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中统一
要坚持三面红旗,要更有效地进行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作,要顺利地实现一九六二年计划和十年奋斗目标,要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中央认为,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
这里说的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中统一,就是要充分地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进一步地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在全党范围内,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反对脱离群众、破坏民主作风的倾向
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党有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深厚传统。在革命的年代,我们党不断地集中人民群众的经验和智慧,使党的政策和工作沿着正确的道路一步步地前进,使党能够充分地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从而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如果不充分发扬民主,就不可能有党中央坚强的集中领导,而没有这种集中领导,革命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
现在的问题也是一样。如果不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党同人民群众的非常密切的联系,也就不可能建立无产阶级的集中制,不可能有党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也就不可能取得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
我们取得了伟大的革命的胜利,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这些当然是大好事。但是,由于这些胜利和成就,我们的不少同志没有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有了骄傲自满的情绪,在工作中脱离了人民群众。
必须看到,近几年来,在我们党的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民主集中制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在有些地方甚至受到了粗暴的破坏。
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如果用对待敌人的专政手段对待人民,那就会走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面,走到人民民主专政的反面。对于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这个问题,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两篇文章中,充分地作了理论的阐明。我们党的大多数干部,是懂得这个道理的,并且能够在工作中正确地区别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地处理敌我的关系,正确地处理自己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干部,还不懂得这个道理,他们不能正确地处理敌我的关系,也不能很好地处理自己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不能很好地在工作中联系人民群众。他们常常采取简单化的办法,不自觉地做了一些不妥当的事情,以致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还有极少数品质恶劣的人,他们独断专行,称王称霸,完全脱离了人民群众,同百分之九十几的人对立起来。
这些品质恶劣的人,完全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我们党的利益。他们的所作所为,在他们工作的范围内,破坏无产阶级专政,使无产阶级专政变质,在实际上使无产阶级专政变为国民党专政。他们的这种作风,根本不是共产党作风,而是极端恶劣的国民党作风。这种国民党作风,是人民的大敌,是无产阶级的大敌,是共产党的大敌。
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同志,从来反对国民党作风。我们党从来不容许国民党作风在我们队伍中存在。毛泽东同志在抗日战争时期,曾经这样地提出问题来告诫我们的同志:或者是共产党的作风,或者是国民党的作风,这两种作风是互不相容的。国民党政权虽然早已倒了,但是国民党作风的残余,现在还继续腐蚀我们队伍中的一些不坚定的人。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我们必须把共产党作风同国民党作风严格地区别开来,必须继续向存在于我们党内和政府工作中的国民党作风作战,并且要随时随地对这种国民党作风保持最高度的警惕。这样,我们才能够发扬人民民主,最密切地联系人民群众。
许多问题往往是这样发生的:有些部门、有些地方、有些单位的负责人,忘记了我们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传统,忘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必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他们不肯做调查研究工作,不理会毛泽东同志经常指出的“先当群众的学生,后当群众的先生”这一真理,有事不先同群众商量,不在群众中进行酝酿,不倾听群众的意见,不认真注意群众的反映,甚至当群众的利益已经受到严重损害、群众表示十分不满的时候,他们仍旧坚持自以为是“正确”的那些错误做法。
当然,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和负责人,不可能什么事情都懂得。我们自己不懂得的事情,群众中有许多人是懂得的。就农业和工业的生产问题来说,农民、工人和基层干部有很多宝贵的经验,技术人员和科学家有很多宝贵的知识。只要我们充分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倾听他们的意见,并且认真地向他们学习,我们是可以同他们一起,把工作做好的。但是,在这些部门工作的不少负责人却不这样做,他们杜绝言路,使这些有经验、有知识的人不能说话,不敢说话。这种不民主的作风,只能把自己封锁在真理的门外,而使自己的工作犯了不应该犯的错误。
在“目前形势和任务”这一部分中所说的几年来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都是同有些部门、有些地方、有些单位的负责人的那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不民主的错误作风有关的。
很明显,如果同志们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密切地联系群众,在工作中充分地发扬民主作风,恭恭敬敬地当群众的学生,有事很好地同群众商量,认真地倾听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倾听不同的意见,很多错误是有可能不犯的。例如,我们过去在农村中普遍办公共食堂,如果能够真正在群众中进行民主的讨论,事情就不会是那样。
要把工作做好,要使我们的党和我们的国家成为不可战胜的,我们就必须经常地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经常地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去联系群众,同群众互相交心。这是我们工作中的头等重要的问题。为着使同志们能够牢牢地抓住这一点,我们准备在后面再逐步地详细地说明这个问题。
反对分散主义的倾向
象上面所说的那些脱离人民群众、破坏民主作风的倾向,怎么会不妨碍我国农业、工业、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呢?怎么会不同毛泽东同志的指导思想相抵触呢?怎么会不同中央的统一政策和统一计划相抵触呢?这种错误的做法怎么会不造成分散主义呢?
