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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种措施促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发布时间: 2010-06-24    作者:卫敏丽 赵超 崔清新    来源:新华社 20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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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
——我国积极促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妇女能顶半边天”。妇女在我国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贯彻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妇联组织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教育、舆论等手段,努力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以及劳动、财产等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多方配合共同为妇女维权的工作格局已经形成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央和部分省(区、市)建立了由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劳动、妇联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妇女维权工作协调组,强化维权协调职能。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妇女维权工作协调组的各成员单位积极建立维权服务机构,搭建服务妇女的维权平台。法院系统建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检察机关设立了“妇女维权岗”,司法部门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妇联系统健全了四级信访网络,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在城乡社区建立妇女维权服务站(点)等妇女维权保障机构和设施。

  “全国上下逐步形成了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工作格局。”对此,李建国表示。

  与此同时,我国完善政策法规,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供制度保障,并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以及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李建国介绍,经过努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稳中有升。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所占比例比十届全国人大提高了1.2个百分点,十一届全国政协女委员所占比例比十届全国政协提高了0.9个百分点。

  从法律上平等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任重而道远

  从总体上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是比较好的,但要使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达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仍然任重道远。李建国介绍,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了一些制约妇女发展和维权方面的突出问题。

  ——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三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推进缓慢。四是关于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在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在发包时少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地方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一是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总体偏低。二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低。三是农村妇女进村委会的比例过低。

  “目前,妇女参政人数和比例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李建国说。

  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妇女权益保障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建议,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要突出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执法自觉性,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要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普法规划,继续通过各类大众传媒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增强全体公民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

  执法检查组还建议,在提高妇女参政比例方面,一是逐步提高妇女当选人大代表的比例,各地在制定选举法实施办法时,建议规定增加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在考虑候选人代表性的同时,应多推荐优秀女性作为候选人。二是有计划有目标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任用。多给女干部提供在重要岗位上工作和锻炼的机会,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素质,逐步壮大女干部队伍。三是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加村民自治。

  在加强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方面,要通过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专项规定,规范执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等措施,努力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

  此外,要通过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的研究和对村民自治的监督,抓紧研究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审判尺度,解决相关案件受理难、执行难问题。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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