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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国共产党与国有企业
发布时间: 2009-08-27    作者:武力    来源:国史网 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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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953年以后推行“一长制”的阻力

  1953年,我国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并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了适应“一五计划”的要求,党和政府逐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和经济部门的“条条”管理,同时在企业管理方面,也更加强调责任制和规范化。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按照原来的设想及其当时的客观需要,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一长制”。

  1953年,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中共中央批准,以全国总工会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东北“五三”工厂贯彻“一长制”、正确处理党政工团关系的经验。 1954年4月,华北局发出《 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 》,提出,为了消除企业内无人负责与职责不明的混乱现象,树立工矿企业中正常的工作秩序,决定取消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责制。在实行厂长负责制后,企业中党组织的任务是:“对政治思想领导负有完全的责任:对生产行政工作负有监督、保证的责任;对工会、青年团等群众组织负有领导的责任。”

  1954年5月,中共中央批转华北局《 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认为随着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中央各部及各地区日益加强了国营厂矿的领导,“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全国各国营厂、矿(包括地方国营厂矿)中实行厂长负责制,以便进一步地提高工业企业的领导水平,更好地完成国家计划。”  中共中央并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将实行厂长负责制中所发生的问题和经验,随时上报中共中央,以便积累全国的经验。

  但是,在国营企业领导体制问题上,党内并没有达成共识。特别是高、饶事件和七届四中全会后对个人主义的批判,又加剧了认识上的分歧。

  1955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纪委钱英同志《关于东北地区工矿中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思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1954年10月26日)。《报告》说,东北受高岗的个人主义、夸大个人作用的错误思想影响,接受了高岗的“党、政、工、团统一于行政”的错误口号,许多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忽视党的政治思想领导的倾向。这种倾向主要表现在:1、在执行一长制当中,放松党的政治思想领导,甚至使党委处于行政的从属地位。2、在干部配备上,厂长的级别通常比党委书记高二、三级,有的高得更多,不少党委书记是由厂长培养和提拔起来的,或者是其老下级,党委书记与厂长相比,普遍很弱。因此,书记往往成了厂长的“尾巴”;有些企业将较好的党群干部调去搞行政工作,而把毛病较多的干部调去搞党群工作,因而就流传着“有才有德搞行政,无才无德搞党群”的谬论。3、由于党的工作干部太弱,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就很低,许多党群干部长期不安心工作。另外,这种倾向也表现在有些党委或党委书记热衷于抓行政事务而忽视了党的工作。《报告》提出必须正确解决一长制与党委的关系问题,必须在工矿企业中建立起坚强的党委和配备坚强的党委书记。目前东北工矿企业中的党委书记一般都太弱,,必须有计划地加以调整,使党委书记和成员在政治能力上、资历上一般不弱于厂长、副厂长。2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国营厂矿党委、行政干部的通知》,并同时批转《东北局关于调整和加强国营厂矿企业党务工作干部问题的请示报告》。《通知》说,忽视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取消党组织对企业行政工作的监督的倾向,实质上是资产阶级思想在我们党内的反映,如不迅速地有效地加以克服,就要给社会主义建设招来极大的危害。《通知》责成各省(市)委对本地区国营厂矿企业的党委书记和厂长配备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并根据二者条件大体相当的原则,对不合适的党委书记进行调整。

  1955年2月,湖北省委即作出《 关于加强党对工业基本建设和工业生产领导的决议”》,确定工业企业的党组织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统一领导,批判了脱离党委统一领导而片面强调“一长制”的错误,要求企业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在行政管理上则是厂长负责制。

  上述措施虽然没有否定一长制,但是突出地强调党委的政治领导作用和配备较强的党委书记,已反映出中共中央对一长制削弱了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忧虑和不满。但是,加强党委书记的能力,并不能解决企业中“谁说了算”的问题,而这又是一个很实际并需要明确的权力问题,因为“政治领导”毕竟要体现在具体的决策上。

  1955年4月,为了总结一年来推行厂长负责制的经验,完善企业领导制度,中央书记处第三办公室邀请了出席全国党代表会议的24位代表召开了“工矿企业的领导问题座谈会”。会议对于国营企业的党政关系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张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一长制,这主要是湖北省委同志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在工厂中领导核心一定要是党组织,而不能是厂长个人。党委集体领导制是党的基本原则,工矿党组织自然不能违背这个原则。这种意见并以军队中实行党委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经验来证明工矿中同样可以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第二种意见不同意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一长制,主张实行厂长负责制,即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由厂长对国家负完全责任,党组织只负监督保证责任。这主要是河北、山西、北京和东北部分同志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党委领导制有多头领导、无人负责、生产秩序混乱、政治工作薄弱等缺点。他们认为,计划经济和工业生产要求集中统一的特点,决定了工业管理机关必须自上而下都实行个人专责制,而不能实行集体负责制。第三种意见是:既不主张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一长制,也不完全赞同第二种意见。这主要是沈阳、鞍山等地的意见。他们认为,一长制和党委制是不同组织的两种制度,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实行一长制,党内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企业党组织对生产管理工作应是监督保证,而不是统一领导。党组织的监督工作应是全面的,不能把监督缩小到只有建议权,也不能说对某些问题无权作决定。经过党组织决定的问题,厂长作为党员必须服从和执行,如果厂长有不同意见时,只能一面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一面将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解决。

