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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对外开放政策
发布时间: 2010-01-26    作者:武力    来源:国史网 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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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对内搞活经济的同时,对外加快实行开放,并把对外开放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确定下来。因为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往来以促进和加强本国的经济建设,已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国际经济联系就越广泛,许多国家由落后转向先进也是得益于对外开放。我国实现现代化所需资金、物资、技术和人才,首先和基本的当然是坚持自力更生、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来解决。但同时必须把发展经济的视野从国内扩展到国外,积极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金,开拓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学会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两套本领,博采天下之长为我所用。

   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我们在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加快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鼓励和扶持多种方式出口创汇,有计划有选择地引进先进技术。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外贸易从过去的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开始转向利用国际分工,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价值增值,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过去在外贸中资源性产品是不能出口的,现在打破这种陈旧观念,通过节能,把我国虽然紧缺但是国际市场上能换回较多外汇的石油、石油制品、煤炭挤出一部分,用以扩大出口,换回的金额,1980、1981两年约相当于出口总额的18%。同时积极利用国外原材料和技术,利用国内充裕的劳动力,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主要是服装、家俱、轻工产品、手工艺品及小五金等,把出口贸易做大做活做好。这种“以进养出”的业务发展很快,特别是沿海几个大城市。1981年上海、天津两市利用进口原料生产出口产品分别占本市出口资源收购总额的53.9%和49.7%,还引进了不少技术设备。因此,这两年在国内经济调整,农副产品和轻纺产品需要更多用于平衡国内市场的情况下,出口额仍增长很多,1980年比上年增长28.7%,1981年又比上年增长35.4%。

   除了把商品出口搞活外,非贸易的出口也积极开展起来。一是冲破不能搞“劳务出口”的禁区,积极开展承包工程等新业务。1979年起,先后组建了15个对外承包公司,通过友好国家和广大爱国华侨港澳同胞的合作帮助,逐步开展工作,陆续在中东少数国家承担了一批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到1982年共签合同897份,完成营业额5亿多元。二是发展国际旅游业,实行“风景出口”。到1980年我国对外开放的城市和地区共达122个,还开放了重庆到上海长江水域和上海青岛大连天津沿线,此外个别地区如西藏的拉萨,经有关部门允许也接持了少量的旅游者。中国灿烂的文化和秀丽的风景吸引了大量港澳同胞和国外游人,随着旅游设施和交通条件的逐步改善,旅游人数不断增加,外汇收入1982年达8.43亿元,相当于1978年的2.2倍。

   在出口收汇增加的前提下,我国一方面进口一部分粮食和轻纺工业所需原材料,支持国民经济调整,一方面有计划地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设备,以支持重点建设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引进技术中,我们改变过去单纯引进成套设备的做法,采用多种方式增加技术的引进,特别鼓励以许可证贸易、顾问咨询、技术服务和合作生产等四种类型的技术引进。因为它需要的投资少,但能较快解决技术关键问题,如引进技术后所生产电焊机,体积重量都减少3/4,焊接范围扩大一倍,成本降低一半,又如通过许可贸易和合作生产引进的小型方坯连铸设备,已开始为冶金工厂的技术改造提供装备。1979到1981年引进技术总额达42.3亿美元,其中四种类型的引进4.37亿元,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0.14%上升到10%以上,有力地支援了经济建设。

   为了把进出口贸易搞活,这几年还试行了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在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对外前提下扩大了地方、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权。从1980年起,先后允许广东、福建、北京、天津、上海等沿海省、市、区,经营由外贸总公司统一成交商品以外的对外贸易业务,把部分商品分散到有关主管部门新成立的进出口公司经营,从而使对外贸易开辟了多条渠道,初步改变了原来统进统出的局面。另外还进行了工贸结合的试点,有的是外贸公司与企业主管局合资经营进出口业务,有的是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直接经营外贸业务,探索扩大出口的新经验。这些改革对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自相竞争、“肥水流入外人田”的情况,如何保持对外步调的统一,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在进一步改革中解决。

   (二)多种形式利用外资,迅速扩大资金的引进规模。

   1979年以来,我们采取了多项重大措施为我国利用外资创造条件。到1982年,在国外我们先后与西德、日本、瑞典、加拿大、瑞士等国进行了有关保护投资安全的谈判,并与几个国家签订了协定;1980年4月和5月相继恢复了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的合法代表权。在国内我们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律、条例。这些为我国吸收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979年以后,我们开始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各种合理的形式吸收国外资金。

   1.在吸收国外贷款方面除继续由中国银行与外国签订各种贷款协议和利用出口信贷外,我们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世界金融组织的长期低息贷款,并试行在国际市场发行外币债券。到1982年止,中国政府先后与日本、丹麦、科威特、比利时等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建设贷款协定,金额累计28.3亿美元,建设项目31个。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首次在日本发行债券共100亿日元。

  2.在吸收国外直接投资方面,一是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或经营的企业。合资经营的中外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出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作企业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兴办的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投资比例,盈亏也不一定按比例分配与承担,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在合同中确定。到1982年底已成立合资企业83家,外商投资约1.4亿美元,合作经营企业近800家,外商投资27亿多美元。二是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海上石油。合作开发指与境外投资者合作在海上和陆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它是国际上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方面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一般多采用国际投标方式,外国公司可以单独也可以组成集团参与投标,中标者即与中方签订石油勘探开发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一般不超过30年。从1980年起先后与美、英、法、意等40多个国家的石油公司在南海、黄海、渤海湾合作进行海上地球物理勘探,与日本、法国、美国等签订了五项海上勘探开发的协议,共吸收外资10.6亿美元。三是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租赁等业务。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商直接提供或通过信贷给我国企业提供机器、技术或设备,我国企业以该设备、机器和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分期偿付进口设备、机器和技术的价款和利息。这是一种与贸易、信贷相结合的外资利用的形式.到1982年补偿贸易成交880多项,引进设备7.6亿美元。四是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各地、各部门委托,根据有关法令,引导、吸收和运用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企业。

  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加快了引进外资的步伐,补充了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还有助于平衡我国外汇收支逆差,减轻了商业贷款的利息负担;促进了石油资源的开发,推动了部分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国民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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