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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变动与封建宗族制度的解体
发布时间: 2011-01-21    作者:王瑞芳    来源:国史网 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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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改革前的中国乡村,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封建宗法社会。祠堂、族田、族长和族谱,构成了封建家族制度的要素。封建家长式宗族制度、国民党的保甲制度构成了土改前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结构。中共在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时,面临着与东北、华北老解放区不同的农村社会关系和土地占有情况。其最为显著的差异是:南方各省农村宗族制度和宗法势力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乡村社会政治活动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在土地占有方式上存在着大批“公田”。这些所谓“公田”,包括学田、庙田、会田、族田、祭田、太公田等各种名目,名义上归宗族或慈善机构所有,实际上均为宗族中的有权势者把持,成为他们变相的“私田”。这些土地,构成了封建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如何认清这些“公田”的性质,如何看待封建宗族制度,并进而采取相应的政策,是新区土改运动时必须面对的新情况。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新区土改运动中,中共以强大的政治威慑力为后盾,强制性地介入广大乡村,不仅没收了宗族势力占有的大量土地,摧毁了封建家族制度的经济基础,而且打倒了把持乡村政治权力的族长,没收了祠堂,焚毁了家谱,彻底摧毁了封建宗族制度。在中国乡村社会延续千年并占统治地位的宗族势力,遭受致命打击并由此衰落下去,变成一种家族残余势力。在中共和人民政府的不断宣传和启发下,农民的宗族观念开始淡薄,“亲不亲一家人”的口号,开始被“天下穷人是一家”的口号所取代。他们逐渐认识到:天下农民是一家,宗族亲不如阶级亲,同宗同姓是分成阶级的。阶级意识取代宗族观念,并逐渐成为广大农民的主流思想意识。

  中国传统的乡村宗法社会,是靠一套完备的封建宗族制度来维持的。这套宗族制度以敬宗收族、宗族团聚、族人互助为特征。宗族是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基层社会组织。南北朝时的宗族,已有严密的组织和家法,以约束族人行为,增进族人团聚,旨在互助与惩戒。中国社会历经外族入侵与统治而没有解体,宗族制度的维系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长期的动乱不仅没有瓦解中国乡村社会,反而强化了作为社会基层组织的宗族制度。到南宋时,朱熹在《朱子家礼》卷一《通礼》中规定了一套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法、族法为规范,包括族田,祠堂、祭祀、家礼、族长等要素在内的具体方案,使封建宗族制度日趋完善。到明清时期,宗族作为中国乡村社会较为普遍的社会组织,普遍建立并完善起来。尤其是在南方各省,农村居民多是聚族而居,封建宗族制度长久而稳固地存在着,成为支配乡村社会的重要势力。

  祠堂、族田、族长和族谱,构成了封建宗族制度的四大要素。祠堂是宗族的象征和中心,是全族祭祀祖先的场所,是族长向族众宣讲封建礼法的课堂,是族众讨论族中事务的会场,是宗族惩戒族众的法庭。祭祀前举行的“读谱”仪式,要讲述祖宗创业的艰难历史,宣读家法族规,宣讲劝诫训勉之辞和先贤语录,灌输宗法思想、家族观念、伦理道德及纲常名教等。家谱是维系宗族血缘关系的主要纽带。族田是宗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虽有义田、祭田、学田、公堂田等多种形式,但其作用均在“收族”,即兴办族众的各种公共事业,救济贫困族人,从经济上把族人团聚起来,达到宗族团聚的目的。《民国闽县林氏四修支谱》卷二《林氏族规》规定:“祠田及各房公田、墓田不得典卖,公租毋须私收。”《民国浦城高路季氏宗谱》卷一《季氏谱训》也规定:“如或有将祭田私卖者,合族控官告祖,人则不许入祠,名则不列宗谱。”故作为“公田”中最重要部分的“族田”,在名义上属于宗族公有土地,是严禁买卖的。

