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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瑛: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合作制改革
发布时间: 2019-12-20    作者:钟瑛    来源:第十八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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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合作制改革

  ——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中国化的实践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为我国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清除了根本性的社会制度障碍,但并没有改变小农生产大国的性质。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选择了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正确方向,通过农业合作化把个体小农经济转变成社会主义经济。毛泽东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实际,提出了一系列新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指导思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中国化的内涵。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中国化新发展。

  一、毛泽东关于新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指导思想

  毛泽东全面领导了新中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他的主要注意力在农业合作化。他主持制定了1951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和195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定(草案)》,1955年主持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直接推动了新中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兴起。

  毛泽东关于新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指导思想主体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立农业合作社经济的目的是发展生产力,为向社会主义转变提供必要的条件。毛泽东对农业集体化的目标坚定不移,并在领导工作中尽可能加速其实现。他明确提出建立农业合作社经济的目的是发展生产力,为向社会主义转变提供必要的条件。互助合作运动的过程,就是“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要叫集体农庄)”[1]。也就是由土地私有、分散经营、集体劳动的互助组,过渡到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社,再过渡到土地和其他基本生产资料归公的高级社。他强调:“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2]

  第二,农业合作化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既要发挥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要保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1951年,由毛泽东主持制订的中共中央第一个《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明确指出:“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条件,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3]并第一次提出了农业互助合作的阶级政策:“巩固地联合中农的政策。对于富农经济,也还是让它发展的。”[4]1953年1月,毛泽东对邓子恢强调说:“你们农工部,要发挥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必须保护个体的积极性,而不要挫伤它。”[5]保护农民两个积极性的这一思想主张,是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指导思想之一。

  第三,在农业方面,在我国的国情和条件下,必须先合作化然后机械化。1951年,毛泽东针对刘少奇认为互助组内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就说过,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6]1955年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作了这样的结论:“在农业方面,在我国的条件下(在资本主义国家内是使农业资本主义化),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7]这个论点突破了斯大林的苏联模式,并在199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得到进一步发挥,成为论证加速农业合作化的可行性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

  第四,农业合作化应当同时开展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革命和改变农业落后的技术革命,由此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针对农村有计划大量增产的要求,存在着同小农经济分散私有的性质与农业技术的落后性质这两个矛盾。1955年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明确阐述了解决办法,他指出:“我们现在不但正在进行关于社会制度方面的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革命,而且正在进行技术方面的由手工业生产到大规模现代化机器生产的革命,而这两种革命是结合在一起的”,“只有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彻底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又在技术方面,在一切能够使用机器操作的部门和地方,统统使用机器操作,才能使社会经济面貌全部改观”[8],为此还设计用10—15年时间完成社会改革,用20—25年时间完成技术改革。

  综上所述,20世纪50年代前期,毛泽东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基础上,结合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根据中国的国情,特别是从小农经济社会这一实际出发,引导中国农村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新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指导思想。这一系列思想主张切合中国实际,引导着中国农村在新民主主义的任务完成以后,经过互助合作逐步消灭私有制达到社会主义,完成由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的转变,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中国化的内涵。

  二、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实践探索

  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在毛泽东关于新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指导思想引领下,中国共产党领导新中国广大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由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分红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再发展到取消土地报酬、完全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到1956年,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一)农业合作化的初期阶段:1951年—1955年7月

  1953年2月、12月中共中央先后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是这一阶段两个纲领性的指导文件。在此指导下,我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逐步发展。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为:一是领导上采取积极而又谨慎的态度,认真贯彻执行自愿互利、典型示范与国家帮助的原则,不挫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不歧视打击单干农民。二是有领导地分批逐步发展,由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初级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有较多的公共财产),再到高级社(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集体公有、按劳分配),逐步过渡。分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步骤和形式,使农民逐步适应,不发生剧烈的震动,不影响生产。三是组织形式主要是互助组和初级社。这种组织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还不触动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适应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易于为农民所接受。四是在建立初级社的同时,农村还建立了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形成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体系。

  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的互助合作运动适合当时我国农业生产力与农村的实际情况,发展是比较健康的。

  (二)农业合作化的高潮阶段:1955年7月—1957年

  以1955年7月毛泽东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为转折点,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阶段。这一阶段的指导性文件还有:《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毛泽东在此次全会上所作的《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以及他亲自主编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并撰写的序言和104篇按语。这一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得很迅猛,一下子席卷全国,农民纷纷入社,很快实现合作化。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为:一是以批“小脚女人”、批“右倾”、开展路线斗争和搞政治运动的方法掀起全国合作化高潮,给人以很大的政治压力。二是绝大部分合作社没有经历过渡步骤,一步到位。普遍推行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形式,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和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三是一下实行完全公有,把农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归公,虽有作价偿还的规定,但没有按等价原则真正兑现,事实上变成对农民部分财产的剥夺,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总之,这一阶段农业合作化的迅速完成,转移了人们对深层次问题的关注。热潮过后,各种消极现象便陆续暴露出来,新中国农业合作化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高级社的建立,标志着农民个体所有制已完全被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取代,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此后,1958年以后到农村改革前,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人民公社体制,在这一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称之为“集体所有制经济”。

