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民的劳动权和劳动者的权益
中国历来重视公民劳动权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并以此作为维护人权的重要内容。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规定了工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女职工特殊保护标准、职业培训标准。
《劳动法》颁布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1995年3月,国务院颁发通知,在全国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把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每周40小时。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这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很了不起的举措。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全国各地已基本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到1995年8月,已正式发布实施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28个。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监查工作,重视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执法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和个人。
就业是公民享有劳动权的直接体现。这几年,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全国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1991—1994年,全国城镇共安置劳动力2921万人。1994年城乡从业人员人数比1991年增加4730万人,城镇失业率保持在2.8%以下。这对于有12亿人口、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的中国来说,也是相当不容易的。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很长时期内存在。1994年底,中国城镇失业人员有480万人。为解决失业问题,政府推出并实施了“再就业工程”,重点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的求职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目前,“再就业工程”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在上海、沈阳等城市取得了显著成效。
到1994年底,全国共有职业介绍机构2.5万所,仅1994年就有1329万人次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实现了就业或再就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技工学校有4433所,就业培训中心有2600多所。中国已建立起以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劳动服务企业生产自救为支柱的就业服务体系。
1991年以来,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也取得了显著成就。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进一步扩大了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同时确定了基本养老金定期调整的机制,以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近几年,国务院几次发布文件,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1994年底,中国有离休、退休、退职人员2929万人,他们领取的离休、退休、退职金,人均相当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82%。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截止到1994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总数达9500万人。医疗保险制度本着确保全体城镇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同时节约医疗开支、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进行了改革。另外,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也都朝着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方向进行了改革。
由于中国经济不断发展,以及政府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近年来,职工年平均工资逐年增长。199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40元,1994年上升到4538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职工实际工资平均每年增长6.4%。
1991年以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对老年人权益的社会保障。现在,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1994年底,国家计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委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对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权益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在农村,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是“养儿防老”。新中国成立后,对于无儿女、无依靠的老人实行“五保供养”(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并在许多地方建立了“敬老院”。从1991年开始,民政部着手进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有1500个县(市)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近5000万人。今后,中国农村老人的生活将有儿女赡养、社会保险、“五保”供养三重保障。
1994年,国务院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使“五保供养”制度化。中国正在建立集体供养、国家救济、兴办敬老院相结合的“五保”供养保障体系。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对“五保户”实行统筹供养,占全国乡镇的69%。全国集体统筹供养的“五保”人口已达273万人,占落实供养人口的76.68%。全国农村敬老院有近4万所,56万老年人在院内安度晚年。
五、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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