分散主义的最突出的表现是目前存在的许多各自为政的“小天地”。这些“小天地”,对党中央闹独立性,对人民群众、对下级独断专行,压制民主。这些“小天地”,只顾局部利益,不顾整体利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不坚决执行中央的统一政策,不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计划。当我们纠正了高指标、“共产风”、瞎指挥等错误以后,这类分散主义就成为我们前进道路上的主要障碍。如果对分散主义熟视无睹,不把它迅速克服,就会使我们很难前进。
下面,我们要讲一讲属于分散主义性质的许多混乱现象。
先说政策方面的问题。
在这方面的问题是,有一些同志、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对党中央决定的政策采取了不严肃的甚至错误的态度:或者怀疑观望,或者“各取所需”,或者置之不理,或者另搞一套。
几年来,报刊的宣传,也有很严重的分散主义。
有的部门,在重大的政策问题上,在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问题上,不请示,不报告,自作主张。有的在请示、报告的时候,隐瞒真相,使中央不能作出恰当的决定。
有些地方,对中央许多重要的政策,不如实地向下传达,不认真地执行,或者借口本地方的“特殊性”,作出同中央政策相抵触的某些规定。有的甚至采取“封锁”的办法,不让下级和群众知道中央的某些政策。这样的事例,是不少的。一九五九年四月经过中央通过的毛泽东同志关于农业方面六个问题的党内通信发出以后,就发生过这种情形。一九六一年春天中央拟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发出以后,又发生过这种情形。一九六一年九月,中央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七十条发出以后,又发生过这种情形。在中央关于轮训干部的决定发出以后,还发生这种情形。
再说经济计划方面的问题。
这几年,国家计划指标定得过高,而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不向中央和上级报告,在国家计划以外,另立计划,层层加码,甚至把他们自己的计划置于国家计划之上,冲击国家计划,这就更加损害了我们的计划经济。
有些部门、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在执行生产和基本建设计划的时候,不是集中力量去完成国家统一计划规定的任务,而是分散力量去干计划外的事情,甚至把国家计划丢在一边,用国家计划规定的某些专用物资,去完成它们自定的计划,或者去搞那些完全不是必需的“楼、馆、堂、所”的建设。
有些部门、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在调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时候,不是首先考虑全局的需要,完成国家规定的上调任务,而是首先满足自己的需要,搞自己的“小家务”;对往上调的物资是层层扣留,对国家分配下来的物资也是层层扣留;有的还擅自挪用应该由国家统一支配的物资,假借“协作”的名义,私相交换;有的甚至少报产量,隐瞒库存,“监守自盗”,“以邻为壑”。
有些部门、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在招收职工的时候,不执行国家计划,不按实际需要,任意地增加大批人员。在精减职工的时候,有些单位讨价还价,甚至边减边加,或者明减暗加。
有些部门、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在使用资金的时候,不遵守国家的规定,擅自动用银行的信贷资金和企业的流动资金,去搞国家计划外的基本建设,囤积物资,预付货款,弥补自己的财政赤字。
这几年,擅自动用应该由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特别是生产这些物资的单位、部门和地方,这种事情发生得更多。
经济工作方面的分散主义,使国家无法制定统一的适合情况的计划,并且把国家的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物资分配计划、商业计划、劳动计划、财政计划都搅乱了。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材料,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年,这三年国家计划外的基本建设投资,有二百一十七亿元,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一还多。这笔款项,大约相当于建设八个鞍钢所需要的投资,或者相当于建设三十五个长春汽车厂所需要的投资。中央下达的国家计划内的建设项目,本来已经过多,已经不适当,国家计划外的项目又大大地增加,这就使基本建设战线拉得更长了,力量更加分散了,投资效果不能迅速发挥的情况更加严重了。
这些计划外的投资,虽然有一部分是必需的,但是有许多是非必需的,是乱投乱用的。其中用以建设“楼、馆、堂、所”的,就有十七亿五千万元。单是这一笔完全不是必需的、非生产性的开支,就相当于建设每年总产量为三百多万吨的氮肥厂所需要的投资。
一九五八年管理权力下放以后,当年全国各方面就新增加职工二千零八十二万人。一九五九年国家要求精减职工八百万人,但是到年底,反而增加了二十九万人。一九六○年国家计划规定增加职工二百万人,实际增加了四百八十三万人。在这三年中,工业部门的职工共增加了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人。到一九六一年,中央一再指出必须坚决精减职工,严禁从农村招人,但是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有些单位,并没有严格执行。
在这里,不准备再用其他的材料来说明国家计划被搅乱的情况。同志们从这些材料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分散主义的现象是严重的。有人说现在没有多少分散主义,或者说分散主义并不严重,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
许多分散主义现象的发生,是同国家计划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关系的。例如,国家规定的生产、基本建设任务过高,所分配的原料、材料、燃料又不够,国家的物资管理制度也不尽合理,这就给地方、部门和单位造成了困难。有一段时间,我们要在全国建立许多个完整的工业体系,而且想很快实现。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建设工作上也有相当大的盲目性,它们在已经过高的国家计划指标上,又另加新的任务,提出更急的要求。这些地方、这些部门、这些单位的领导人员和许多干部,主观上希望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的建设事业办得越多越好,越快越好,但是,他们没有很好地研究各种可能的条件,不能正确地处理局部同整体的关系。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许多妨碍国家统一部署、损害全局利益的分散主义现象。
在我们党内,有些干部严重地沾染了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非无产阶级思想,斤斤计较眼前的、局部的利益,缺乏远大的政治眼光。这是分散主义产生和滋长的更重要的原因。
