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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的制订是走向现代化的阶梯
发布时间: 2009-06-15    作者:    来源:《参考消息》 197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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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讯】日本《每日新闻》七月七日刊登该报特派记者辻发自北京的一篇述评,题目是《中国刑法的制订是走向现代化的阶梯》,摘译如下: 

  七月六日公布的中国刑法担负着从制度上支撑中国社会在质量上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它也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的纲领性法典。因为它经历了一九六六年文革以来、特别是后半期林彪、四人帮时代的无法状态的悲惨经验,希望从人治走向法治。中国制定刑法典,在五十年代已经开始,后来由于政治上的混乱,直到建国三十周年的国庆节(十月一日)前夕才总算制定出来。中国的刑法一方面大量采纳了人权、保护财产、严禁逼供信等国际性原则,另一方面,从今日中国的现实状况出发,在一些点上具有独自的特征。 

  最被重视的是,严禁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这是对四人帮时代数量很多的侵犯人权事件进行反省的直接结果。 

  刑法禁止任何人、通过任何团体侵犯人权和合法的财产,并特别严禁通过刑讯、殴打等强行逼供信(在文革期间成了家常便饭),尤其严禁监禁、诬告,违反者从重处罚。还有,过去中国社会有一个弱点:法律实际上不适用于高级干部等。但现在的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设立了特别的规定,从重论处。 

  第二个特征是,严禁破坏经济活动的行为,刑法对有关经济犯罪设立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这是想保障现在已成为中国的国策的实现现代化政策的顺利执行,在全国人代会的讨论中,补充上了走私、投机、伪造货币等的犯罪条款。 

  第三个特征是,该刑法强调了教育主义。刑罚从大的方面可分为两种:主刑(劳役刑等)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等)。而特别令人注目的是,在主刑的最前面设立了管制的刑罚。如果接受管制的判决,最长两年,在群众的监督下,一面过普通的生活,一面赎罪。这是尽量缩小罚则的适用范围,尽最大的努力通过革命的人道主义使犯罪者重新做人。最显著的例子是,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此期间,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如果努力重新做人,就可准许将判决减轻为无期徒刑以至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样,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征,设立了反革命罪。全国人代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著名法学家沙千里对经常易被乱用的这个规定进行了说明:这里所说的反革命罪同在其他国家对国家的犯罪是同样的。这种罪是指具有颠覆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权力的目的而进行的具体犯罪,在有动机的同时也有了具体的行为。 

  这位副主任还作了下述值得注意的发言,他说:犯罪只要不是明确的反革命行为,比起刑罚来我们更重视通过思想教育进行改造,因此,中国将不存在政治犯罪。 

  令人注目的第五个特征是,特别设立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条款。在规定保护人的义务的同时,对虐待家庭成员和侵犯婚姻自由,伴随着罚则而使之条文化,这一方面是对中国传统的家族制度的照顾,另一方面是想排除亲属中存在的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 

  对中国来说,能否正确运用这部可以称为划时代的刑法,将取决于该法本身的法律完善程度。 

  不言而喻,在此之前,需要握有政治权力者和民众树立必须守法的态度。 

  这部刑法典可以说是虽然提倡社会主义现代化,但还保留有浓厚的中世纪特性的中国向现代改变的最重要的阶梯。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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