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有人说,无论是民主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成败得失都是与如何认识和对待农民和资产阶级两大阶级分不开的。当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单一公有制的弊病就立刻暴露出来。而为了维护这种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体制,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当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正确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之后,随着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和全国人民发展经济的迫切愿望,原有的单一公有制经济体制受到了三个方面的冲击:一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对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迫切要求,而这种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虽然土地仍然公有,但是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单一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并由此发展出许多个体经济性质的专业户;二是城市里长期积累下来的就业压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是采取城市青年“上山下乡”的办法来解决城市的失业问题。但是“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不仅将现有的新毕业城市青年无法充分就业,还面临着一千多万“返城”知识青年的就业问题。而这些,是当时的公有制企业所无法吸纳的。三是吸引外资的要求。1978年以后,我国经济发展仍然受到资金的瓶颈约束,而此时的国际环境已经改善,利用外资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是不言自明的有效办法。而吸引外资,以兴办企业为主的直接投资与借钱为主的间接投资相比,更加有效也风险较小。
1979年1月17日,即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还不到一个月,邓小平在约见胡撅文、荣毅仁等5位老工商界代表人士时,说到:“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吸收外资可以采取补偿贸易的方法,也可以搞合营。先选资金周转快的行业做起。”“要落实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这也包括他们的子孙后辈。他们早已不拿定息了,只要没有继续剥削,资本家的帽子为什么不摘掉?落实政策以后,工商界还有钱,有的人可以搞一两个工厂,也可以投资到旅游业赚取外汇,手里的钱闲起来不好。你们可以有选择地搞。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 应该说,这是改革开放以后最早提出要发展私营经济的论述。
1978年以前的单一公有制经济格局(只有微不足道的城镇个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很快就被打破了。首先是城乡个体经济如雨后春笋,迅速成长,成为20世纪80年代社会经济中的亮点,它们利用计划经济长期形成的普遍“短缺”,获得较高利润,为改革原有体制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时在市场化改革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最典型的事例是安徽省芜湖市的个体户年广久,他以胆大能干闻名,在改革开放初期,他瞄准市场需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制作和销售瓜子,起名为“傻子瓜子”,并扩大到雇工经营。正如邓小平后来回忆说:“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在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徒弟,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对于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 这就是后来被称为“三不”的政策。
直到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才第一次肯定了私营经济,这已经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八年之后。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的私营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到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才正式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大会回答了当时社会上最为关注的是否允许私营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问题,提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增加了允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内容。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至此,在1956年完成私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的32年之后,私营经济才重新合法存在和发展起来。
总之,80年代的改革开放,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正如后来所形容的那样,是“摸着石头过河”,属于诱致性的体制变迁,也属于所谓的“帕累托最优改进”,农民的解放、城镇个体经济的解放,不仅扩大了就业,增加了供给,也给经济带来了活力,根据“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在1982年的十二大上肯定了个体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地位,在1987年的十三大上肯定了私营经济不可缺少的补充地位,在1994年的十四大上进一步明确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淡化了“补充”的配角地位,一致当时有些人说:好比一张桌子四条腿,谈不上谁补充谁。到1997年的十五大,中国共产党则提出多种经济成分作为一个长期的基本的经济制度。到2002年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可以接受优秀的、愿意为党的纲领奋斗的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从而为建国50多年来,如何认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问题划上了句号。
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则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拓宽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域、改善了其发展条件和环境。同时,2007年也加快了经济立法,出台和修订了《物权法》、《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都进一步完善了私营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有法可依的法制环境。
在对待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具体政策方面,2005年6月国务院下达《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许多重要领域和垄断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到2007年底,已经出台了配套文件35个,其中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尤为引人注目。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限期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到2007年10月底,全国共清理出6000多件与“非公经济36条”精神不符的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在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31省市自治区累计出台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性文件210余件。随着这些配套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非公有制经济在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方面的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