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对农村自发资本主义倾向的认识
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农村几乎变成了清一色的个体经济(富农经济受到很大削弱),土地改革虽然铲除了土地占有的严重不公平,但是却保留了土地私有和买卖转让的制度,这就必然导致农民之间,因各种差异和意外因素,发生经济上的分化,尽管这种分化非常缓慢,并且整体呈现出上升的“中农化”趋势,新产生的富农只是极少数。但是这种苗头毕竟已经显露出来。
早在1948年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和刘少奇就提出;1948年,张闻天针对土地改革完成较早的东北解放区也提出了土改后农村中存在着两种倾向。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中国革命在全国胜利,并且解决了土地问题以后,中国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的矛盾。第一种是国内的,即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73]
1951年12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首次提出了农民的两个生产积极性:“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地了解了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并提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党是坚持了巩固地联合中农的政策。对于富农经济,也还是让它发展的。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条件,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74]上述认识一直贯彻到1953年上半年,即中共中央正式通过该决议,同时下达《中央关于布置农村工作应照顾小农经济特点的指示》和《当前农村工作指南》。这也可以从毛泽东在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期间批评“言不及义,好行小惠”、“有些人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因而就特别反对农民干涉过多”得到证明。毛泽东还说:“总路线的问题,没有7、8月间的财经会议,许多同志是没有解决的。”[75]
但是,与上述强调保护农民个体经济积极性思想的同时,在部分地区和党的领导人中,还存在着另一种强调抑制农民自发资本主义倾向的认识。
1952年5月10日,中共中央批转的《东北局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草案)》就认为:“几年来东北农业经济的发展,基本上存在着两种因素和趋势:一种是由于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在小农经济基础上自发发展着资本主义因素。这是农民所熟悉的旧的道路和生产方法。不仅高利贷、雇佣、土地买卖逐年有所增长;并且有一少部分农户退出互助合作组‘单干’,有1%左右的农户已成为新富农。发展较快的如肇源七区十八个村调查,富农已占农村户数的1﹒8%,人口的2﹒6%,土地的3﹒9%,耕畜的6%,车辆的7﹒7%。富农经济在目前比重虽小,但因为它适应小农经济自发发展的规律,故在农民中影响颇大。目前新富农经济的特点,在于混在互助组内,并采取着化整为零,多种多样的剥削方式。有的同志认为农民自发势力与阶级分化是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而任其自由发展;让资本主义因素在互助组内无节制地滋长,致使若干互助组瓦解变质。这种任富农经济自由泛滥,而不加适当节制的观点与作法,显然是错误的。这是目前主要的偏向。”[76]
与此同时,高岗在东北局扩大干部会议上也作了关于东北农村要积极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报告。高岗的报告和结论经过传达讨论,在东北引起很大的反响。据松江省委的报告说,“对农村两个方向的矛盾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在讨论中普遍认为:由于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与农村自发势力的结合,使一部分农民甚至一部分党员干部受到了侵蚀,因而使农村资本主义倾向更加严重地滋长,其形式更趋于复杂。……经过讨论后一致认识是:国内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也就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个方向的矛盾,这个矛盾反映到农村就是组织起来走向集体化与自由发展走向资本主义的两个方向的矛盾。至于走那条路,决定于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工业对农业的领导及我们党对农民的教育问题。虽然目前农村两种趋势同时存在,但必须肯定:在毛主席党中央东北局的正确领导下,主要的和带有决定意义的趋势,是朝着集体化前进。”[77]7月4日,经中央同意的《中共中央东北局就当前国内国外的矛盾和农村中的主要问题给松江省委的复电》说:“当前农村中主要矛盾问题按以下提法比较适宜,即:农民小生产者经济自发发展着的资本主义与党所领导的合作化道路的矛盾,是当前农村中的主要矛盾,而党所领导的互助合作运动,是矛盾的重要方面。”[78]
第五节 恢复发展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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