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中国历来十分重视杀伤人员地雷误伤平民的问题,支持对杀伤人员地雷的使用和转让实行适当、合理的限制,分阶段地实现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最终目标。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在处理杀伤人员地雷问题时,应兼顾人道主义关切和主权国家正当防卫需要两个方面。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合法的军事手段,包括使用杀伤人员地雷,保护本国人民的安全,这本身就是人道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是一个有着漫长陆地边界的国家,在找到杀伤人员地雷替代办法并形成安全防御能力以前,中国不得不保留在本国领土上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权利。中国在合法条件下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完全是为了防止外来军事干涉和侵略,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是中国正当安全防卫的需要,也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利的规定。
中国军队一向严格控制杀伤人员地雷的使用,禁止滥布滥用,同时还对杀伤人员地雷替代办法进行研究。中国积极参加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地雷议定书”的修订工作和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处理杀伤人员地雷问题的讨论。
中国政府对地雷出口历来采取十分慎重和负责的态度。1994年12月,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大会关于暂停出口杀伤人员地雷决议的协商。1996年4月,中国政府郑重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所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
中国政府认为,扫除已部署的杀伤人员地雷是解决杀伤人员地雷威胁平民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中国政府在战后扫雷问题上一贯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1992年初至1994年底,中国军队在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组织实施了第一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共排除各种地雷和爆炸物100多万枚,销毁废旧弹药及爆炸物品近200吨,完成扫雷面积108平方公里,打通边贸通道、口岸170多个;恢复弃耕地、弃荒牧场和山林3万多公顷。1997年底,中国政府再次决定,从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在上述地区实施第二次大规模扫雷行动。
中国政府一直尽力援助受杀伤人员地雷危害的国家,向柬埔寨等一些遭受雷害的国家提供探雷器材,帮助培训扫雷人员,为有关国家顺利进行战后重建作出了贡献。1997年11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宣布,中国将继续积极支持国际扫雷努力和国际扫雷合作,包括向国际扫雷基金提供捐赠,在扫雷培训、技术和设备方面提供援助。1997年12月2日至4日,中国政府派观察员出席了在渥太华举行的《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签约大会,并参加了同时举行的关于国际扫雷问题的圆桌会议。
敏感物资和军事装备出口控制
中国政府赞成采取必要措施对敏感物资和技术的转让实行有效国际监督,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但同时认为,国际防扩散努力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反对实行双重标准,不能以防扩散为名损害其他国家的主权,不能影响正常的国际经贸、科技合作与交流。
中国高度重视敏感物资的出口管制问题,参照国际惯例,对敏感物资的转让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在核出口方面,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中国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制定了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国家出口或从无核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进出口情况。1996年5月,中国作出了不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的承诺,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1997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通知还对与核有关的双用途物项的出口作出了严格规定。1997年5月,中国派观察员出席了作为国际核出口控制机制之一的“桑戈委员会”会议,并于同年10月正式加入了该委员会。1997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参考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核出口控制清单制定了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中国已于1998年6月10日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与核有关的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
在化学品出口管理方面,中国政府一直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中国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学品及技术和设备,支持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而进行的正常国际化工合作和科学技术资料交换,反对任何与《公约》宗旨相冲突的出口管制机制。
1990年9月,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严格控制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出口管理措施。1995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并根据该条例于1996年6月发布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关化学品进出口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指定专门的公司经营。
在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问题上,中国尊重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所享有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以及为此目的获取武器的权利,同时也关切武器装备的过度积累对世界安全和地区稳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国在较长时间里没有武器装备的出口贸易,直到80年代初才开始出口,且数量十分有限。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军品出口一直呈递减趋势,合同成交额1987年为20多亿美元,而1991年仅6亿美元,此后几年也没有超过10亿美元。从1993年至1997年联合国公布的各国常规武器进出口登记情况来看,中国的常规武器出口与一些国家相比数量很小。
中国对常规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实行严格管制,并遵循以下原则:武器出口必须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防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利用军贸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从1992年起中国参加了历次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图表5、图表6)。
表5. 1992—1996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出口情况
装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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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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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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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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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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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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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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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战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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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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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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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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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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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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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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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甲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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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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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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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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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口径火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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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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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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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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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战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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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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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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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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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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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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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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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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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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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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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弹及发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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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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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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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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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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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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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1992—1996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进口情况
装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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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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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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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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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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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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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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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战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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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甲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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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口径火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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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战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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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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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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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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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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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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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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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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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弹及发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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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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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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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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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中国的武器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境内一切军品转让均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和经政府批准注册的公司对外经营,这些部门和公司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军品转让合同,需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重大武器的出口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中国对导弹转让历来持十分慎重和负责的态度。中国不是《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的成员国,没有参加这一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基于在防扩散方面的一贯立场和有关武器出口的原则,中国政府于1992年2月承诺遵守《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当时的准则和参数。1994年10月,中方重申这一承诺,承担了不出口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有效载荷的地对地导弹的义务。中国根据上述政策,对导弹及相关物项的出口实行严格、有效的控制,从未做过违反承诺的事情。
中国在防扩散及军事装备转让方面所坚持的原则和做法,有助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