分散主义的一切做法,完全不符合总路线的多快好省的要求,也完全不符合毛泽东同志所提出的发挥地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精神。分散主义,表面上似乎是为了某一地方、某一部门、某一单位的利益,但是,实际上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归根到底,也就是损害了这个地方、这个部门、这个单位的根本利益。
分散主义的种种做法,助长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发展,助长了资产阶级实用主义思想的发展。分散主义不但对于社会主义经济起了破坏作用,而且对于我们党的队伍,对于国家干部,在思想上起着腐蚀作用。有一些干部,利用分散主义所造成的混乱现象,营私舞弊,甚至同社会上的坏分子互相勾结,为非作歹,扰乱市场。这些干部,实际上已经蜕化变质。近年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违法乱纪的事件大大增加,固然有它的社会根源,但是,不可否认,也是同分散主义有关的。
大家看到,由于分散主义,一些同志的全局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淡薄了,共产主义的思想衰退了。
由于分散主义思想作怪,在不少部门、不少地方、不少单位,上下关系和相互关系也很不正常。有些同志竟然在党内耍策略,如在提基本建设计划的时候,有意不提关键性的项目,有意少报投资,等到计划批准以后,再要求另立专案,追加投资。这是不能准确地制定和执行国家计划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一些党的会议上,常常出现超出正常讨论问题范围的讨价还价。在同志之间、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之间,不说老实话,不交心,怕吃亏,喜欢当“聪明人”,藏一手,不互相照顾困难,常常使一些简单的容易解决的问题,长期拖延下来,得不到合理解决,使工作受到损害。
总起来说,分散主义对我们事业的危害,有下面四条:
第一,在政治上,损害党的统一。党的政策是党的生命,破坏党的政策,就必然要损害党的统一。
第二,在经济上,损害全民所有制,使国家计划不能正确地制定和执行。
第三,在思想上,滋长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损害共产主义。
第四,在组织上,损害民主集中制,破坏党的纪律,削弱党的战斗力。
显然可见,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这是摆在全党面前的重大任务。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党——共产党,为了实现自己的伟大的历史任务,从来就是以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的思想,来教育自己的队伍,指导自己的行动。
列宁总是强调地指出,马克思是主张无产阶级集中制的。列宁在总结十月革命的经验时说:“无产阶级实行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它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列宁的意思是,无产阶级需要集中制,是绝对的。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所以能够实现这样的集中制和纪律,主要是由于: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自觉性:无产阶级先锋队同广大劳动群众的联系,“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同他们溶成一片”;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策的正确性,“而且要使广大群众根据切身经验也确信其正确”。列宁说,如果没有这些,建立无产阶级的集中制和纪律的企图,就会变成空谈。
在十月革命以后,列宁反复强调说,没有严格的集中制,没有铁的纪律,就不能建成社会主义。“因为建成社会主义就是建成集中的经济,由中央统一领导的经济,能够实现这种经济的只有无产阶级”。列宁认为,要建成这样集中的社会主义经济,没有最广大群众的积极活动,是不可能的。正如他所说:“只有从社会主义实现时起,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才会开始真正地迅速地向前推进,形成一个有大多数居民甚至全体居民参加的真正群众性的运动。”
列宁在谈到中央同地方的关系的时候,曾经说过:“只有按照一个总的大计划进行建设,并力求合理地使用经济资源,才配称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苏维埃政权决不贬低地方政权的意义,决不伤害它们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农民自己也根据经验体会到了实行集中制的必要。”
毛泽东同志的观点,同列宁的这些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极端民主化和小团体主义同无产阶级政党不相容。他说:“极端民主化的危险,在于损伤以至完全破坏党的组织,削弱以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小团体主义对党组织“同样地具有很大的销蚀作用和离心作用”。
在抗日战争初期,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把党的纪律概括成为四条:(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他说:“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在这四条纪律中,最根本的、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全党服从中央。
毛泽东同志一九四二年在《整顿党的作风》的演说中指出:“一部分同志,只看见局部利益,不看见全体利益,他们总是不适当地特别强调他们自己所管的局部工作,总希望使全体利益去服从他们的局部利益。他们不懂得党的民主集中制,他们不知道共产党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
在全国解放的前夜,毛泽东同志起草的中央关于《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的指示中,强调地指出:“必须坚决地克服许多地方存在着的某些无纪律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即擅自修改中央的或上级党委的政策和策略,执行他们自以为是的违背统一意志和统一纪律的极端有害的政策和策略;在工作繁忙的借口之下,采取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错误态度,将自己管理的地方,看成好象一个独立国。这种状态,给予革命利益的损害,极为巨大。各级党委必须对这一点进行反复讨论,认真克服这种无纪律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将一切可能和必须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和中央代表机关。”
