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匮乏的大国,在从传统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轨过程中,曾经历了一百多年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被侵略和掠夺的阶段。因此,中国的工业化在1949年以后的推进过程中,在国际环境的巨大压力下,就面临既要高速度、高积累,又要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普遍逐步提高的两难选择。因此,从制度安排和发展战略选择来看,中国共产党千方百计地去寻找一条保持经济高速增长前提下兼顾公平与效益的道路。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的57年里,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一是从1949年建国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29年,这个时期制度演变的趋势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生活资料占有的平均化;二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06年十六届五中全会的28年,这个时期制度演变的趋势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样化和生活资料占有的相对悬殊化。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的分配制度及绩效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农业文明的大国,在传统农耕为主的社会里,就存在着严重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分配不均,即所谓“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这种生产和生活资料占有的“两极分化”,往往是与一个王朝的兴衰更替相联系的,当社会分配极端不公时,就会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通过暴力来重新“洗牌”,使收入分配重新回到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证明,收入分配上的差距过大,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从而造成生产力的严重破坏。
1949年新中国建立和完成“没收官僚资本”和“土地改革”后,在五种经济成分 并存发展的基础上,实行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低工资、多就业”和“劳动致富”的收入分配政策。1953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我国开始向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过渡。到1956年底,我国就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城市,建立了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为主体、包括少量个体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绝大多数就业居民变成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或集体企业职工,其收入完全被纳入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体系和级别中。当然,还有大量的隐性收入和福利(如低廉的房租、公费医疗),以及毫无失业的后顾之忧。在农村,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个体农民,经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的成员,也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平等的分配体制。社员在集体经济内部,实行大体平均的分配和有限的社会保障。
一、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
新中国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是在改革旧中国极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基础上形成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以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农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高利贷,但是允许雇工和借贷自由;在城市,除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外,对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如厂方不得随意解雇工人、克扣工资),工人的工资应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
1952年8月政务院批准的《关于处理失业工人办法》中就规定:“所有公私企业,因采取先进生产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因而多余出来的劳动力,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实行轮流调剂,发给原工资。”虽然这项规定在私营企业难以完全贯彻,但是私营企业解雇工人也确实受到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限制。到1956年底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 1957年3月,国务院在批转劳动部的文件中规定:“企业、事业、机关编余的人员,应该想法在企业、事业、机关内部或部门之间调剂安排工作或组织他们学习,不得任意辞退。” 至此,城市职工端国家“铁饭碗”的制度基本形成。
在工资制度方面,50年代进行了两次重大改革,基本确立了以技术、职务、行业、地区四个基本因素为参照标准的按劳分配制度,同时对一些便于实行计件工资的部门实行计件工资,对企业及职工实行与效益挂钩的奖励制度(奖金)。
总之,从1953年开始,由于当时国内外环境和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水平所制约,我国选择了传统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使得仅仅用了不到一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就基本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我国所有制结构已从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几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也成为我国收入分配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进行的第一次全国工资改革,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了统一改革,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取消了以前的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现了多种工资形式向单一工资制度的转变,使全国工作人员的工资形式趋向统一。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分30个等级。在企业统一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企业工人分8个技术等级,一般实行八级工资制;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分18个等级。同时,根据各地区物价和生活水平,规定了11个地区类别。也就是说,只是根据各地的物价和生活水平不同稍有差别外,全国的城市居民工资标准几乎是一样的。此后,从1956年直至1978年,只对工资进行过数次微调(据不完全统计为七次,其中四次为工资升级,另三次为降低工资标准),之所以称为微调,则说明是局部的和程度低的。
1957年以后,由于党,特别是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产生了偏差,过分地强调阶级斗争和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因此在收入分配领域,也将必要的物质刺激和多种形式的按劳分配,如计件工资和奖金也被视为修正主义现象,而加以否定。甚至将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视为“资产阶级法权”加以批判,按劳分配制度和政策遭到严重扭曲。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拨乱反正,才重新确认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
除了受“平均主义”思想和政策影响之外,建立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制度本身也存在问题:第一,分配形式过于单一化,除了按劳分配形式外,几乎没有其他分配形式。第二,分配结构和水平固定化。第三,分配水平平均化。
二、农村居民的分配制度和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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