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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用行动告诉哥本哈根—我国碳减排及低碳经济发展状况调查
发布时间: 2009-12-10    作者:张雁 杨志 郭兆晖 郝建峰    来源:光明日报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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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7日,190多个国家的代表齐聚丹麦哥本哈根,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以及第5次《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代表们将在12天的时间内,探寻未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办法,并决定2012年—2017年的全球减排协议。由于哥本哈根会议将对今后全球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被看作是“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

  气候变化无国界,对抗全球变暖,从根本上大幅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需要各国共同行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德博埃尔在哥本哈根会议前就曾表示:“我们已没有时间可以浪费,为了达成一个明确统一的新协议,各国需要拿出合作与妥协的精神。”事实上,中国早在1990年就参加了《框架公约》的谈判,并且是第一批签署《框架公约》的国家,也是最早批准《议定书》的国家之一。中国政府始终认为,节能减排是世界的需要,也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从为人类负责、对国民负责的高度,中国承诺不重复发达国家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高碳”发展老路,并克服种种困难,积极寻求减低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之路。客观地看,在应对气候问题方面,中国用行动表现出了最大的合作诚意。

回顾过去:中国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科学数据表明,自1750年开始至今,大气中80%的温室气体是由发达国家造成的,为此,《框架公约》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只需要进行自主的减排行动,因此中国并不需要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但中国政府始终把减排看作影响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不仅把减排问题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更为减排行动制定了综合性的措施与办法。

  在战略层面,党中央不仅提出了新的发展观,而且把应对气候问题纳入到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系统工作之中,并将生态文明提升到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同等的高度,把应对气候问题纳入到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总体战略之中。

  在2003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将生态环境问题融入到了我国的总体发展理念之中。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蓝图。2005年,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的《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讲话,向全世界表达了中国特有的和谐世界观。同年,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走新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了构建和谐世界的战略安排。

  在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进一步将生态环境问题提升为全党、全国的重要战略目标。十七大还指出了解决我国新阶段资源环境问题的发展路线,即,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报告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在今年9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题为《携手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讲话,他在讲话中表示:“中国愿同各国携手努力,共同为子孙后代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在以上战略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建立相应的机构,制定有关政策,中国不仅在国内实施了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还积极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当中,将和平、发展、合作的理念真正落到了实处。

  早在1990年,中国政府就派出代表团参加了《框架公约》的谈判,并在1992年签署了《框架公约》,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框架公约》。1998年,中国签署并在2002年批准了《议定书》。

  2006年3月,我国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两个主要约束性指标,即: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在2007年公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我国政府向国内外郑重提出了中期减排目标:截至2010年,仅通过传统能源转化为新能源一个措施,中国5年内可以节省能源6.2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少排放15亿吨二氧化碳(CO2)。而根据《议定书》的要求,发达国家在2012年前减排CO2的总量也只有50亿吨。

  2008年10月,我国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以及中国对此进行的体制机制建设。

  今年5月,中国政府公布了“落实巴厘路线图”的文件,阐述了中国关于哥本哈根会议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和主张,表明了中国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的意愿和决心。9月,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了中国今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节能、提高能效,争取到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有显著的下降;二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争取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三是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四是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

  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碳减排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支持。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促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法治阶段。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初具规模,涵盖水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诸多领域,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今年8月,继制订《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高票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在降低碳排放工作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为——2009年度报告》,我国在1990年至2005年间,单位GDP能耗已经下降了47%。“十一五”前三年,我国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了10.1%,今年上半年又下降了3.35%,预计明年底有望完成“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两成的约束性指标。如果完成这一指标,意味着“十一五”期间我国将节省6.2亿吨标准煤,并至少减少排放CO215亿吨。

  为实现上述指标,我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比如,相继淘汰了一大批炼铁、炼钢、水泥、焦炭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关停了一批小火电机组;同时还解决了一大批相关企业转产、职工就业的问题;通过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我国可再生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已经从2005年的7.5%提高到目前的将近9%;此外,中国的森林覆盖率也从18.2%提高到了20%。即使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政府也没有放松对节能减排的努力,在中央新增的4万亿投资当中,与气候变化、环境保护以及生态建设方面相关的投资就达到了5800亿元,专门用于环保的是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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