%到20%左右,冬季加上取暖费用,开支更大,有的几乎占到工资收入的一半”。

  1955年第三季度,中共中央书记处第四办公室派人到北京、天津、上海、武汉等地对国营工业职工的工资和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近一年多来,各地有不少厂矿企业职工的货币平均工资有所下降,职工实际工资的下降更为普遍,因而不同程度地加重了职工生活的困难,影响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这无疑背离了规范职工福利制度的初衷。

  1953—1955年,国营企业规范福利开支、推行福利设施“企业化”的结果显示,整顿职工福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与改革工资制度、改善福利设施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全盘规划、配套进行,否则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二)纠正错误偏向

  1955年11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第四办公室将调研情况及时向中共中央做了汇报,建议“已实行企业化的食堂应当改善经营管理,降低伙食成本,并且可以由行政上给以暂时的补助”。1956年1月20日,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个报告。4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同时我们也历来提倡关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痛痒的官僚主义。”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正式请示中共中央,提出“停止推行‘食堂企业化’”,托儿所须“改善管理、降低费用”,取消占工资总额2.5%的福利补助金,“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固定设备的折旧费改由行政管理费用项下开支”等意见。中共中央肯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改善职工食堂和托儿所管理等问题的意见”,认为“各地可以参照办理”;关于职工住宅、福利经费等问题,“待全国总工会召开的劳动保险生活住宅工作会议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交国务院审议后再定”。

  1956年5月21日至6月9日,劳动保险生活住宅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赖若愚在会上批评了“不关心群众生活的偏向”,重申了“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解决职工群众的各项生活福利问题”的方针,指出“必须对应该和可能解决的有关职工切身生活利益的问题,制定出具体解决的方案和措施”。针对职工生活福利存在的各类问题,会议认为,解决职工住宅不足问题的方法是:“主要依靠国家拨款新建职工住宅”;主张调低住房租金,降低水电收费标准;“在城市交通方面,应当尽量地对职工采取优待办法”。在食堂和托儿所的问题上,会议明确要暂停企业化的探索,指出:“食堂、托儿所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经费由职工负担是不对的,从食堂提取利润更是错误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仍由行政负担,所涉及的“建筑及其一切设备的费用,应当在基建费、行政的经常费和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这些意见重新肯定了国家和企业在福利供给方面的主体责任。

  此次会议后,各地国营企业协同基层工会组织着重检查了职工福利工作,基本停止了食堂、托儿所企业化经营,陆续恢复了多项福利待遇,缓解了职工的生活压力。但是,上海市发现,当职工福利渐渐回到由企业“包下来”的状态后,有些职工“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观念又有所滋长。例如,上海“四三六厂规定30分钟路程以上的职工交通费,全部由工厂报销。结果该厂交通费支出占到管理费用10%左右,有些工人自己有脚踏车也不愿骑,都要向工厂报销车费”。不仅上海市的职工福利“产生了脱离实际过宽过高过松的现象”,其他地区也出现了类似倾向。重庆市反映,由于江陵机器厂等国营企业对职工房租、水电补贴力度过大,使得“有的职工自有房子不住,反而卖掉或转租出去要求住公房。有的职工睡觉不关电灯,洗澡、洗衣用水不关水龙头”。个别职工甚至表示:“住的洋大楼,照的是电灯,用的是自来水,生病有医院,谁不接家眷谁就吃亏。”这使得职工的农村家属“过多、过快地向城市集中”,“加剧了城市住房和其他方面的紧张局面”,导致国营企业陷入职工福利住房“愈建愈多,愈建愈缺”的尴尬境地。

  概而言之,1956年,出于改善职工生活的目的,国营企业普遍抓紧开展职工福利工作,使得福利制度一度回归“包下来”的模式。但部分企业对职工福利一时“包”得太多,待遇水平提高得太快,“直接影响了工人之间、工人与干部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工农之间的关系,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职工要求整顿不合理的津贴福利制度”。

