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教育指南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60年图片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地方史/志 >> 西藏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与达赖“高度自治”的本质区别
发布时间: 2010-02-03    作者:央金    来源:《红旗文稿》 2010-02-03
  字体:(     ) 关闭窗口
   一、达赖喇嘛所谓的“中间道路”

  在达赖喇嘛一系列分裂祖国,图谋“西藏独立”的政治纲领中,有一条颇为迷惑人心的口号叫作“中间道路”。何为“中间道路”?其核心内容为两条:一是“大藏区”,二是“高度自治”。所谓“大藏区”,就是将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藏族居住区合并在一起,建立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藏族自治区”,总面积约占全国领土的四分之一,并要求将居住在这些区域的其他民族统统迁出。而所谓的“高度自治”,则包括要求中央政府不能在西藏驻军,西藏可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保持外交关系。类似的话还有“恢复西藏特有的自由和独立地位”,“实现真正的、名副其实的自治”。达赖的弟弟丹增曲杰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就曾道破“真正自治”的真正目的。他说:“我们先要求自治,然后把中国人赶走。”

  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西藏自治区成立40多年来,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当家作主权利,改变了西藏贫穷落后的面貌,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西藏走向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一大批翻身农奴担任了自治区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将民族要素与区域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民族要素专指少数民族,区域要素是指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实行自治的空间区域,这不是主观划分的结果,而是根据长期的历史事实确定的。这两个要素不能分离,分开了就成为或者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者是单纯的区域自治。在这两个要素中,民族居于主导地位。离开了民族,民族区域自治当然无从谈起。但是,区域也是必定要有的。否则,自治就成了空中阁楼。因此,与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相比,民族区域自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不可分离性。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第二,自治权的广泛性与真实性。自治权的广泛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规定自治权包含的内容与范围非常广泛。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权的行使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立法、行政、司法诸领域。二是能够享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也非常广泛。截至2007年,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左右。同时,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也在不断推进,有效地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自治权的真实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不仅从法律条文上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而且在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各民族人民的生活质量得到空前发展。如:西藏人口平均寿命由1959年的35.5岁提高到67岁;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但截止到2007年,西藏全区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98.2%、90.7%、42.96%和17.4%,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76%;旧西藏人口增长缓慢,广大老百姓基本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在上世纪50年代以前的200多年间,人口长期徘徊在100万左右,200年间仅增约5.8万人。根据新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资料推算,2007年末全区总人口为284.15万,藏族人口总数比西藏自治区成立前翻了一番。二是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了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领导职位,确保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真正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事务的权力。目前,全国各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旗)的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三,自治机关的双重性。一方面,自治机关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一级地方政府。它和一般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样,履行宪法赋予地方政府的职权,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治机关的产生、任期与职权,和行政地位相同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一样;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与一般地方的人民政府一样,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又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这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不能享有的。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探索实践,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总结的那样,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1. 宋月红: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建设和发展
    2. 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及其历史启示
    3. 外国专家学者称赞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4. 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
    5. 民族区域自治的最初实践
    6. 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
    7.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实施
    8. 关于毛泽东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几点思考
    9. 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智慧与胸怀
    10. 也谈中国可进一步完善民族政策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331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 电话:66572307 Email: gsw@icc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