  随着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动,封建宗族制度开始动摇,宗族制度受到了中国进步人士的猛烈批判,宗族势力逐渐削弱。据1950年华东区军政委员会对苏南各地义庄的调查显示,“自清末以来,由于工商业逐步发展,义庄在某些地方亦随之起了变化,主持人已不尽是封建官僚地主,部分地主转化为商人或资本家后,另一批族内主要分子即来代替掌管义庄祠堂之大权。至于小祠堂祭祀田,系为了祭祖或小祠族内相互聚餐之用,其对社会的影响较小。”[1]民国成立后,受近代商品经济的冲击,南方乡村中的族田、祠堂也有所变化:义庄、祠堂一般均占有很多房屋,除一部分族内自用外,其余部分则出租或借给公共团体。如无锡荡口区华老义庄计有房屋120间(内庄房60间,庙房10间,殡房5间,市房20间,荡口小学校舍15间,三公祠10间)。张村区堰桥乡范公祠有房屋20多间,同善保局16间,这两处房屋成为堰桥乡中心小学校址;胡氏义庄有60间房屋,也变成胡氏公学校舍。[2]

  尽管解放前宗族制度发生了上述这些变化,但由于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尤其是广大农村的土地制度结构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并无根本性突破,所以农村封建宗族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动摇。族田的大量存在,表明维系着封建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并未根本瓦解。江南各地乡村广泛存在着包括族田在内的各种名目的“公田”,仍然为族中少数有权有势者所掌握(这些人在后来的土改运动中多被划定为地主和富农)。他们从经济上盘剥耕种族田的广大农民,在政治上则强化封建宗族制度,维系着地主对乡村社会的政治控制。

  “公田”在南方各省耕地面积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中共在进行新区土地改革时面临的新情况。关于这种新情况,可以从新中国初期各地关于农村社会经济情况的调查材料中得到充分说明。据1950年的调查,浙江义乌县仅族田一项就达20万亩,江山县族田竟占耕地面积的40%;兰溪县庙田亦达2.4万亩。苏北宿迁有20万亩以上的寺庙占有地。公地较少的安徽,竟然亦有63.6987万亩公田。广东公地竟占到全省耕地面积的35%以上,其中太公田(族田)占耕地的30%;而沙区太公田约占耕地的80%[3]湖南农村中的“公田”(官田、族田、寺田、学田等)占全省土地的比例,估计至少在10%以上。[4]

  苏南是南方各省中特殊土地非常集中的地区,也是包括族田在内的“公田”特性体现的最为典型的地区。所以,通过对土改运动前苏南各县“公田”占有情况作重点分析,大致能够看出南方各省“公田”占有情况、基本特性及与封建宗族制度的密切关系。

  根据土地改革前的有关社会经济调查,苏南区包括公学田、宗族性土地、慈善团体土地、宗教性土地、农场土地以及其他“公田”,共有1581219.8亩,占全苏南耕地面积的6.54%。内以宗族性土地(即族田)为最多,占“公田”总数的35.08%;其次是慈善团体土地,占14.53%;再次是公学田,占14.24%;其他公地,占14.13%;宗教性土地占13.7%,农场土地占8.31%[5]考虑到公学田也多归宗族掌握,实际上宗族性土地占有量要远大于此比重。即便按照上述调查比重计算,宗族土地也达到约554692亩。

  本文摘编自《土地制度变动与中国乡村社会变革——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土改运动为中心的考察》


  [1]《苏南族有土地调查》,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35页。

  [2]《苏南族有土地调查》,《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39页。

  [3]叶际秀:《对于今后土改不动富农问题的认识》,1950630日《人民日报》,第7版。

  [4]李锐:《湖南农村的状况和特点》,1950714日《人民日报》,第1版。

  [5]《苏南各县土地改革前宗族、宗教、慈善团体、学田、农业土地和其他公地面积统计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783页,江苏省档案馆藏:C8.144卷。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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