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打倒地主阶级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
1933年10月,毛泽东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中,对地主与富农分别作了这样的界定: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收取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农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地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富农的剥削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可见,地主与富农共同的特点是对农民进行剥削,但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是收取地租,富农则主要是雇工。既然地主占有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地租,他自然不关心已出租的土地是否需要改良,也不会去关心租种土地的农民是否改进了生产工具和提高了生产效率,这种土地所有制毫无疑问代表的是一种落后的生产关系,通过土地改革打倒地主阶级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
当然,革命要打倒的是地主这个阶级,要消灭的是其对农民的剥削,并将之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而不是对其肉体消灭。不论是土地革命还是土地改革,对此一度没有很好的把握,都曾出现过肉体消灭恶霸地主的做法,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对于这个问题,1948年初毛泽东在一次讲话中曾指出:“地主作为一个阶级要消灭,作为个人要保护。”并解释说,消灭地主阶级是因为它代表的是反动的生产关系,“但废除地主阶级的私有权,并不等于连他的人也不要了。地主和旧式富农占农村人口十分之一,全国共有三千六百万人,这是社会的劳动力,是一种财富。”他强调:“我们对封建剥削要非常恨,但地主本人还是劳动力,经过改造过几年还有选举权。对地主要安置好,安置不好会出乱子,我们就不可能取得胜利。”可见,土改的目的在于废除封建土地关系,打倒地主阶级,并不是为了斗地主。
中国内地的土地改革主要是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的方式进行的,人们常常将之与20世纪50年代初国民党在台湾进行的土地改革进行比较,并由此而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大陆没有采取和平的方式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其实,在土地改革运动启动之初,中国共产党也曾打算通过发行土地公债等有偿办法,收归地主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在陕甘宁边区等地还进行过这样的尝试。但是,“五四指示”刚刚发布,全面内战即告爆发,客观环境要求加速解决解放区农民的土地问题。当时,国共决战的战场在农村,要争取的主要对象也都在农村,要赢得解放区广大农民对战争人力物力的支持,就必须迅速满足他们的土地要求。唯有如此,农民才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包括将子弟送上前线来保卫解放区。显然,再通过发行土地公债这类办法财力上是否能够负担暂且不论,仅从时间上也不可能短期完成。因此,就只能采取没收地主土地财产这种方式来进行土地改革。至于在土改的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左”的偏差,其中的原因十分复杂,这方面已有相当多的论著作了分析,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摘自《人民论坛》2011年10月上半月刊,全文约3000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