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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与达赖“高度自治”的本质区别
发布时间: 2010-02-03    作者:央金    来源:《红旗文稿》 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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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族区域自治”与“高度自治”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国为什么不选择联邦制而选择了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从两千多年前的秦朝开始,中国就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此后虽有动乱和分裂,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格局一直没有改变,“大一统”成为我国的政治传统和历史传统。

  二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之间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在人口的分布上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汉族和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之间结下了“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血肉联系。

  三是我国56个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习惯上存在多样性和差异性。因此,对民族地区采取不同于汉族地区的政策办法,是中国的一个历史传统,也是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

  四是中国共产党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凝聚各族人民的核心力量。各族人民的仁人志士结成的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在党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一大批忠于马克思主义的少数民族干部,为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障。

  五是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各民族跨越了不同的发展阶段,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持国家的集中统一,促进各民族亲密合作,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和一致要求,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向心力。

  由此可见,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前提下的自治,它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单纯是地方自治,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它既充分考虑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等经济因素,又考虑到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等政治因素;它既充分尊重我国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传统,又正确反映了我国现实国情的客观要求。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自治权,因此,这种自治是有条件的、有限的自治。再高度的自治,也必须在认同国家主权对自己所处行政区的管辖和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现。就连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也是来源于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中央政府派驻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军队,也只能根据中央的授权,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保持和发展只与本特别行政区事务有关的对外交往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涉及国家主权的事务,均由中央政府负责。正如中央政府2004年发表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明确指出的,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旧西藏历史上从来没有存在过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有的只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达赖流亡国外之后,在其“西藏流亡宪法”中仍明确规定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是政教领袖,拥有对“西藏流亡政府”所有重大事务的最后决定权。“西藏流亡政府”“首席噶伦”(注:即所谓内阁总理)也由高层喇嘛担任。如果由这样一批人在西藏搞“高度自治”,除了恢复旧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还能搞出别的什么来呢?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所谓“高度自治”的实质,就是要取消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彻底改变西藏现行的政治体制,建立以达赖为核心的“独立政府”。

  而“大藏区”的要求更是荒谬绝伦。达赖方面坚持要将所有藏族聚居区合并在一起,建立“大藏族自治区”。对中国藏族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元朝在藏族传统的卫藏阿里(今西藏自治区大部)、安多(大致包括今甘肃甘南、四川阿坝和青海的大部分藏族聚居区)、康(大致包括今青海玉树、四川甘孜、云南迪庆、西藏昌都等地区)三区,相应设立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进行治理,成为此后西藏和其他藏区行政区划的基础。明朝基本沿袭元制。清朝中央政府扶持藏传佛教格鲁派宗教领袖五世达赖喇嘛建立了西藏地方政权,以后在原有行政区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西藏与甘、青、川、滇等周边行政区域的界线。也就是说,在历史上从未出现过一个“大藏区”的行政建制,原西藏地方政府也从未管辖过西藏以外的其他藏区,从宗教上看,也不存在达赖喇嘛管辖的“大藏区”。中国的民族分布呈现的是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各民族人民在历史长河中早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居住格局和民族关系,没有也不可能有完全以民族成份严格划分的居住地域和行政区划,况且在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的藏族聚居区内还有众多其他民族共同生活,怎么能够设想将占本地40%—50%的人员全部驱赶,只留本族人在此居住的情形发生?如果真正发生,那恐怕将是21世纪最骇人听闻的侵犯人权事件了。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章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这些规定充分显示了我国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基本特征。这种民族关系与所谓“大藏区”的鼓噪者的论调,哪个更符合人权?哪个更代表人类的良知和社会的进步?达赖口口声声自诩是“藏民族代言人”,可看看他这些年到底干了些什么。他不是图谋“西藏独立”,就是充当国际反华势力的滑稽工具;不是在西藏散布反动谣言,就是阻挠正常的社会秩序。尤其是“3·14”事件,严重影响了西藏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

  达赖喇嘛口头上表示放弃“西藏独立”,转而倡导更具虚伪性、欺骗性的“中间道路”,篡改和模糊西藏的主权归属,图谋否定和推翻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西藏现行政治制度,谋求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族自治区”,这种企图是永远不会得逞的。达赖喇嘛如果真的是要为“西藏民族的未来”着想,就应当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停止一切从事分裂祖国的活动。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保障包括藏族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大道,而达赖喇嘛的所谓“中间道路”、“高度自治”、“大藏区”等谬论以及在其背后隐藏的“分裂祖国,鼓吹独立”的活动,只能是一条逆世界历史潮流而动的死路。(作者:央金/单位: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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