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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夏杏珍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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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中国农民在长期与疾病的斗争中摸索出来的一个创举。在新中国医疗卫生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它为解决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年至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板。昆明医学院健康研究所编:《从赤脚医生到乡村医生——绪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5页。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转引自:《江苏农村怎样面对非典》,《光明日报》2003年5月19日。
   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合作医疗随农业合作化运动兴起
   “合作医疗制度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当代中国的卫生事业》(下),中国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5页。当时,一些地区农村的干部、群众,为改变缺医少药的状况,开始探索一种互助性质的医疗形式:由社员群众和集体筹集一定的资金,社员看病的药费由生产大队统一支付或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基层医疗人员的报酬采取由生产大队记工分的方式解决,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和口粮分配(一般相当于一个中等劳动力的收入)。医生有病人就行医,无病人则参加农业劳动,农忙时还田间地头巡诊。例如:广东省东莞县杨屋乡在1957年高级社时期就建起了保健室,设立了保健员,开始培养自己的“赤脚医生”。1958年公社化后,又随所在公社统一实行包干医疗,社员看病不花钱,从集体经济中开支。经过实践,认识到在集体经济还薄弱的情况下,把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全部包下来有困难,决定组织合作医疗来代替包干医疗。办法是:由每人每月交1角5分钱作股金,看病挂号费自付,门诊药费从合作医疗费中开支七成,住院的药费全部由合作医疗负担。据《合作医疗就是好——杨屋大队实行合作医疗的调查报告》,《人民日报》1968年12月7日。

   二、毛泽东“六·二六”指示推动合作医疗的发展
   合作医疗适合中国农村情况,能够解决农民缺医少药的问题,所以一当产生,就受到欢迎,得到较快发展。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毛泽东于1965年1月作出组织城市高级医务人员下农村和为农村培养医生的指示。6月26日,毛泽东又作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在全国推行。至1965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一部分县实行了这种制度。《当代中国的卫生事业》(下),中国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5页。

   三、1968-1969年《人民日报》组织的大讨论带来大办合作医疗的热潮
   1968年12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深受贫下中农欢迎的合作医疗制度》,报道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贫下中农创办合作医疗的经验和体会。这个公社从1966年12月开始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办法是:每人每年交1元钱的合作医疗费,生产队按照参加人数,由公益金中再交1角钱。除个别老痼疾病需要常年吃药的以外,社员每次看病只交5分钱挂号费,吃药就不要钱了。公社卫生所12名医务人员,除2人暂时拿固定工资外,其余10人都和大队主要干部一样记工分。再按不同情况,每月补助3-5元。全公社99%人参加了合作医疗。文章总结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最根本的一条是解决了农民群众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困难,身体健康有了基本保障。他们说:“农业合作化挖了穷根,合作医疗挖了病根。”
   《人民日报》从1968年12月8日开始,到1969年12月4日,一年时间内,连续组织了23期“关于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的讨论”,赞扬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交流巩固和发展合作医疗的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合作医疗的建议。在讨论的推动下,1969年全国出现了大办农村合作医疗的热潮。
   1976年6月15日至23日,在上海川沙县江镇公社召开了全国赤脚医生工作会议。会后,卫生部于7月21日向党中央、国务院写了报告,提出:“赤脚医生、合作医疗已经发展起来的地方,要抓充实提高;还没有办起来的地方,特别是国防边境,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山区,老革命根据地,渔区,牧区,要积极地、有步骤地、因地制宜地尽快办起来。”到1977年底,全国有85%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见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编:《农村卫生文件汇编》,(2001年12月编),第419页。
   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人民公社形成了一套领导管理体制。如湖北乐园公社,其管理体制是:公社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它们在公社革委会和生产大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合作医疗工作,定期向广大群众汇报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听取大家的意见。据湖北省长阳县:《我们狠抓了三件大事——乐园公社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人民日报》1968年12月11日。
   在推行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由于受“文化大革命”极“左”错误影响,过多地迎合现实政治的需要,存在着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和片面追求减免率、搞“一刀切”等问题,某些地方存在的形式主义的弊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水平的提高。

   四、“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实现制度化
   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摆脱了政治化带来的弊端,在更加务实的基础上前进。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一个《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领导,不断总结经验,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巩固、完善,更好地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这个《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是第一次由政府部门发布的正式法规性文件。对20多年来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全面、细致的政策性规定,标志着合作医疗的制度化。
   1981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这是巩固、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又一重要文件。《报告》指出:赤脚医生队伍是在农村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其中约三分之一左右已达到相当中专的水平。他们同民办教师一样,是农村的知识分子,技术人员。要建设好这支队伍并保持稳定和发展,关键问题之一是合理解决其报酬。《报告》提出:“凡经考核合格、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发给‘乡村医生’证书,原则上给予相当于当地民办教师水平的待遇。”《报告》指明:“赤脚医生的调动、培训、考核、发证和政府补助费的管理均由县卫生局负责。”这些规定,对稳定和提高赤脚医生队伍,巩固、完善合作医疗制度,有长远的、积极的指导作用。1980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障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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