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3月22日,拉萨平叛刚刚结束,中共中央就发出《关于在西藏平息叛乱中实行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草案)》。《指示》指出:由于西藏地方政府已经撕毁十七条协议,背叛祖国,发动西藏全面叛乱,“中央原来决定的‘六年不改’的政策,自然不能再继续执行下去。”中央认为在这次平息叛乱的斗争中,必须同时坚决地放手发动人民群众,实行民主改革,以便解放藏族人民群众,引导西藏地区走社会主义道路。4月28日,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也反映了上述精神。6月28日,西藏自主权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
西藏的民主改革采取了分几步走的办法。首先是进行“三反”(反叛乱、反乌拉、反奴役)和“双减”(减租、减息);然后再分配土地。1959年9月,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通过《西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与此同时,西藏工委制定了《关于划分西藏农村阶级的方案》和《关于执行赎买政策的具体办法》。上述办法将西藏农村人口划分为农奴主和农奴两大阶级;农奴主阶级又分为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两个阶层;农奴阶级又分为富裕农奴、中等农奴、贫苦农奴和贫苦喇嘛几个阶层。对于参加叛乱领主及其代理人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没收,对未参加叛乱的领主和代理人所占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行赎买。然后在农会和土改工作组的领导下,以乡为单位,抽多补少、好坏搭配地平均分配没收和赎买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这里值得多说几句的是对未参加叛乱的领主及其代理人实行的赎买政策,这在民主革命中、即对于封建阶级实行赎买,还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第一次成功尝试。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少数民族问题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典范之一。
经过平叛以后的调查鉴别,西藏全区总计应赎买土地90万克(约合90万市亩),占全区耕地面积(不包括休耕地)总数的32%,牲畜82.4万头,占全区牲畜总数的29%,房屋64200间,农具2万套。为了有利于团结、教育和改造上层,国家对赎买采取价格适当、协商确定的办法,使多数人都觉得合理。按当时的物价折算,耕地每克(约1市亩)30元;骡、马每头平均100元,耕牛、母犏牛每头50元,母黄牛、母牦牛每头30元,房屋分上、中、下三等,上等每柱6元,中等每柱5元,下等每柱4元;农具每套20元。折算下来,国家共需要拿出4575万元人民币。土地的赎买,是在分配土地阶段,由未叛领主及代理人分别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申报赎买的项目、数量和分布地点,经所在地农会核实,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办理赎买手续。赎买金的支付,则是按照数量的多少,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赎买金在5万元以下者8年付清,5~10万元者10年付清,10万元以上者13年付清。到1961年2月底,全区已经给1300多家被赎买户办完了赎买手续,由国家发给了正式的赎买凭证并支付了1960年的赎买金。各地在进行赎买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如农奴主拉鲁.次旺多吉的妻子拉鲁央宗在叛乱前已经同拉鲁分居,因此在民主改革中只没收了参加叛乱的拉鲁的财产,而对拉鲁央宗占有的多余的生产资料仍然实行了赎买。另外,在政治上,政府对未叛农奴主及代理人也采取了保护过关、适当安排的政策。在发动群众揭露控诉农奴主阶级的罪恶后,除个别作恶多端、顽固坚持反动立场、民愤极大的以外,都尽量吸收和安置到各级政府和政协、佛协等机构中工作,发给工资,保证其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不低于民主改革前。
西藏牧区的民主改革,与农区有较大差别。由于牧区的主要生产资料是牲畜,牧业生产主要是依靠牲畜的自然繁殖。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很容易遭受损失,并且一旦受到破坏,恢复很不容易。牧区民主改革的方针为:除没收叛乱领主和叛乱牧主的牲畜分给原放牧者和贫苦牧民外,对牧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予变更,不分不斗,不划阶级。民主改革的具体步骤是:第一步,对参加叛乱的领主、代理人和牧主的牲畜实行“谁放牧归谁所有”,但给叛乱者的家属按人口留给相当于当地牧民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牲畜头数;第二步,开展“三反”(反叛乱、反乌拉、反奴役)、“两利”(牧工、牧主两利)。所谓“两利”,就是减轻牧主对牧工的剥削,废除人身依附关系,保障牧工的政治权利,适当改善牧工的生活。牧主与牧工订立合同,牧主发给牧工一定的工资。
西藏农奴制度的根本特点之一,就是长期实行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上层僧侣是三大领主之一。寺庙占有西藏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大量的牲畜和数十万农奴和奴隶。另外,寺庙还有假借宗教名义进行的剥削。因此,西藏的宗教压迫剥削成为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寺庙,民主改革的内容是进行“三反”(反叛乱、反奴役、反封建特权)、“三算”(算政治迫害帐、算阶级压迫帐、算经济剥削帐)。通过“三反”、“三算”,没收了叛乱寺庙的全部生产资料,废除了全部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派乌拉、派差役、放高利贷、解放农奴和奴隶);成立了以贫苦喇嘛为主的民主管理委员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寺庙可以进行正当的商业、运输业和手工业。
城镇的民主改革,由于工商业十分弱小,只有少量的店员和手工业工人。根据这个情况,只进行了“四反”运动,即:反对叛乱、反对封建特权、反对封建剥削、反对奴役。在开展“四反”运动的同时,政府还实行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凡未参加叛乱的贵族和寺庙的工商业一律不动;叛乱分子独资经营的工商业由军管会接管;叛乱分子同其他人合资经营的商业由军管会登记监督,待查清情况后再进行适当处理。另外,政府还对城镇中的贫民和无业游民进行了安置,原在农村的送回去分给了土地,不能回到农村的,则尽量帮助安家立业,组织其就业,参加生产。
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改革方面经验丰富,实行的方针政策和步骤正确恰当,西藏的民主改革只用了两年左右的时间就基本完成。到1960年底,在87万人口的农业区,已有85万人口的地区完成了民主改革。到1961年5月,绝大多数牧区已经完成了“三反”、“两利”运动。到1961年1月,全区共有寺庙2676座,僧尼14925人,其中已经有2379座寺庙完成了“三反”、“三算”运动。城镇的“四反”运动也接近完成。
西藏的民主改革促进了生产的发展。1960年,西藏的粮食总产量达到205934吨,比1959年增长12.6%,牧畜存栏头数1050多万头(只),比1959年增长10%。[1]
[1]丹增、张向明主编:《当代中国的西藏》(上),296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