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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0-06-21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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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庄严的决定

  日期:1980.09.30

  版次:1

  专栏:社论

  庄严的决定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进行检察起诉和公开审判。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早就盼望这一天了!这个庄严的决定,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必将受到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

  林彪反革命集团和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整整十年时间,他们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施展种种阴谋诡计,采取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篡党篡国,祸国殃民。他们的反革命罪行,概括起来,一是煽动、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二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夺权;三是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实行法西斯专政;四是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粉碎“四人帮”以后,全国深入开展的揭批查运动,把他们的罪行越来越充分地揭露出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又组织力量对林彪、江青一伙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大量事实证明他们严重触犯了刑律。他们犯下的罪行,真是罄竹难书。他们的罪行给我们国家、我们民族、我们人民造成的灾难难以估计。广大群众早就强烈要求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依法治罪,这是完全正当、完全合理的。现在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他们进行公开审判,实在大得人心。对这样恶贯满盈的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如果不依法惩处,公理何在?国法何在?何以伸张正义,平民愤?

  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党确实犯了令人痛心的严重错误。但是对于林彪、江青一伙来说,根本不是什么犯错误的问题,而是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反革命活动。他们的问题同我们党所犯的错误,性质截然不同;同任何一个同志犯的工作上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性质也截然不同。他们是一伙篡党窃国大盗,明目张胆地触犯了刑律,理所当然地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只审判他们的反革命罪行,不涉及工作中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这样做,十分正确。因为反革命罪行是敌我问题,工作中的错误是人民内部问题,必须严格区分,不容许把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搅在一起。只审判林彪、江青一伙的罪行,不涉及工作中的错误,更可以充分揭露他们的反革命面目,使他们无法逃脱自己的罪责。把犯罪和犯错误区别开来,我们党历来都是这样做的,即使对于犯严重路线错误、给革命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也是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方针。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正确的方针。“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一伙蓄意混淆犯罪和犯错误的界限,把干部在工作中的错误,甚至他们捏造的“错误”,诬陷为反革命,搞成敌我矛盾,造成了严重危害。现在我们恢复党的传统,严格区分犯罪和犯错误的问题,具有重大的原则意义和现实意义。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十分注意加强民主和法制。我们努力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努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这次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就严格依法办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进行了长时间的准备,作了大量的工作。移交给司法机关后,在侦查预审和检察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林彪、江青一伙的诉罪,依据的都是经过检验的原始书证材料和原始物证,如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司法部门正是根据这个原则行事的。这一重大案件的公开审判,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十名主犯,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国人民关注这件事情,全世界关注这件事情。通过审判,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大白于天下,将更加激起亿万人民对他们的仇恨,激发人们作出更大的努力挽回这一伙反革命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造成的严重损失,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这次审判将向全国和全世界宣告:我们国家将更加安定团结,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一定会沿着民主和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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