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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0-1952)
发布时间: 2009-08-31    作者:    来源:国史网 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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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富农的认识及政策变化

   在国家鼓励个农业个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对待土改后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的富农经济,也采取了保护和允许发展的政策。实际上,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所谓的富农,就是指那些还雇工的农户。由于土地改革中普遍征收了富农出租的土地,富农家庭拥有的土地一般不会高于当地人均耕地数量的2倍(如土改后,中南区富农人均土地2·83亩,北京郊区富农人均土地3·99[86]),因此富农雇工人数也不会多。

   1950614,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说:将过去长期实行的消灭富农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

   1951221,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发《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其中第七条就规定“允许富农经营发展,劳动雇佣自由,工资待遇应根据两利原则和政府法令双方协议。”[87]

   195141,中南局和中南军政委员会也联合发出指示,号召富农“敢于雇工经营,敢于贷出多余粮款,敢于出租耕牛,敢于收囤土产、经营工商业”。并且解释了保存富农经济的重要性。[88]

   富农经济政策的变化,首先反映在党对土地改革后农村中新产生的富农党员态度的变化,因为这部分人往往是富农经济中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农户。

   1950123,针对较早完成土地改革的东北地区出现新式富农问题,刘少奇在与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安子文的谈话中说:“党员成为富农其党籍怎么办?……我们的党规党法上允许党员单干而且也允许雇人,认为党员便不能有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思想。”[89]与此同时,东北局在给中央的综合报告中也说:“从原则上讲党员是不允许剥削人的,但党员在土地改革后因劳动生产而上升为新富农者,按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其党籍暂仍保留,但如果上升为新富农后,在思想上蜕化,在政治上变质,确已失去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时,自应依照党章开除其党籍,以保持党的纯洁性’。” [90]

    土地改革以后,特别是解放和土改较早的老解放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中农化趋势,极少数党员开始扩大生产规模或因劳动力不足而雇人,按照当时的富农标准,农村党员中的富农人数逐渐上升。据华北局1953年初报告,1952年底第一期农村整党时发现,在参加整党的20万名党员中,有剥削行为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2%左右。其中河北省的49164个党员中,有剥削行为的1355人,占2·8%。这些党员主要的剥削行为是:雇工、放债、出租土地、投资私商或经营商业,其中以放债者为最多。[91] 

   对于如何处理土改后出现的党员转变为富农的问题,早在1949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复东北局组织部的电报中,规定对于土改发展为富农党员,“暂保留其党籍”,不作处理。      

   但是1951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后,对待富农党员的政策则发生了变化。1952年,中共中央在城市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以后,又决定在农村开展整党。在整党过程中,不少地方提出了如何对待富农成分的党员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如何对待党员中的存在并有所发展的剥削问题。195269,《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份的党员的党籍问题的规定》指出:“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份的党员的党籍问题,一九四九年七月中央组织部复东北局组织部的电中‘暂保留其党籍’的规定,今天已不适用,应即作废”,“土地改革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党在农村的农业政策,基本上是‘组织起来’实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 “在处理农村中富农成份(不论是旧富农或新式富农)党员的党籍时,首先应该说明:目前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但共产党员则不准许剥削他人(不论是封建剥削或资本主义剥削),不准许党员去作富农,也不准许党员去作资本家、地主或高利贷者,今后农村发展生产的方向是逐渐走向农业集体化。所以要作一个共产党员就必须取消他的剥削他人的生产方式,积极地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如果他接受党的这种意见,他的其他方面,亦未丧失党员条件,自应保留其党籍,党亦不应以富农来看待他。如果他不愿意放弃他的剥削行为,继续进行富农的或其他方式的剥削,则应无条件地开除其党籍。”[92]

   195292,中共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县区村整党与对党员雇工放债问题的指示(草案)”,对禁止党员雇工和放债作了具体规定。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老解放区的富农经济基本上被消灭了,建国以后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尽管《土地改革法》规定原则上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但同时又将分不分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结果在实际执行中,新解放区的绝大部分富农经济也被消灭了。因此,这个时期农村中的所谓富农经济,主要是指土地改革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富农。据财政部农业税司编的《1952年老解放区农村阶级关系的变化和农业税制由比例税改行累进税问题的调查研究试算资料》说:“总的估计,目前老解放区的新富农可能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老解放区的新富农,多向商业投机及高利贷方面发展,买地、雇工、扩大农业经营的比较少,即所谓‘发粗不发高’,因而,农村土地的变动及租佃情况,尚没有发展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老解放区农村阶级分化的趋势,大体上以1950年及1951年这两年最为明显,1952年由于农村整党和互助合作运动的进一步开展,新富农的发展速度降缓了,部分地区地价下跌,土地买卖减少;农村中共产党员在整党后改变了经营方式,雇工的也较前减少了。”

   另据河北省(3个县)和北京市5个村的调查,土改前共有45户富农,到1952年则1 户都没有了;据山西省(4个县)四个村的调查,土改前共有富农17户,1952年也1户都没有了;据山东省(15个县)15个乡的调查,土改前共有83户富农,1952年仍然有77户;据江苏省苏北(7个县)12个村的调查,土改前共有264户,1952年仍然有132户;据黑龙江省肇东县2个屯的调查,土改前共有3户富农,1952年只有1户富农。上述5个典型调查合计,土改前富农占农村总户数的399%1952年则占189%[93]这与上述估计基本一致。

   对待富农的态度,实际上是对待先富起来的个体农民的态度,个体农民发家致富后,随着经营规模扩大,特别是在不敢扩大农业经营和雇工的情况下,自然要向商业等非农产业发展,至于借贷的出现,只要有需求,富裕农民就必然会把手中暂时闲置的资金(包括实物)借贷出去,由于当时将“贱买贵卖”视为“中间剥削”,将借贷利息也视为剥削收入,而富农的标准又是剥削收入占其总收入的25%以上,因此土改以后,如果政府不加限制,富农数量应该是增加的,但是1952年全国农村富农户数比土改前减少一半左右,一是由于土地改革的作用,二是1952年农村整党和互助合作运动的作用。 实际上,从1952年开始,富农经济已经受到来自政治和舆论方面的挤压。

   三、关于农业科技作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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