  三、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整顿

  1957年,为继续推进增产节约运动,争取提前完成“一五”计划,减轻国营企业福利负担使之专注于生产,成为新一轮职工福利制度调整的主要方向。根据党和政府的要求,各地吸取了前次规范福利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制定了具体细致的整顿方案,比较注意各方面的配合,因而大部分国营企业较为顺利地完成了整顿任务,初步建立了企业主导、职工参与的职工福利制度。

  (一)提出整顿方针

  鉴于1956年下半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新实行的一些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措施,有开支公费过松过多的情况”,1957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特别提醒各部门在处理职工福利问题时,“应该注意适当地收缩”,“要教育职工群众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2月8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1957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要求在1957年的增产节约运动中,“必须大量节减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费用”“,逐步改变某些不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并且彻底地消灭铺张浪费现象”。根据中央的指示,劳动部于当年3月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暂缓建立房租补贴及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此外,劳动部还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报送整顿奖励、福利、津贴制度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对此,9月5日,赖若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二次扩大会议上开始反思“缺什么就想向国家要”的思维模式,坦承1956年国营企业的职工福利工作“较多地注意了依靠国家拿钱去解决问题,对于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去解决问题则强调不够”,指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就应当把重点放在自下而上的方面,努力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去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组织群众的生活”。可见,纠正企业“包下来”、引导职工参与再次成为整顿职工福利制度的主要方向。

  从思想的转变到行动的贯彻到位往往需要一个过程。虽然在1957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都认识到有必要适当收缩职工福利的发展速度与规模,但这一年部分地区国营企业的福利费用超支现象依然严重。如重庆市第二钢铁厂等16个单位在1957年的职工福利开支占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高达27.6%,较1956年上升了近3.5个百分点。职工福利开支占比过高且有不断上涨的趋势,使党和政府感到有必要进行整顿,帮助国营企业走出片面发展福利事业的误区。

  1957年9月26日,周恩来在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扩大的全体会议上做的《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总结分析了职工劳保福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主要缺点是走得快了一些,办得多了一些,与我国人口多、底子穷、广大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的现状不相适应”;“另一个严重的缺点是,项目混乱,有些制度不合理,管理不善,掌握偏松偏宽,因而造成苦乐不均和严重浪费的现象”。基于以上判断,周恩来指出:“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对劳保福利工作和制度应该着重整顿。整顿的方针是:简化项目,加强管理,克服浪费;改进不合理的制度,适当降低过高的福利待遇;同时提倡少花钱,多办事;提倡依靠群众集体的力量,举办福利事业;提倡用互助互济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某些困难问题”。

  从整顿方针可以看出,本次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制度整顿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在改善福利事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适当紧缩职工福利待遇。这实际上是承继并优化了1953年的调整办法,重点在于减少企业福利支出的同时,尽量少增加或不增加职工自付比重,解决的是企业如何经济、节约办福利的问题。第二,提倡职工自办福利,让职工不仅在财力方面,而且能在管理工作等方面积极参与。这次整顿与前次规范工作的区别是,在方式方法上尤其强调要“走群众路线”,注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二)落实整顿工作

  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各省区市依据中共中央的指示意见,逐步制定出符合当地实情的职工福利制度整顿方案。如1957年12月19日,四川省劳动工资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改进意见》,其基本思路是“合理的应该保持,不合理的部分应该加以合理的调整,不应有的福利待遇逐步加以取消”。具体措施是:在职工宿舍问题上,主张国营企业应提高房租标准,逐步取消房租补贴,有条件的地区企业职工宿舍应交由当地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在食堂运营方面,规定“炊事员的工资福利(包括食堂水电开支)一般应改由个人负担”;至于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举办,要求减少不必要的保育工作人员,取消国家补助,缩减企业行政补贴,让“家长增加一些费用”。1957年底至1958年初,其他地区也陆续推出与四川省类似的整顿方案,其目的都在于“适当减少企业对这些福利方面的补贴”。