  (三)新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历史性成就与失误教训

  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虽然走了曲折的道路,但正因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比较适宜的方针、原则和实施步骤,所以我国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基本的成功。其历史性成就主要体现为:一是把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改造成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避免了两极分化。二是在全国农村切实扎下合作社的基础。涌现了一批办得较好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江苏省江阴市的华西村、河南省新乡市的刘庄、北京市房山县的窦店等等,至今还有不少地方的村、组合作经济组织仍以统一经营为主,保留了改革前合作化的成果。三是在这样一场涉及几亿农村人口的、大规模的、极其复杂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中,不仅避免了在这类情况下通常难以避免的生产力下降,而且促进了农业生产力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毋庸讳言,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也存在着一些失误,最突出的失误教训是:一是在农业合作化速度问题上操之过急。在合作化运动后期阶段,把是否加快合作化的步伐看作是坚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重大问题,用政治压力推动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速度,在实践中违背了稳步前进、逐步过渡、分阶段发展的原则。尤其是在高潮阶段,短期内就把农民视如生命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了公有化,明显地超越了农民对制度变迁的需求与心理承受能力。二是在农业合作化目标问题上片面追求生产关系的升级。过早地完全否定了私有制,取消了加入高级社农户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按股分红权,也没有严格遵守自愿互利的原则。三是在农业合作社规模问题上形式过于整齐划一。随着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整齐划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取代了初级社时期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取代了多种经营形式并存,以高级社集中统一管理为特征的社会结构也取代了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社会单元的分散性社会结构。

  总之,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虽然走过了曲折的道路,但对农村社会变迁的影响是多重而深远的,它的成就与失误,都在中国乡村大地上留下了深深的历史烙印。

  三、我国农村改革实践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中国化的新探索

  1978年12月举行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政治路线,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开创了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历史新纪元。我国改革从农村起步,农村改革则发端于农民群众的创举——“包干到户”。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适时总结农民群众的创举,调整政策,因势利导,全面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农村改革的实践,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中国化的新探索。

  (一)在土地和大型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生产经营管理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顺乎时势,合乎民心,领导我国广大农民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基本指导思想,是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要求出发,在土地和大型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生产经营管理体制,通过实现责、权、利的统一,调动集体和农民个人两方面的劳动积极性。

  改革的实践强烈冲击着“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朝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前进。1980年,邓小平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9]这就是说,实行包产到户后,我们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是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合作经济。既不是走私有化道路,也不会在将来再回到从前的集体化轨道上去。农民家庭经营基础上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在我国改革实践中的新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我国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

  我国农村改革后,原来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一级经济,变革为多种形式的社区合作经济。为适应改革探索中的新情况、新变化,在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8条提法上也有所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恢复了“合作经济”的提法。

  在1983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简称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或大队,在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有的以统一经营为主,有的以分户经营为主。它们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10]至于各种专业性的合作经济性质,文件则明确指出:“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11]

  对合作经济性质的明确认识,还体现在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版)中第8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

  (三)邓小平提出关于我国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商品化、社会化、国际化趋势越来越猛,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多种经营蓬勃发展。在这种情况下,1990年邓小平高瞻远瞩地提出了我国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他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2]这一思想清晰地指明了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阶段,在坚持和巩固“第一个飞跃”成果的基础上实现“第二个飞跃”,正是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长期方向。

  在邓小平关于我国农业发展“两个飞跃”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所有制结构初步实现了从单一公有制向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转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家庭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在农村所有制结构多元化中,各种新型专业性合作组织开始涌现,甚至还出现劳动联合、资本联合相结合的新型合作关系。

  (四)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也得以逐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向多元化的方向演进的又一次组织制度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遵循价值规律,由市场配置,农产品竞争也要遵守市场准入原则、市场竞争原则、市场退出原则,生产要素(土地、技术、资本、信息、劳动力等)在市场中自由配置,优化组合,于是,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应运而生。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微观基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调整,工农业并举,也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这些新型专业性合作组织最大的特点是基于农民自己的意愿自由加入、自由退出,实行民主管理,这与过去的“归大堆的集体”完全不同,体现了公认的合作社原则。这种合作组织是以各种农产品或者农业专业服务为链条、纽带的,与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趋势是吻合的,具有互助互惠的特点,组织的成员在其中得到利益,有利于实现共同发展和致富。实践证明,这种以利益机制为基础的联合和组织,更具有生命力。

  同时,合作组织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合作组织。历史实践表明,这些形式既可以为资本主义国家所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所用。选择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是否符合国情,从根本上说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得到广泛发展,是因为合作组织特有的制度保证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始终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代表农民同其他利益主体进行谈判,从而改善和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让农民能够顺利地进入市场,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

  (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

  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加快立法进程。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组织和运作制度、扶持政策等基本内容。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也于2007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一法一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不仅遵循了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而且从我国实际出发,在若干制度的安排上进行了创新,标志着我国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内涵重新界定,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内部运行机制。为此,2017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这部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二是针对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期,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局面将长期存在的现状,明确法律首先应当支持拥有承包经营权、经营农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农户。三是明确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四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须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上述法律修改内容体现了现代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当前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践要求。

  总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宝贵经验和教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与时俱进,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1]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

  [2]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1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7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7页。

  [5] 《缅怀毛泽东》(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376页。

  [6] 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页。

  [7]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

  [8]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3、438—439页。

  [9]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

  [10]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aboutchina/data/zgncggkf30n/2008-04/09/content_14684996.htm。

  [11]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aboutchina/data/zgncggkf30n/2008-04/09/content_14684996.htm。

  [12]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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