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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超:美国对华宗教渗透新模式及其意识形态演变
发布时间: 2012-02-23    作者:黄 超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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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战结束以后,新崛起的神权政治意识形态与旧的地缘政治思想结合,在美国国内形成“新冷战意识形态”。美国对华宗教渗透出现与“新冷战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的根本诉求正是以《国际宗教自由法》为标志的“新宗教治外法权”。
  一、美国对华宗教渗透新模式
  “渗透”一词有时会给人“遮遮掩掩”、“捎带”的印象。如此来看,用“渗透”形容当前美国的对华宗教策略似乎有些不够准确,因为“强势”、“居高临下”、“制裁”等词更能彰显美国的硬实力,美国学者也更愿意将其描述为“争夺新世界秩序灵魂的斗争”。不过,如果把美国的“新人权战略”视为“硬实力的软运用”,把“渗透”一词理解为“软硬兼施”,那么,美国对华宗教渗透也不是一个完全过时的说法。
  (一)新目标
  在近代,凭借炮舰政策,外国传教士获取了在华“宗教治外法权”,并在摄取在华利益方面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1943年,以不平等条约形式在中国存在的“旧宗教治外法权”被废止。但是,随着冷战的结束,“新宗教治外法权”以美国国内法的形式死灰复燃,成为美国宗教外交的“机制性”目标。冷战后上台的克林顿政府把提高美国安全、发展美国经济与在国外促进民主作为国家安全的三大目标。与此相适应,美国政府及学者对人权的定义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人权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务”的观点逐渐让位于“人权高于主权”的主张。在人权问题上,又将“宗教自由”问题提升到“第一自由”的高度,鼓吹“宗教自由和平论”,认为“宗教自由”问题不仅是人权问题,而且是美国“国家安全的界定因素”,“宗教自由促进国家安全”。1998年,美国通过了《国际宗教自由法》,该法案的签署正如克林顿所说:“我的政府已经把宗教自由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核心因素。”而《国际宗教自由法》的核心和症结正是美国政府企图获得国际宗教事务中的“新治外法权”。
  历史总是惊人相似,美国史学家赖德烈针对近代《中美天津条约》中的“宗教治外法权”的批判同样适用于《国际宗教自由法》。赖德烈指出:“条约(《中美天津条约》)势必使中国信徒脱离中国政府的管辖,而使教会团体成为一些分布在全国各地而受着外国保护的‘国中之国’……差不多任何诉讼案子,都可以说成是由于非信徒逼迫信徒的。而外国领事或公使,只要他愿意的话,总可以找到干涉的借口。许多中国人,因为看见强大的外国靠山的好处,就假装悔改而加入教会。也有不少传教士,用外国政府的保护为饵,引诱中国人入教……因此,‘宽容条款’的效果,对基督的名并不是很光彩的……教会早已成为西方帝国主义的伙伴,对于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不能推卸责任的。”(Kenneth Scott Latourette,A History of Christian Mission in China,N.Y.:Macmillan,1929.279)
  美国经济学家、地缘政治学家威廉·恩道尔坦率地指出:“美国采取的是鲜为人知的武器,利用‘人权’、‘民主’作为21世纪版的鸦片战争的武器,迫使中国敞开自己,接受美国的超级大国统治。”(威廉·恩道尔:《霸权背后》,吕德宏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在中国国内形成奠基于“新宗教治外法权”基础上的“国中之国”是美国对华宗教渗透的最新目标,推动没有任何国际关系准则和伦理底线的“新人权运动”将是实现该目标的突出标志。
  (二)新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大宗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都得到了健康、有序的发展。部分海内外宗教界的学者敏锐地观察到,曾经笼罩在一些宗教群体头上的“殉道”光环逐渐退却,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世俗诱惑成为中国各宗教必须面对的共同挑战。与此同时,许多美国宣教机构发现,进入新世纪后,基督宗教在中国似乎失去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歌猛进”的发展势头,尤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使“基督教对此狂潮‘只有招架之功而无还手之力’,甚至很多基督徒学者丧失原则、调和退让,不仅没有用基督教转化异质文化,反而被对方转化,一时之间大有‘基督教儒家化’、‘基督教道家化’之势头”。
  在此背景下,美国《国际宗教自由法》无疑给许多宣教机构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在充分领会该法案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宗教政治化”成为一些美国对华宣教机构的优先策略。这一新策略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宗教自由法》为“宗教政治化”提供了具体的政治、法律和行政保障机制,而“中国宗教政治化”又为《国际宗教自由法》提供了“理想”和现实目标,使《国际宗教自由法》不至于无的放矢。其次,“以政治文化基督化为核心”的宣教策略可以使中国的家庭教会重新占领“道德制高点”,以此来增强宣教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第三,21世纪初,中国在迅速发展的同时,进入改革攻坚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也为“宗教政治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基督徒维权运动或“维权政治”是中国“宗教政治化”策略的主要实现途径。部分美国宣教机构基于对中国国内家庭教会发展及力量的“客观判断”,提出家庭教会应该抛弃过去“躲、忍”的策略,转而与“公民维权”相结合,采取更加主动的持续行为去“争权”。一些激进分子则进一步提出具体的“运动式维权”模式:在方法论上注重发现事件、引导事件、升华事件、扩大事件、总结事件、推广事件;在行动机制上强调互联网与媒体联动、草根行动、律师维权、民间筹款、教会与知识系统等形成合力,从而迅速使个体的维权事件运动化、规模化、国际化和政治化。新的基督徒维权政治被界定为“是继20世纪80年代的广场政治,和90年代的地下政治,在2000年代崛起的新模式,其基本特征包括互动网络政治、爱与正义的政治、司法中心的政治、秉承自由传统的政治、护宪和立宪的政治等”。
  从根本上讲,在美国“新人权战略”主导下的“宗教政治化”,就是要使宗教成为所在国“代表反政府运动的一个重要部分”和“主导力量”。(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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