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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华侨回国投资
发布时间: 2010-03-03    作者:董志凯    来源:《共和国经济风云回眸》 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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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929通过了《共同纲领》,它在新中国成立后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通过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这个方针,新中国从建立之始就实行了鼓励和协助华侨回国投资的政策。

组织华侨回国投资的方针和政策 

抱着认真负责的审慎态度,为尽可能帮助华侨的投资减少风险,避免失败,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以下具体政策措施。

()将一般宣传号召与具体考察相结合,研讨和制定华侨回国投资的方针和原则

1949年当祖国财政经济尚未完全稳定与好转的形势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政务院华侨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侨委)本着对侨胞负责的态度,认为组织华侨回国投资的条件还未成熟。从l950年起,中侨委即对华侨回国投资作了一般的宣传和号召,同时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海南岛进行了橡胶垦殖的考察研究,并与各有关部门商讨对华侨回国投资的原则与办法。

经过一年多的研究,中侨委拟定了以下几个原则:(1)华侨回国投资,其经营方式须采取私营、公私合营方式。在当时的情况下,公私合营的投资公司每一省、市应以一个为限,以免分散力量,使侨胞投资无所适从(私营不受限制,但应由当地财委核准)(2)关于投资范围规定,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者,华侨均可投资,但是根据华侨的资力、技术及其他具体条件,以从事赢利较快的企业为宜。(3)对华侨投资的优待问题,按《共同纲领》第三十条,鼓励与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的政策予以规定。

195216,中共中央关于海外侨民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明确指示要在国内和国外采取有效方法,保护华侨正当权益,为华侨服务,鼓励国外华侨在可能条件下自愿地、稳步地、逐渐地将其产业转回国内。

但是l952年上半年,由于一部分私营工商业者在购买力提高、市场日趋繁荣的形势下违反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以偷税漏税、行贿、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五毒”行为猖狂进攻,造成了工商界的混乱现象,危害国家人民,使政府不得不发动“五反”运动加以制止。在这种情况下,对华侨投资的组织辅导工作和研究工作延搁了一个时期。此后,人民政府进一步采取积极辅导方针,欢迎华侨回国投资。并对国外华侨工商业家提出为实现国家总路线而奋斗的要求,要求他们“应该明确在国家的计划建设中和根据国内私营工商业者前进的方向,今后回国从事工商业的投资,只要能够配合祖国的需要,从事于有利国计民生的事业,建立新的经营作风,是能够使本身业务获得发展,也能够对国家人民有所贡献的。而树立这样一种力求对国家有所贡献,进而为实现国家总路线而奋斗的事业心,则尤为重要。”

195311月在中侨委召开的第二次侨务扩大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对华侨回国投资的大致方针。其内容为:(1)国外华侨愿意回国参加祖国的生产建设,是欢迎的;他们可将资金先存在国内的银行。(2)国家辅导华侨回国投资的机构,尽可能协助研究和指导其经营的方向。(3)回国华侨工商业资本,最好的经营方式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企业方向。(4)国外的华侨工商业者在参加祖国的经济建设中,要学习新的经营作风,摒除过去一切唯利是图的经营做法,并遵循正当的道路,才能求得发展。(5)回国的华侨工商业者应提高经营的信心。并且指出,祖国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企业是很多的,但在祖国全力进行建设的初期,祖国对回国经营的国外华侨工商业家只能给以方向上的指导与鼓励而难以给予一一的照顾。因此,回国经营的工商业者,为着开辟业务,就必须具备足够的耐心与毅力,并树立积极的远大的事业心,才能在国家的领导下共同克服创业的困难,并使本身业务获得发展。

这次会议关于今后国内侨务方面应当遵循和贯彻的方针中,关于投资的规定为:辅导归国华侨资金参加生产之建设,有计划地选择和培养典型,引导侨资向有利于国计民生及国家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向发展,提高归国华侨工商界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心和经营信心。

从以上关于投资方针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在新中国成立后初期国家对于华侨回国投资是热忱欢迎和鼓励的;l953年以后的投资方针则不啻一般的欢迎,而且有了投资步骤、投资方向、经营方式和经营作风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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