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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解放战争时期(1945﹒8-1949﹒9)
发布时间: 2009-08-31    作者:    来源:国史网 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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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1948年党对土地改革方针、政策的调整

   由于全国土地会议没有制定出详细具体的划分阶级标准和保护工商业的具体政策办法,再加上受战争的影响和基层干部水平不高,使得土地改革中因错误划分阶级而导致的侵犯中农利益、破坏工商业、乱打乱杀问题并没有解决。为了纠正这些问题,从 1947年底开始,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开始着手调整和完善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办法。

   194711月,中共中央重新发表1933年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发的《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删去了其中与划分阶级无关的内容),作为各地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标准的参考。12月份,中央工委又发出《关于阶级分析问题的指示》,提出划分阶级应只有一个标准,即占有生产手段(在农村主要是土地)与否,占有多少及与占有关系上连带的生产关系 (剥削关系)。追历史只能追到新政权建立以前的三年。

   1947122528日,中共中央在米脂县杨家沟召开会议(史称中央“十二月会议”)。会上,毛泽东在报告中提出:在土地改革中,我们的方针“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剥削制度”。“这里必须注意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在划分阶级成分时,必须注意不要把本来是中农成分的人,错误地划到富农圈子里去。”1根据毛泽东的报告,会议对土地改革的具体政策作了如下几项决定(由毛泽东起草)

   (1)“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口号是错误的,在乡村,是雇农、贫农、中农和其它劳动人民联合一道,在共产党领导下打江山坐江山,而不是单独由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

   (2)必须避免对中农采取任何冒险政策。对中农和其它阶层订错了成分的,应一律纠正,分了的东西应尽可能退还。有剥削收入的农民,其剥削收入占总收入25%以下者,应订为中农。

   (3)必须避免对中小工商业者采取任何冒险政策。减租减息时期鼓励地主富农转入工商业的政策是正确的,认为“化形”而加以反对和没收分配是错误的。地主富农的工商业一般应当保护,只有官僚资本和真正恶霸反革命分子的工商业,才可以没收。

   (4)必须将新富农和旧富农加以区别,平分土地时,对于老解放区的新富农,照富裕中农待遇,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

   (5)地主富农在解放区减租减息时期改变生活方式,地主转人劳动满5年以上,富农降为中贫农满3年以上者,如果表现良好,即可依其现在状况改变成分。

   (6)土地改革中,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极少数真正罪大恶极分子须经人民法庭认真审判,并经一定政府机关批准才能枪决,并须予以公布。我们的任务是消灭封建制度,消灭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地主个人。必须按照《大纲》给予地主不高于农民所得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1948112,任弼时在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也论述了怎样划分农村阶级问题。任弼时以兴县蔡家崖行政村552户的阶级划分为例,详细讲了怎样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重申划分阶级的标准只能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及随之产生的有无剥削及多少,并提出对因丧失劳动力和从事其它职业而出租或雇人耕种土地的,如果其收入仅够维持其生活,也不能算作地主或富农。任弼时的报告还特别强调了要联合中农,保护中农的利益,重申要保护工商业,一般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也不应没收或加以歧视。

   在乡村,数量不多的工商业大多数是地主和富农经营的。在土地改革没收地主财产和富农多余生产资料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政策法规,在1947年的土地改革中,这部分工商业几乎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不仅如此,由于划分阶级扩大化,还牵连到乡村中其它工商业。对此,毛泽东在194712月的中央扩大会议上进行了严厉的批评。1948125,中央工委就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问题,致电华中的邓子恢,提出:“(一)保护一切于国民经济有益的私人工商业。(二)过去鼓励地主富农经营工商业的办法是正确的,今后仍应鼓励。(三)地主富农工商业一般应予保护,而不应一般没收。只应没收官僚资本与真正反革命分子的工商业,但没收者亦不应分散或停闭。(四)华中一般清算没收地主富农工商业的政策是错误的。(五)在保存地主富农工商业条件下可酌量不分或少分地给他。”[6]

   由于老解放区与新解放区(指19477月战略反攻后解放的地区)政治、经济情况差别较大,实际上应该采取不同的政策。但是这一点在全国土地会议上被忽略了。1948113,刘少奇在听取晋察冀土改汇报会上即认识到这个问题,他说:全国土地会议没有区分新老解放区的不同办法是个不足。老区和新区的情况不同,方针、政策与工作方式都应有区别。[7]

   19482月,中央除要求已开展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贯彻前述指示,纠正土改中错划阶级成分,侵犯中农利益和破坏工商业的错误外,还根据已有的经验和认识,对下一步的土地改革作了重新部署。23,毛泽东在给刘少奇的电报中提出:“关于土地法的实施,应当分三种地区,采取不同策略。”[8]在老区(日本投降以前的解放区)、半老区(19459-19478月两年内所解放的地区)、新解放区(19478月大反攻后解放的地区)的土地改革应分别步骤和要求进行。老区和半老区的土地改革和整党,从 19481月算起,须有3年时间,太急了,办不好;新区土地改革,亦须用3年时间。25,刘少奇复电表示同意毛泽东的想法。同日,毛泽东又写信给刘少奇,希望审查他122起草的《关于新区土改问题给粟裕的指示》,以便发出。毛泽东在上述指示中提出:“惟土改工作不能性急,我们去年曾告你们一年内彻底平分土地,你们应当灵活执行,你们应当按照消灭敌人武装力量的情况,领导土改干部的多少强弱,群众的觉悟程度与组织程度,决定土改工作的速度。”毛泽东还设想:“大体上长江以北各区三年内积极努力,工作得法,不犯大错误,能够全部按土地法分配土地,就是极伟大的成绩。……应当争取于一九四八年一月至一九五○年十二月的三年内有步骤地不但从土地数量上,而且从土地的质量上大体上按人口平分完毕。”

   1948215,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提出:“不要性急,应依环境、群众觉悟程度和领导干部强弱决定土地改革工作进行的速度。不要企图在几个月内完成土地改革,而应准备在两三年内完成全区的土地改革。这点在老区和半老区亦是如此。”《指示》还提出:“新区土地改革应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打击地主,中立富农。……第二阶段,平分土地,包括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在内。”[9]上述《指示》说明,党已决定放慢土地改革的速度。

   19485月,毛泽东在给已挺进到大别山的邓小平的指示中,对新区土地改革的步骤又作了进一步的变更。毛泽东指出:“新解放区必须充分利用抗日时期的经验,在解放后的相当时期内,实行减租减息和酌量调剂种子口粮的社会政策和合理负担的财政政策,……而不是立即实行分浮财、分土地的社会改革政策。”“在一两年甚至三年以后,在大块根据地上,国民党反动派已被消灭,环境已经安定,群众已经觉悟和组织起来,战争已经向遥远地方推进,那时就可进入像华北那样的分浮财、分土地的土地改革阶段。这一个减租减息阶段是任何新解放地区所不能缺少的,缺少了这个阶段,我们就要犯错误。就是在华北、东北、西北各大解放区的接敌地区,亦须实行上述同样的策略。”[10]

   525,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一九四八年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的指示》再次重申了毛泽东的上述思想。随后,中央发出了一系列指示,要求各地分别不同地区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改革,新区一般只进行减租减息,暂时不开展土地改革。于是,从1948年下半年以后,老区和半老区的土地改革逐步结束并转向发展生产,新区则实行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直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行后才开始进行。

   第二节 对土改以后“三农”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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