在全国解放以后,为了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毛泽东同志提出,必须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逐步地消灭经济工作中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
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毛泽东同志对于民主和集中两方面的关系,作了扼要的阐明。他说:“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毛泽东同志在《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一文中说过:“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党和国家较为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我们应该在人民内部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努力造成这样一种政治局面。我们常常说,要力争上游,什么是我们在工作中首先要力争的上游呢?就是要在全国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力争造成这样一种政治局面的上游。有了这种政治局面,我们就能够更好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就能够比较容易地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力争上游。如果没有造成这种政治局面,其他方面的上游是难于争取得到的,即使一时争取到了,也是不巩固的,不能持久的。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大政治意义,也就在这里。
同志们知道,毛泽东同志历来是维护中央统一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使在错误路线的领导下,他还是从全党团结的利益出发,坚持严格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坚持真理的原则性和服从组织的纪律性结合起来,从而最后在遵义会议上纠正了错误的路线,使党中央的领导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下,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取得了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我们又很迅速地进行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完成了社会主义的改造,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所有这些,都是同中央不断地加强集中统一的领导分不开的,也是同各地方、各部门坚决地执行中央的指示分不开的。
从遵义会议以来,在这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局部地区曾经在一个时期发生过错误,但是,由于有了党中央集中统一的正确领导,这些错误就很快得到纠正,使我们的事业能够避免严重的挫折,而不断地胜利前进。只是在那些完全脱离中央的统一领导,向中央闹独立性,坚持他们自己的错误路线和错误政策的地方,那里的工作才遭受到不应有的重大损失。
由此看来,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能没有党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尤其需要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这个问题,对于我们事业的胜利前进,关系极大,全党同志都应该有正确的认识。
当然,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分散主义倾向,同上面所说的那种完全脱离党中央正确领导的、路线性质的错误,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但是,目前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分散主义倾向,如果不坚决纠正,而任其发展下去,是十分危险的。
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方面,需要把几个问题解释清楚。
第一个问题是: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同发挥各地方积极性的关系问题。
这个问题应该慎重处理。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则,就是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所指出的,要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来巩固和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
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历来重视发挥地方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中央的许多正确的政策,都是在总结地方的和群众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而且有许多还是同地方的工作同志共同商量制定出来的。
一切正确的政策,一切正确的领导,总是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违反这个原则,就会犯错误。中央的集中领导,任何时候都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地方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也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必须从总结群众的经验出发,而不是从任何主观的臆想出发。
中央的政策,国家的统一计划,都是要依靠各地方发挥积极性来实现的。从一九五八年起,中央把许多管理权力下放到地方。把应该下放的管理权力放下去,对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正确地合理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是我们永远要做的,是毫无疑义的。
但是,积极性有两种:一种是实事求是的积极性,一种是盲目的积极性。党中央要求地方发挥的积极性,是前一种,不是后一种。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只要这种集中统一是适当的,就会有利于地方发挥前一种积极性,防止后一种错误的积极性。
