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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处理同越南等国来云南联络人员关系的指示
发布时间: 2009-08-31    作者:刘少奇    来源:国史网 195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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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关于处理同越南等国来云南联络人员关系的指示〔1〕
  (一九五○年三月三日)

  一
罗迈〔2〕同志:
    请你向陈秦〔3〕二人提议,由越南派两个领事或适当代表经常驻南宁与昆明,以便处理有关双方的问题。
   

 刘少奇
    三月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二
陈宋〔4〕并中南局,西南局,华南分局:
    陈郭一日电〔5〕悉。我已解放云南广西,东南亚各国首先是越南和缅甸两国的共产党和民族解放军将有人到滇桂要求发生关系。现越共〔6〕中央已与我建立关系,他们并可派领事或其他适当代表到滇桂两省驻扎,其他国家的共产党中央与我尚未建立经常的正式关系,如果他们派人到滇桂两省建立此种关系时,我应给以热烈欢迎和帮助,在将来他们亦可能派遣适当代表秘密地驻在云南或广西。在这种关系建立后,即可使关系正常。目前他们派人到前线接头者即照陈郭一日电处理。
   

 中  央
    三月三日
  

  根据刘少奇手稿刊印。


  注 释
    〔1〕本篇一是写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副司令员兼第四兵团司令员、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席陈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兵团副司令员郭天民一九五○年三月一日就越南、缅甸、泰国等邻国来我国云南联络人员的处理办法问题向中共中央西南局并中央的请示电报上的批语。该电说:越南军队前线指挥所首长派五名代表到我十三军三十八师一一二团驻地取得联系,希望加强中越战线。对于这种友好邻国主动要求与我们建立边界联系的问题,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理:(一)派专人热情接待友好邻国的联络人员,并对非公开来者对外保密;(二)对于对方提出的一些问题,告以我们请示上级后再答复,并建议其或经过外交途径、或经过双方党中央商议解决;(三)对于苏联及新民主国家的侨民,按有关指示对待,要特别注意侦察无国籍的侨民是否有政治活动;(四)建议中央与越南、缅甸、泰国的党中央协商今后有关国家地方党来滇联络人员的具体处理办法,以保证国家间的团结。
    〔2〕罗迈,即李维汉,当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
    〔3〕陈秦,指陈赓、秦基伟。秦基伟,当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兵团第十五军军长。
    〔4〕陈宋,指陈赓、宋任穷。宋任穷,当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副政治委员、中共云南省委第一书记。
    〔5〕指陈赓、郭天民一九五○年三月一日给中共中央西南局并中央的请示电,见本篇注释〔1〕。
    〔6〕越共,当时正式名称为印度支那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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