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极其重要的内容。1984年,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明确指出:“搞活企业,特别搞活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以后,加大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20多年以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在总体上经历了以下历程:放权让利,强化刺激(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转换经营机制(199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其改革试点(1994);抓大放小(1996);国有企业三年脱困(1998);国家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企业有进有退(1999),等等。到2000年底,国有企业基本实现了三年脱困的目标,从2001年起,在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又加快了结构调整步伐。总之,国有企业经过20多年的改革,已经走出了“政企不分”、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 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布局过于分散、效益不高的状态。
一、1978~1991年的国营企业改革
改革开放之初,根据以往的经验,一般都认为管理过分集中是国营经济缺乏活力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继续坚持由计划配置资源的同时,国营企业的改革首先是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入手的。
1978年10月,四川省在宁江机床厂等6个企业首先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其基本内容为发动群众讨论增产节约计划,确定在增产增收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提取一些利润留成,职工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这种办法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1979年初,该省试点企业扩展到100个。根据四川省的经验,1979年5月,有关部门在北京、天津、上海选择首都钢铁公司等8个大企业进行试点,在利润分配、生产计划、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试点企业部分权力。7月,国务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达了以扩大国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为核心的五个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选择少数企业试点,从而使试点扩展到全国。
国务院的规定,初步划分了国家与企业之间在计划、财政、物资、劳动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权限,初步明确了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该具有的责任、权限和利益。
在扩大企业权限方面,主要是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制订补充生产经营计划,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自行销售补充计划生产的产品;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有权按定员定额要求,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及由企业留成的比例,企业有权将基本折旧、大修理费和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等结合起来,用于挖潜、革新、改造;有权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
在增加企业责任方面除必须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外,规定企业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要向国家缴纳固定资产税;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统由银行贷款。
在明确企业的利益方面是实行利润留成。利润是考核企业的唯一指标,留给企业的利润,可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职工福利与奖金。
商业企业也是在1978年底、1979年初陆续开始扩权试点的。通过扩权,使商业企业增加了自由购销的权力,并和工业企业一样实行利润分成。施工企业是1980年5月以后开始扩权试点的。原来施工企业取消了多年的法定利润,得到了恢复,使施工企业有了搞好生产的内在动力,也为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打下了基础。
扩大企业自主权,有效地调动了试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但这一改革是从分配入手的,试点企业都是产品适销对路,产供销基本衔接,企业管理有一定基础,每年有盈利的企业;那些外部条件较差、任务不足、盈利不多或有亏损的企业,对扩权的积极性不高,难于推开。而即使是盈利企业,也只是负盈,并不负亏,即偏重于财政向企业让利。同时扩权企业内部对车间班组、对职工没有明确的责权利制度,平均主义比较严重,容易引起将利润留成用以滥发奖金。所以当时扩大自主权的改革,内容存在很大局限性。如何克服这些缺陷?当时农村“双包”的经验给予很大启发,1981年国家又面临如何克服财政赤字,保持经济稳定问题,迫切希望把财政任务落实到地区、部门、企业、甚至车间班组,实行盈亏包干,以调动企业和职工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解决财政的困难。因此扩大企业自主权演变为建立经济责任制。
1981年4月,国务院召开的工交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把前两年扩权试点中形成的各种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作为经济责任制中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予以充分肯定,并且推广了首钢等企业在企业内部建立的以利润指标为主的经济责任制度。这样经济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开。
经济责任制是扩权的继续和深化,它要求把责任放在首位,以责定权、以责定利,以便引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速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制有两个基本环节。一是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一是企业内部建立责任制。在国家对企业的责任制中,从分配方面看,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利润留成,二是盈亏包干,三是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由于责任制以包利润指标为基本特点,在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过程中,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为承包基数争执不休,有的企业不是努力改善经营、提高效益,而是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如涨价、拖欠或套取贷款等来追求利润的扩大,滥发奖金问题也未能有效制止。因此,经济责任制和初步扩权一样,虽比较有效地扩大了国有企业最关心的自主权,但未触及企业如何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个根本问题,责利的划分也不规范,只是改革的起步而已。
为了规范国家和国营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还实行了利改税。第一步实行税利并存,即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先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再通过各种利润包干办法,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第二步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企业在纳税后自负盈亏。考虑到我国价格很不合理而一时又难于改变的情况,所以在统一征收所得税之前设立不同税率的产品税,以缓解价格不合理带来的问题。征收所得税后还要区别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使各企业在比较平等的外部环境下开展竞争。到1983年底,第一步利改税已在98%的盈利企业推开。1984年9月起,继续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但由于企业外部条件不具备,因而没有推开。
二、1992~1997年的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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