各地方的积极性,首先应该是坚决执行中央政策的积极性,坚决执行国家统一计划的积极性。各地方应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精打细算,合理地使用本地方的人力、物力、财力,更好地保证国家统一计划的实现。就一九六二年来说,各地方发挥积极性,就是要根据中央的政策,千方百计地进一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求保证完成这个年度的粮食征购任务和上调任务;就是要完成各种经济作物的生产任务和收购任务;就是要完成工业生产任务;就是要完成各方面的“精兵简政”、增产节约的任务。只有完成这些任务,我们才能有效地进行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作,比较快地摆脱目前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的某种被动局面。
第二个问题是: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同各地方因时因地制宜的关系问题。
各地方在执行中央政策的时候,可以而且必须研究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在必要的时候,还应该作出某些补充规定,使中央政策更好地同当地群众的经验结合起来。但是,应该指出,中央制定政策,是从全局的情况出发的,同时也考虑地方的特殊情况。中央的政策,既集中体现全局的利益,又照顾局部的利益。因此,各地方的党组织,对于中央的政策,只能够在切实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的前提下,加、以具体化,决不允许借口“情况特殊”、“因地制宜”,而任意修改,甚至拒不执行。
中央制定的政策,有的可能不恰当,或者不完全恰当。各地方在执行中央政策的时候,如果发现某些方面不适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应该及时地向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中央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以前,仍然必须坚决执行中央既定的政策。
至于农业生产中的耕作制度和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尊重当地群众经验,因时因地制宜,绝对不能强求一律。在农业的具体工作上,特别是在技术措施上,管得太多太死,这种过分集中的做法是不对的,实际上是违反中央政策的一种瞎指挥和命令主义。
我们说,要在中央的统一政策、统一计划下,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这绝对不是否认因时因地制宜,也绝对不是否认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有自己的特点和灵活性。把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同瞎指挥、命令主义混为一谈,那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个问题是: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同分级管理的关系问题。
中央对经济、文教事业,一贯地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今后,我们仍然要坚持这个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过两方面的经验。一方面,是中央集中过多,在一九五八年以前有一段时间就是这样。另一方面,是地方、部门的权力过大,而且又层层下放,分得过散,在最近几年就是这样。这两种情况,既不利于更好地实行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也不利于正确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目前的情况,我们必须改变最近几年权力下放过多、分得过散的现象,把权力集中起来。首先是要更多地集中在中央和中央的代表机关(中央局),以便中央从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有效地进行调整工作,更有效地克服当前的困难,更快地争取整个国民经济的根本好转,为下一步的新的发展准备条件。
这里所说的把权力集中起来,也包括要把地方和中央管理部门过去下放过多而现在必须集中的权力,逐级地收上来,由省、市、自治区和中央管理部门直接掌握。
在加强集中统一的同时,也需要在国家的统一计划以内,从生产任务的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某些物资的分配、劳动力的调度等方面,给各地方、各部门一定的机动余地和调剂权力,以便它们能够解决本地方、本部门的特殊问题,更好地完成国家统一计划所规定的任务。拿基本建设来说,根据过去的经验,国家应该把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至十五,交地方具体安排自己所需要的建设项目。地方的这些项目,都必须包括在统一的国家计划以内。
地方计划是国家计划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制定地方计划是实行分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中央的集中领导和国家的统一计划下,各地方可以、而且应该合理地利用本地方的各种资源,充分地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千方百计,全面地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任务。出色地完成任务的地方,国家应该给以奖励。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应该拟订合理的奖励办法。
应该了解,实行分级管理的根本要求,是各级地方和各级管理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把所属的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认真地管理好。为了实现这个要求,所有地方,所有管理机关,都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和制度。例如,在一切农村人民公社中,都必须继续试行和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和中央的有关指示。在一切国营工业企业中,都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工业方面的指示,并且按照规定切实试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在一切商业单位中,都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商业方面的指示,并且按照规定切实试行商业工作条例草案。在高等学校中,也必须切实试行高等学校工作条例草案。
