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的国营经济管理
当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基本形成了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形式,而国营经济则处于主导的地位。但是,庞大而又复杂的国营经济在经营管理方面始终存在着问题,其中既有企业内部的党政关系,也有外部的政企关系、条块关系,还有企业管理者与工人的上下关系。怎样认识和处理上述各种关系,就成为1956年党积极探索的重要经济问题。
一、党委领导制取代“一长制”
如果说从1955年以前的探索和苏联的经验使中共中央选择了“一长制”,那么中共中央在1956年初开始破除苏联迷信、寻找自己建设道路时,对国营企业领导体制是否应采取苏联模式的一长制问题,自然要提上党的议事日程。1956年初,毛泽东开始听取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汇报,认真调查总结前几年工作中的经营教训,形成了以《论十大关系》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成果。在这次集中调查研究中,毛泽东发现了不少苏联经济体制的弊病。大概正是这个时候,中共中央发觉苏联的一长制弊病较多,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不如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好。这可以从毛泽东在八大二次预备会议的讲话中得到证明。毛泽东说:“例如一长制,中央曾经批转过某些地区的经验,认为可以试行。那个时候对这个问题还没有经验,就不能下一个断语,说一长制不好。一直到不久以前,我们才断定一长制不好,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好。”
1956年9月,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正式提出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企业中,应当建立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凡是重大的问题都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和共同决定,凡是日常的工作都应当由专人分工负责”。 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强调党的民主集中制时,专门引用了中共中央在1948年9月关于健全党委领导制的决定,认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重要制度。并说:“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期战争的经验,证明这个制度对于工作是有利的,它并没有妨碍部队的军事指挥。根据最近几年的经验,中央已决定在一切企业中同样实行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也就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或经理负责制等等。”
会议期间,中共中央工业交通工作部部长李雪峰专门就企业实行党委领导制作了专题发言。湖北省委书记王任重、黑龙江省委书记欧阳钦也介绍了这方面的经验教训。
李雪峰说:“我国国营工业企业的工作,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几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大规模的管理现代化的工业企业是在革命胜利以后才开始的一项新的工作,因而也产生过许多缺点和犯过一些错误。其中,值得严重注意的是在国营工业企业中,滋长了一种忽视党的领导的倾向和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因此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在企业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就成为当前改善工业企业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是总结了几年来党在企业各方面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才确定下来的。”他还说,在推行一长制时,“凡是实行这种一长制的企业,都不同程度地模糊了党员和群众对党的领导作用的认识,侵蚀了干部特别是某些负责行政领导工作的干部的党性,使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大大抬头,资本主义经营思想随着滋长起来,骄傲自满情绪和独断专行的作风也日益发展,而领导干部之间,干部和群众之间,企业相互之间,扯皮、隔阂和不团结的现象也增多起来了。”
王任重则认为:一长制“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它同我党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原则,即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是不相符合的,它同我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锻炼出来的优良作风,即群众路线的作风是不相符合的。”他还用国营江岸机车车辆厂实行一长制不成功的事例和国营武汉第一棉纺织厂、中南建筑第一工程公司、公私合营的武汉裕华纺织厂实行党委领导制效果很好的事例,说明党委领导制优于一长制。
中共中央在1956年之所以放弃一长制,改行党委领导制,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从政治方面来看,接受苏联斯大林晚年所犯错误的教训,强调集体领导和党内民主集中制。中共中央在《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中指出:“当革命胜利之后,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已经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阶级和政党的时候,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工作人员,由于受到官僚主义的多方面的袭击,就面临到有可能利用国家机关独断独行、脱离群众、脱离集体领导、实行命令主义、破坏党和国家的民主制度的这样一个很大的危险性。” 而高、饶事件似乎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八大的主题之一就是强调集体领导和加强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单位,同时也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所在地,就政治上来说,其领导体制必然要与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和集体领导、群众路线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角度来看,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将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都纳入了国家的行政性计划管理轨道,官僚主义、脱离群众、低效率、瞒上欺下,必然成为政府机构运行中难以克服的问题。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政府机构的健全程度和运行效率,远不如党组织成熟和有效。即就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而言,由于在传统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缺乏有效的外部产权所有者的监督和市场制约,企业内部也因责、权、利不明,缺乏激励和淘汰机制,使得国营企业管理体制很难理顺。在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充足和扭曲,加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能力有限,普遍存在着企业负责人与国家的讨价还价及“倒逼机制”,国家即使采用行政手段,也很难有效地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在企业内部,不仅党、政、工、团等组织系统交织在一起,而且职工名义上是企业的主人,企业不能用排除的办法来清理人际矛盾和人为障碍。因此,党委领导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别是由于我国缺乏又红又专的企业管理人材的情况下,确实比一长制更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控制和缓和企业内部工人与管理者的矛盾,有助于企业管理的民主化。
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对一长制的否定被提高到路线斗争的高度,认为一长制就是要脱离党的领导,许多地方开展了对一长制的批判。毛泽东在1959年读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笔记中即写到:一切资本主义国家企业都是实行一长制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原则应当同资本主义企业有根本的区别,我们所实行的在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就使我们同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地区别开来。
从1956年八大确定企业实行党委领导制后,过去实行党委领导制下的弊病,诸如无人负责、管理粗放、纪律松弛等再次暴露出来。党虽然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加强了企业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但是在党委领导制下如何加强企业对国家的责任,则是没有进步,反而比一长制退步了。在企业内,党委毕竟只是党的一级组织机构,它不是国家委任和授权的企业管理者,只对上级党委和企业党员负责,因此上级党的指示就成为其第一决策依据运行的动力,同时也受到党员群众的要求影响。这种领导体制实际上成为后来“大跃进”的微观制度基础。
“大跃进”失败以后,中共中央在1962年制定了“工业四十条”,重新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二、“鞍钢宪法”和试办托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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