  经过讨论,大多数同志不同意在工矿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一长制,但对于党组织监督的范围和党组织在生产管理方面的决定厂长是否必须服从的问题上,与会同志还未取得一致意见。至于各地现行的不同领导制度,不宜草率改变,厂矿企业中厂长负责制及其他责任制度建立不好的地方应继续建立与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的地方要迅速加以改善,与会同志在这些方面的意见则始终是一致的。

  1955年5月,薄一波、黄敬等在苏联访问(参加了全苏工业工作者会议),曾专门就一长制问题请教苏联主管经济工作的领导人,苏方介绍了苏联实行一长制的历史经过,并指出一长制对干部的素质要求比较高。

  同年6月4日、6日、13日,中央书记处第三办公室分别邀请了50个厂的党委书记和厂长举行了三次座谈会。到会干部普遍反映:一是目前工厂中的领导制度相当混乱;二是自1953年下半年各地推行一长制(东北是1951年开始推行)以来,虽然已近两年,但真正贯彻了一长制管理原则的工厂并不多,许多厂长不熟悉业务,不敢大胆负责,遇事都要找党委商量;三是党的政治思想工作薄弱,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保证软弱无力。1955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第三办公室关于厂矿领导问题座谈会的报告》,要求:“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认真帮助确立和巩固企业管理反冒进的一长制,并教育一切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企业行政纪律和秩序。党组织必须把确立一长制作为自己的一个基本的政治任务。因为在企业中只有建立了严格的一长制,才能确立有效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这种秩序正是办好一个企业所必需的,而无人负责是一种最可怕的不良现象。” 

  1955年12月2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济南、青岛在工厂推行“一长制”的情况、问题和意见的报告》反映了山东推行一长制 的情况。《报告》列举了实行厂长负责制后的好处和存在的问题。好处是各级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拖延不决、无人负责、多头领导等现象减少了;各级干部和职能人员的责任心强了,学习研究业务的积极性提高了;生产均衡了(扭转了过去生产“前松后紧”,月底年底赶任务的现象);党组织能专心于自己的事务了。存在的问题则是:命令主义有所发展;党政关系不协调(过去就存在,现在更明显);政治思想工作不知如何开展;厂长的管理、技术水平低。

  尽管当时一长制比党委领导制更能体现责任到人,减少多头领导、推诿、扯皮等现象,但是它本身存在的如下缺陷,却造成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一,一长制无法有效协调企业内部的党、政、工、团、妇等组织的关系和工作。这个问题在建国初期就已经提出来。由于我国国营企业并不仅是一个生产单位,它还是一个社会生活的基层单位。企业中除了生产经营活动归行政部门领导外,还有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都超出了厂长职权管理和协调范围。特别是直接影响经营而又由党出面领导的政治运动和肃反审干等,更不可能由厂长统一指挥、统筹安排。此外,厂长如果是党员,其作为厂长的权力与作为党员的权利义务如何统一则是一个难题(即企业党组织所作的决议如果与他个人意见不一致是否执行)。

  第二,国营企业实行一长制与全国及上级领导机关实行的党委领导制不易衔接。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是以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各级各级政权中,实际上是实行党委领导制,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不仅受同级党组织领导,而且重要的方针政策几乎都是由党制订并首先由党组织系统下达的。而国营企业的一长制则中断了这种一元化的领导体系,使党组织处于权力中心之外,仅起着监督保证作用,这在当时党处于社会神经中枢的条件下,必然要影响到党有关方针政策命令的施行。一长制实行后的企业普遍反映党的领导和作用削弱,即说明一长制与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元化领导地位是不相适应的。

  第三,一长制与党长期追求的企业管理民主化目标有一定的矛盾,不利于广大职工参加管理和调动其积极性。由于一长制比较强调厂长的权威和自上而下的层层领导,其他组织实际处于附属地位。这虽然有助于加强企业内部的责任制和决策效率,但是在企业缺乏外部有效制约机制的情况下,一长制也更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实际上与自下而上的职工参与管理是有所矛盾的,因为各级都是对上负责,职工缺乏企业的主人感。

  此外,当时由于中国共产党刚从战争和农村中走上执政地位,国营企业的发展也很快,国家不仅非常缺乏又红又专的企业管理干部,而且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也很不健全,因此,许多地方反映,推行一长制后,或者是厂长因不懂业务而不敢大胆负责,或者是能力不够,造成工作失误。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的国营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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