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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国共产党与私营经济
发布时间: 2009-08-27    作者:武力    来源:国史网 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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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对私营经济的间接管理办法

  中国共产党除了使用上述行政、立法和群众运动的办法来管理私营经济外,还充分利用了经济杠杆和原有的行业组织来管理和引导私营经济。并在这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尽可能利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手段

  这一时期,尽管政府充分使用行政和立法手段对私营经济和市场加以整顿改造,但是行政手段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它不可能覆盖到各个方面,市场机制自然要发挥其调节作用,因此,政府也尽可能地利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手段,来调控汪洋大海般的个体和私营经济。

  1. 用税收杠杆调控。

  税收杠杆是现代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较为有效的重要手段。建国初期,政府比较充分地利用了这个经济杠杆。利用税收杠杆调控个体和私营经济,比较大的举措有三次。第一次是在1950年3月统一财经前后,为了控制通货膨胀,降低社会需求,政府采用了较高的税率和征收滞纳金的办法,限制了因通货膨胀引发的需求膨胀(当时对私营经济实际征收的税额超过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第二次是1950年6月调整工商业中利用降低税率、简化税种来刺激和帮助私营经济走出困境,效果也较好,因此1951年被称为私营经济的“黄金年”;第三次是1952年“五反”以后,为使私营经济走出困境,市场恢复活力,在第二次调整工商业(主要是商业)中再次利用税收杠杆(简化税制、“公私一律”)。另外,就宏观经济讲,政府为了贯彻《共同纲领》提出的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积极扶植合作经济的政策。在整个税收政策上,对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实行了比私营经济轻的税率,在对私营经济的税收中,又实行了商重于工的税率。1952年底,中财委在修正税制时(主要是针对流通环节的税收)、取消了对国营和合作社经济的优惠,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不久即遭到中共中央的批评。

  2.利用利率杠杆调控。

  存贷利率是决定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国家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政府对存贷利率的调控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50年8月以前为第一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政府统一了国家银行的存货利率,对私营行庄的利率只要求取消黑市和暗息,存放利率由当地银钱业公会拟定并呈请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由于这个时期国家银行的贷款对象基本上是公营企事业单位,调控利率对私营经济的影响并不大。1950年8月到1951年底为第二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政府通过降低国家银行的存贷利率和缩小利差来带动和要求私营行庄同步进行,以刺激经济恢复发展,由于此时许多私营行庄参加了联合放款银团,国家对利率的调控,对私营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52年为第三阶段。“五反”运动以后,政府为刺激私营经济复苏,活跃市场,于6月份大幅下调国家银行的存贷利率,并要求私营行庄向国家银行看齐。年底,金融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利率已经完全由政府所控制了。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来看,政府对利率始终采取了下调政策。1952年底存贷利率不到1949年底的10%,利差也有所缩小,接近抗战前的水平。这样做的原因是建国前夕,由于长期通货膨胀和战争的影响,存贷利率和利差已经高到极不合理的程度,资金流向牟取暴利的商业和金融投机。建国后随着和平的到来和物价趋于稳定,利率至少要降到抗战前(1936年)的水平,以刺激和保证正当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随着利率降低和国家对金融业的控制不断加强,一方面削弱了私营金融业的力量(存款减少、获利减少、经营困难),另一方面,虽然降低利率更加剧了资金短缺,但是由于国家控制了信贷资金的投放,则可以保证资金投放到国家认为需要扶植和发展的私营企业中。

  3.利用价格调控来引导个体私营经济。

  建国初期,由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数量众多,特别是农村和小城镇,更是个体经济占优势的地方,而直接的政策指导和调控手段则成本太高,因此政府采取通过调控市场价格的办法来间接调控个体和私营经济行为。当时政府在市场发育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平抑物价,减少波动,避免因商业利润过高而重现旧中国“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商不如囤”、大量资源流入商业投机、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二是调控工农产品比价和农副产品内部的比价,使之能够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按照国家的经济计划生产和投资。

  调控的具体办法为:政府要求强大的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系统,执行政府(中央贸易部)制定的主要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当时称为牌价),当市场价格低于牌价时(包括比价),国营贸易公司则大量吃进(即变为需求方),当市场价格(包括比价)高于牌价时,则大量吐出(即变为供给方),以此来缩小市场价格围绕政府牌价上下波动的幅度,实现政府的价格政策。而私营商业由于分散和力量较小,则很难在价格上与政府牌价抗衡,不得不被牌价牵着走。当然政府牌价的制定并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根据市场实际供求情况、国家调控能力、生产者的成本等多种因素测算出来并可随时修正调整的。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政府的价格调控在两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一是政府对基本生活用品粮食、布、煤、盐、食油、煤油价格的调控,政府利用国营贸易公司的强大吞吐能力和遍布各地的合作社,在上述物品短缺和价格易于波动的情况下,保证了正常供给,减少了私营商业投机和牟取暴利的可能性。二是政府工农产品及农副产品自身比价的调控。建国以后,土地改革使得农业经营规模变得更小,更分散,加上过去长期战争和城乡阻隔的影响,使得农民在市场面前弱小无力(指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决定作用,对市场供求信息的了解和反馈),反应迟纯。为了适当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和增加棉花供给(旧中国进口棉花所占比重较大,朝鲜战争棉花进口因封锁基本停止),中央贸易部两次调整国营贸易公司的粮、棉、布比价(当时农产品往往以粮为龙头,工业品往往以布为龙头,二者的比价对工农产品总体比价有决定性影响),将工农产品剪刀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谷贱伤农,同时又有意识地提高棉花对粮食的比价,刺激农民多种棉花,以实现国家的棉花增产计划。这两种比价(以牌价的形式出现)实施效果较好,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促进了农业的恢复,也扩大了城乡交流,为城市工业的恢复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原料和更大的市场。

  4.利用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形式加以调控。

  政府及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即收购产品)等方式,当时被称作“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党和政府认为这些形式有助于将私营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故曾加以推广和使用。“统购包销”(即由国营贸易公司收购私营企业的某些产品),主要用于两方面,一是为帮助私营企业解决滞销积压困难,这主要是用于1950年调整工商业期间;二是对供不应求并对国计民生和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产品,由国家实行统一收购,如1951年对棉纱统购;对私营进出口商的某些进口商品的收购;1952年对机制纸张、色布、轮胎等产品的统购等。统购包销就是使这些私营企业的产品不直接进入市场,其结果一是加强了政府对这类企业的控制,二是加强了政府对这类产品的调控能力。“加工订货”则是私营企业作为供给方接受政府和国营企业的委托加工任务和订货。政府和国营企业一般是市场的最大需求和购买者,建国初期亦不例外,国营及合作社经济不可能满足政府及自身的一切需求而自给自足。因此政府或国营企业委托私营企业加工产品或向其订货就会大量存在,在资本主义国家,这被视为正常的往来,现代政府也经常利用增加或减少订货来调控经济或某些产业。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政府则将加工订货作为国家控制私营经济、将其纳入计划管理轨道的重要手段。加工订货在私营工业产值中比重逐年上升。

  随着加工订货的扩大和比重不断上升,政府也加强了这方面的管理,不少地区制定了加工订货管理办法,政府及国营企业实际参与了对承担加工订货企业的供产销和利润的监督管理。

  (二) 利用行业组织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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