总之,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在目前最重要的是:全党要有统一的政策,全国要有统一的计划。绝对不允许在中央的政策以外,有同中央政策相抵触的另一种政策;也绝对不允许在国家的统一计划以外,有同国家统一计划相抵触的另一种计划。
关于经济工作方面集中统一的要求
有了统一的思想、统一的政策、统一的计划以后,还必须有统一的指挥、统一的行动,才能保证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
为了在经济工作方面加强集中统一的领导,中央提出以下十项要求:
第一,国家计划必须保证全面完成,争取超额完成。地方计划必须纳入国家计划。改变计划或者补充计划,必须经过中央批准。
第二,凡是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度的重点工业企业,由中央直接管理,已经下放给地方的,必须在一九六二年内通盘安排,逐步收回。原来由省、市、自治区管理的重要工业企业,已经下放了的,应该收归省、市、自治区直接管理。
第三,所有的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无论是中央的或者地方的,都必须纳入国家计划,不准有国家计划外的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逐项地分级地审查、批准;没有经过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准动工。
第四,国家规定的生产资料的调出计划,必须切实保证完成,不准留好调坏、七折八扣,甚至占用不调。国家分配的物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的规定使用,不准用来干计划规定以外的事情。超产和节约的生产资料,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处理。
第五,国家规定的生活资料的收购任务和上调任务,除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经过中央批准减免的以外,必须保证完成,不准多留少调。
第六,国家确定的劳动计划,必须坚决执行。没有经过中央批准,不许增加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一律不准超过。
第七,国家统一规定的工农业产品的价格,不准任意变动。由地方、部门规定的产品价格,需要变动的时候,必须报告全国物价委员会批准。
第八,国家财政预算规定的收入,在正常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完成,支出不许超过。地方的财政预算,不许列赤字,不许先支后收,不许挪用银行资金。
第九,国家规定的信贷计划和现金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流动资金,必须经过国家财政机关核定、批准。企业向银行贷款,必须按期归还。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的需要,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弥补企业亏损和其他财政性开支。现在有些企业的合理亏损,由国家财政开支;企业的积压物资,由国家统一处理。
第十,国家规定的出口计划,必须如质、如量、如期地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进口计划,不准各地方、各部门擅自变动。国家的进口物资,必须按照中央的规定分配,不许扣留先分、移作他用。
为了实现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需要全党同志同心同德,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做好经济计划工作。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及时地提供真实的情况和准确的统计数字,提出关键性的问题,拟出切实的有可靠根据的计划草案,通力合作,帮助中央计划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一致遵守的国家计划。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不许耍策略,藏一手,隐瞒情况,谎报数字。在计划确定以后,都必须严格遵守,保证实现。
越是加强集中统一的领导,越是要反对官僚主义。中央和中央的工作部门,必须切实地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地发扬民主作风,克服和防止官僚主义,力求使自己的领导正确,使方针、政策、经济计划、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都尽可能合乎实际。
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应该有一套既有利于中央集中统一、又有利于地方发挥积极性的规章制度。应该在中央领导下,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查,凡是符合上述规定精神的,要坚决贯彻执行;凡是不完全符合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精神的,要加以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从中央到地方,必须加强和改进计划委员会的工作,由各级党委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计划委员会。各级计划委员会,必须协助党委和政府,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的领导,成为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助手。
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对于全党干部来说,最重要的是总结经验,提高觉悟,使大家充分地认识分散主义的危害性,自觉地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计划,防止和克服分散主义。无论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哪个单位,在检查分散主义的时候,必须实事求是,一般地对事不对人,决不允许采取简单、粗暴的斗争方法。对于犯过分散主义错误的干部,只要他们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改正,就可以不加追究。至于那些同社会上的坏分子勾结起来,投机倒把,盗窃国家财产的人,应该对他们严格处理。今后,如果有人破坏党的政策和国家计划,闹分散主义,就必须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加以处理。在党员群众和不脱离生产的干部中,不要去反对分散主义,只对他们进行关于社会主义和全局观点的教育,使大家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更好地执行党中央的政策,更好地按照国家的统一计划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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