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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妇女权益立法保障
发布时间: 2010-10-28    作者:李明舜    来源:《人权杂志》 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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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以后到现在。

 

女职工权益研讨会

  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

  众所周知,在以男尊女卑、男女完全不平等为重要特征的旧中国,妇女的权利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长期被排斥于法律之外。妇女政治上无权,完全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经济上依附,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社会上无地位,被要求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被剥夺了接受文化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婚姻上不自主,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要从一而终;身心上受摧残,受到一夫多妻制的压迫和娼妓制度的迫害。即使到了中华民国,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局限性,中华民国的建立并没有使妇女获得应有的解放,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有关歧视妇女的规定仍充斥在各种法律之中。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确保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免受歧视,国家不仅完全否定和彻底废除了旧中国遗留的那些歧视、压迫、残害广大妇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而且还及时地颁布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新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妇女的权益加以确认和保护,新中国的妇女立法使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为:

  ——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宣告了新中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第六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要求:“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这些规定宣告了男女法律地位的平等,开创了中国妇女解放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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