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发展不平衡
(一)城乡之间的不平衡
从鸦片战争到1949年的100余年间,由于中国经济深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和摧残,现代经济发展缓慢,传统农业萎缩凋敝,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一方面表现在城乡之间形成为典型的“二元经济”,即外国资本、官僚资本、民族资本主要集中于城市,城市经济已经开始资本主义化了,但是广大的乡村,由于依然在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之下,农业经济不但没有走上现代化之路,而且日趋衰落,广大农民在原有生产方式下,甚至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
(二)区域之间的不平衡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还表现在区域之间,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地理条件差异很大,因此在1840年以前的封建社会,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就存在较大的差异,1840年以后,中国现代化经济是在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刺激下发展起来的,因此沿海地区的交通方便和受通商口岸以及外国投资的影响,发展较快,而内地由于交通闭塞和封建羁绊较多,发展较为缓慢,结果进一步扩大了沿海与内地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据国民政府经济部1947年对中国主要都市全部制造业的统计,其中仅上海天津两地工厂数即占全国主要城市工厂总数的63%,职工人数占61%;东北则占有全国半数以上的重工业。据日伪统计,1943年东北生铁产量占全国产量的87.7%,钢材占93%,煤占49.5%,电力占78.2%,水泥占66%。[4]这种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对于中国这个地域广大、中央集权的国家来说,始终是影响政府经济决策的重要因素。
三、建国前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外,国民党统治区则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因此其在经济制度上也表现为帝国主义经济、封建主义经济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占据统治地位,压迫和剥削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和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由于帝国主义侵略、官僚资本垄断、地方封建势力割据以及连续不断的战争,使得国民党统治区经济秩序混乱、通货膨胀严重、市场机制严重扭曲。
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建国前国民经济主要由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官僚资本),公私合营企业(官商合办),私营企业(分为官僚资本私人部分,民族资本)、封建地主所有制、个体经济组成,在上述经济成分中,外国资本、官僚资本、封建地主所有制占据统治地位,民族资本和数量众多的个体经济(手工业者、小商贩、农民)则处于受压迫、受剥削地位。
抗战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利用接收敌伪产业、美国援助和日本的“先期赔偿”等,使国家垄断资本大大膨胀,在金融、工业、交通运输、外贸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都形成了垄断。“官僚资本”的迅速膨胀和形成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一方面窒息了国民经济的活力,另一方面则又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国家控制经济创造了前提条件。
同时,战后由于日本、德国等敌产被没收,外国在华资本减少,使得民族资本所占比重也有所上升。在1947—1948年,民族资本在全部产业资本的比重由1936年的20.50%上升到24.66%,但是它与官僚资本相比,则由1936年的50.7:49.3(以二者资本总额为100),降至27.8:72.2(1936年不计东北);问题还不仅于此,民族资本最大的致命伤是它的拳头工业——棉纺织业被官僚资本的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所垄断,民族资本在电力和轮船业也处于绝对劣势。
四、对外经济关系
在对外贸易方面,中国不仅以出口原料和初级产品为主,而且自1873年以来一直处于贸易出超状态。由于中国国内政治腐败和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压迫,历届政府或屈于列强压力,或有求于列强,对外国在华企业很少加以限制和管理,使其实际上在投资、经营以及税收等方面获得了优于国内民族企业的特权。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中国参加了国际反法西斯阵线并在战争中做出较大牺牲和贡献,使得英美等发达国家取消了在华的租界地,给予中国关税自主等权利。抗战胜利以后,中国政府没收了德、意、日在华的企业及资产,使外国在华经济势力受到削弱。但随后国民党政府又与美国签订了一系列实际上不平等的经济条约,赋予了美国在华企业一些特权。
1946年11月,国民党政府又与美国签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尽管该条约标榜平等互惠,从文字上看,双方彼此互给同样的权利,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经济非常落后的国家,根本无力去美国投资经商及控制其经济,也没有船舶去美国港口内河航行,而美国却可以通过这个条约为其资本和商品占领中国市场,提供有利条件,使中国民族企业受到压迫排挤。
外国在华企业虽然从法律上讲与中国民族企业处于平等地位,但由于中国民族企业力量弱小,往往无力与资力雄厚、设备先进的外国在华企业竞争,同时,国民党政府政治腐败,大小官吏可任意压榨民族企业,而对外资企业则不敢胡作非为,甚至给予比规定更优惠的待遇,如此一来,外国在华企业实际上处于比民族企业更为优越的地位。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与经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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