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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建立
发布时间: 2010-01-26    作者:武力    来源:国史网 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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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立长期资金市场的初步尝试。

   建国前后,为了适应新民主主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发展基本方针的需要,为社会游资转入生产提供桥梁和渠道,政府有关部门曾经打算逐步建立长期资金市场。

   早在19496月,为了吸引社会游资,减轻商品市场压力,同时使证券交易由黑市转入公开以便于政府控制和观察动向,天津市就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为14种解放前发行上市的公司投票。19502月,北京市出于同样的考虑,又成立了全国第二家证券交易所。

   京津两地证券交易所开业初期,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不稳,证券交易活跃,但是场内交易和实际竞争情况也反映出长期投资者少,套取现利者多。19503月统一财经以后,由于市场趋于稳定,证券交易冷落。当时政府有关部门也估计到,如果没有新的股票或债券上市,证券交易不会走向活跃。19506月,中财委召开的七大城市工商局长座谈会指出:鉴于京津两市证券交易所投机大于投资,于吸引游资转入生产作用不大,决定除京津两个证券交易所续办观察外,其它城市暂时停办证券交易所。同时,座谈会则认为公私合营性质的投资公司是吸引游资,并使之按国家计划转入生产的较好方式,各地应按照分别组织、“由小到大,按步就班,稳步前进”的方针,试办投资公司。6月份召开的人民银行扩大行务会议,讨论了试办投资公司问题,同意上述意见,并将试办工作交由各地人民银行领导交通银行具体执行。同年8月召开的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关于举办投资公司、建立长期资金市场问题,公私代表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希望尽快施行。

   19508月,北京兴业投资公司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投资公司。到1951年,天津市、武汉市、湖南省、南京市、广州市已建立投资公司、上海市也正积极筹建投资公司。上述投资公司都是公私合营性质,公股一般占25%左右,其余是面向社会招募的法人股和个人股。投资公司采取董监事会管理制度,国家对公司业务的指导与管理主要是通过公股董监事来实施的。为了保障投资人利益,工商部门和交通银行对公司章程进行严格审核。中财委提出各地投资公司的投资原则为:(1)私营工厂或公私合营工厂,其流通资金缺乏而经营合理者,始予投资;(2)投资信托公司之投资,得采取收购或代发公司债方式,收购或代发股票方式;(3)投资公司必须派员按照投资时所订契约,参加管理,保证契约的实施。上述原则一般都写入各投资公司的章程。

   为了吸纳游资,投资公司章程一般都制定了保息办法。由于在开业初期,可能因所投放的事业收益不能确定,到决算时盈余不足偿付股息或竟无股息,因此在开业的头三年内,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公司得先行垫发股息,于获利年度,在盈余分配前,尽先归垫。

   各地投资公司成立后,曾打算在条件成熟时将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形成二级市场,但是由于“五反”运动中京津两地证交所停业整顿,其后政府也不再提倡发展长期资金市场,此事遂搁置。

   () 国家对私营金融业的整顿和改造。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银行机构及业务的发展过程,也是私营金融业逐步接受改造的过程。在旧中国,由于国民党长期恶性通货膨胀政策和城市经济的畸型(工不如商、商不如囤、囤不如金),使旧中国私营金融业畸型繁荣,它身上存在着数量过多、以金融商业投机为主要业务和冗员多开支浩大三大弊病,这种状况是建国后新民主主义体制和政策不能允许的。各大城市解放后,人民政府即着手对私营行庄进行整顿,通过增资验资、限制经营范围、查处违法行为等行政管理措施,淘汰了一批资力小、信用差的行庄,制止了私营金融业的金融投机。1950年统一财经后,随着物价趋于稳定和工商业的改组,使靠分取商业投机利润为主要收入的私营金融业陷入困境,不少私营行庄倒闭。到19506月,经过上述两次淘汰,私营行社已由解放时的1032家降为387家。

   对于私营金融业,新中国政府根据“共同纲领”提出的“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的思想以及旧中国金融资本家操纵经济、在政治上也兴风作浪的教训,提出:长期以来,私人金融资本需要加以控制,部分削弱消灭,部分并入国家金融体系之内,银行国有仍较一般工商业为早,这是确定不移的战略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不同的经济情况下,依据行庄作用的变化,采取不同的策略方式。在通货膨胀时期,采取较为直接急速的限制、削弱与部分消灭的策略。在通货稳定时期,在不妨害巩固与发展国家银行的优势的原则下,采取适当运用,加强领导的策略,使积极疏导深入管理团结指导与业务竞争相结合。行政管理与业务联系密切配合。   1952年“五反”运动前,国家对私营金融业基本上是采取上述方针政策的。“五反”运动以后,由于私营金融业信用大为降低,存款业务仅为“五反”前的一半,6月份国家银行降低利息并要求私营行庄看齐后,存款额又下降一半,不及“五反”运动前的四分之一,私营行庄普遍亏损、入不敷出。银行资本家怕长期赔本、坐吃山空,并鉴于公私合营银行业务扩展,迫切要求大联营,由国家直接领导。针对这种情况,从1952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着手对私营金融业实行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资产能抵负债的私营行庄取消原名号,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195212月,在北京立了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原有的私营行庄则作为其分支机构,金融资本家交出“三权”(经营权、财务权、人事权),按年息5厘拿固定股息。经过改造,除了华侨商业银行,东亚银行、中兴银行3家侨资银行仍然保留和继续营业外,其他私营行庄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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