  此外,另有一些地区则遵循“依靠群众集体力量”的方针,引导职工自办福利事业。如湖南湘潭缝纫机制造厂首先在企业负担重、职工意见多的托儿所试行了“自办公助”,企业只负担房屋、设备以及5名管理人员的工资,其余勤杂费用及日常保育工作均依靠职工及其家属完成。由于托儿所从完全公办的福利事业转变为职工参与自办的公益性事业,职工们“精打细算,节约人力物力”,使得该托儿所不仅能维持低收费标准,还能提供较高质量的保育服务,从过去“孩子不愿来、家长不信任”,变得“妈妈们一提起就赞不绝口”。还有的工厂“制定严格合理管理宿舍的制度”,“组织职工自建宿舍”,“基本上合理地解决了长年没有解决的职工的宿舍问题”。

  1957年底以后,各地国营企业在不影响生产和职工生活的前提下,普遍整顿了“包下来”的福利制度,并取得相当成效。1958年的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水平整体较1957年有所回落。如洛阳市福利开支“平均每人每月均减少2—3元左右”。有的国营工厂甚至做到了“在食堂方面,不仅炊事员工资不再由企业开支,而且做到保证伙食质量,不增加搭伙职工负担;在幼儿园方面,取消了企业补助后,不仅做到自给自足,而且降低了收费标准,减轻了家长负担”。此次职工福利制度的整顿工作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主要在于充分汲取了前一次规范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比较重视各项工作之间的相互配合。

  首先,经过1956年第二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按劳分配成为职工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职工工资水平普遍提高,经济能力有所增强。这是本次整顿之所以能够平稳进行的前提条件。

  其次,国营企业在开展整顿工作时,没有“一刀切”地向职工增收费用来代替行政福利补贴,而是采取逐步取消的办法,通过改善福利设施的经营管理,挖掘职工互助潜力,做到国家、企业少补贴,个人少出钱,使调整幅度能为职工所承受。

  最后,考虑到职工福利制度的整顿可能对职工生活造成的影响,一些地区还注意改进政府其他部门的工作来配合企业福利制度的调整。如1958年3月,四川省下发补充规定,要求卫生部门研究调低“门诊挂号及医疗费用标准”,工商部门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蔬菜价格和加强蔬菜供应工作,多管齐下保证“既要使哪些影响生产,影响团结的规章制度得到改进,又要使职工实际工资一般不降低”。

  另外,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获取职工的理解与支持,为国营企业顺利完成整顿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职工福利牵涉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种职工福利制度“,均应依靠群众讨论,合理的保留,不合理的经一定手续批准进行改进”。如成都裕华纱厂针对部分职工不愿取消过高福利待遇的情况,向职工算了一笔账,说明国家若为每个职工每月少开支3元不合理的福利费,一年节约的资金可以修12座长江大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该厂职工主动提出:“我们要长江大桥,不要不合理的津贴福利”。因此,对于广大国营企业的干部职工而言,这次整顿还是一次“如何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以及当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的最现实而深刻的教育”,改变了以往干部职工中普遍存在的职工福利“一切都伸手向国家要”的观念。

  纵观20世纪50年代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无论是1953年开始的规范,还是1957年底进行的整顿,尽管采取的方式以及取得的效果不尽相同,但探索方向是一致的,即要把国营企业从“包下来”的负担中解脱出来,构建以企业为主导、职工合理负担的福利制度,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

  如前所述,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对国营企业的定位不是单纯的营利组织,需要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活资源紧缺有限的情况下,有必要为职工提供多种福利项目,以保障职工最低生活需求。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20世纪50年代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规范与整顿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为以后国营企业福利制度改革提供了参考。

  [作者简介]黄岑玥,博士研究生,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100875。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4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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