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对土地改革步骤、法规和办法的完善
1949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新区农村工作问题的指示》中提出:“在中央政府成立后,《中国土地法大纲》需要有所修改。除上述一点外(指‘中间不动两头平’、完全不动中农土地的办法——本书作者注),在南方及其他新区实行改革土地制度,必须在某些政策上(例如不要使地富扫地出门等)及工作方法上(例如要开区、乡农民代表会议等)改正过去在北方土改上做得不好的地方;而且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掌握全部农村运动的领导,绝不许再有过去那样无政府无纪律的状态出现。除河南等若干地方外。更广大的新区,今年及明年的全年都不是实行分配土地的时期,而是准备分配土地的时期。”
1950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减租减息问题向华东、中南、华南、西北、西南各中央局提议:
(1)“党外人士要求规定并公布一个各地进行土地改革的时间,我们认为,苏、浙、闽、皖、赣、鄂、湘、粤、桂、陕、甘等十一省应准备在一九五○年秋收以后分配土地,宁、青两省,在完全汉人居住的地区亦须准备秋收后进行土地改革,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及汉人与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则不进行;云、贵、川、康则在一九五○年还不能进行土地改革,须待一九五一年秋收后进行。确定这样一个时间,是有必要的,将这个分配土地的时间公布似乎也有必要,可使党内党外农民和地主都能摸到底,都有所准备,这对今年春耕及在冬季准备春耕都有好处。否则,农民和地主均不好准备今年的春耕。”
(2)“确定在上述十三省今年冬季进行土地改革,而在其他地区不进行,同时必须规定并公布在没有进行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关系;即是说:在土地改革以前地主及旧式富农的土地,仍归地主及旧式富农所有,农民租种他们的土地在二五减租后仍应交租给他们,他们在依法实行二五减租后向农民收租仍是合法的。这种关系,在土地改革以前,即在上述十三省在今年冬季以前,在西南各省在一九五一年冬季以前,确定不变,对生产是有好处的。”
(3)“农村的情况要求我们必须在今年冬季及明年冬季实行土地改革,因此,各区必须抓紧目前的时间迅速地紧张地进行准备。这些准备工作是:第一,规定分配土地的法令和详细办法,并进行典型试验。第二,训练分配土地的干部,分为领导干部与一般干部两种训练班进行训练,其数量需要很多,必须充分准备。第三,组织农会、农民代表会议及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在群众中进行充分的准备。如果公开宣布了分配土地的时间,在农民代表会上即可公开进行分配土地的宣传,使农民在思想上组织上有所准备。第四,某些地方土匪还未肃清者自应迅速肃清。某些地方因某种原因今年冬季还不能分配土地者,自应根据情况作出适当的决定。”
同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今后土地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组织的土地委员会及农协委员会直接指导的指示》,提出,这样做,比较由各级党的委员会来直接指导执行为好。
上述两项指示表明,党已经从新中国建立前土地改革中由党组织自下而上发动组织群众的方式,改变为在政府专职机构直接领导下,自上而下地组织农民,稳步地开展土地改革。1950年2月28日,政务院根据中共中央的上述思想,发出《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将上述土地时间表(略有修改)公之于众。
1950年6月28日,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由中共中央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与1947年10月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有了不少变化。
在没收征收封建土地和财产方面,缩小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对地主,除没收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和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外,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对富农,保护其所有自耕或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富农的出租土地部分,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对于土地出租者,即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量一倍者,均保留不动,只征收其超过部分。
在分配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方面,由乡农民协会将没收、征收来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以乡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该法还对分配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划分阶级成分问题,该法规定:划分阶级成分,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即1950年8月4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本书作者注),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15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这次公布新阶级划分标准,另一个突出特点是提出了“小土地出租者”概念,并将其列于农村从事农业的各阶级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2]对于这项新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补充规定》解释说:“作这种规定的理由是:第一,这些人是因缺乏耕种土地的劳动力而出租土地的。他们本来可以耕种自己的土地,但因有劳动力的人去当了革命军人,或已在革命斗争中牺牲,或去从事某种其他劳动职业(对农村来讲其他职业的劳动都需要一些特殊技术),或丧失了劳动力,或本来就缺乏劳动力,所以不得不把自己的土地出租。”[3]
此外,该法还对一些特殊土地问题做出处理规定。另外还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有效实施,政务院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法规。中共中央也先后发出了《关于各民主党派党员参加土地改革的指示》、《中央对划分中农与富农成分的指示》、《中央关于富农总收入和剥削收入计算办法的指示》、《中央对如何划分小土地出租者的指示》、《中央关于划定富农成分的指示》、《中央关于土地改革地区设立城乡联络委员会的指示》等。
总之,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对于土地改革的思想和政策已经更加成熟,方法和步骤也更稳妥了。这一点,还可以从对待富农政策的变化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中反映出来。
二、党对富农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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