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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化时期西南地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探析
发布时间: 2020-06-10    作者:范连生    来源:国史网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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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化时期,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作为将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成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一种过渡形式,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采用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方式,农户对入社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通过按比例或股份的形式参与分红来体现,产品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学界目前对合作化运动的研究成果丰硕,但主要是从总体上和宏观上去考察,鲜有从微观上对初级社收益分配进行个案研究,本文以西南地区为个案,对初级社收益分配进行综合考察研究,以求教于方家。

  一、西南地区初级社收益分配的依据

  初级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私有和合作两方面的性质,“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收益分配问题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它关系着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成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68页。)“收获物的分配,是有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与发展方向的问题”。(《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90页。)合理的分配制度对于初级社的发展和巩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解决好初级社的收益分配问题,确保劳动报酬和土地报酬的比例能为各方所接受,使初级社的集体利益和社员的个人利益密切地结合起来,才能进一步推动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

  (一)中央的有关指示

  合理的分配制度是巩固扩大初级社的重要条件。“在合作社的收入中,国家拿多少,合作社拿多少,农民拿多少,以及怎样拿法,都要规定得适当。”(《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指导初级社正确地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恰当地制定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增加社员收入,逐步提高社员的生活水平。

  初级社收益的分配采取“劳力报酬为主,兼顾土地报酬”的原则。(《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45页。)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通知》指出:“关于收获量的分配,按土地和按劳动的比例,开始不宜于规定得太死,应根据各种成员的自愿,照顾当地经济发展的条件,并使劳力较多而土地较少的社员和土地较多而劳力较少的社员,都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然后在生产发展以及土地由于加工所引起的变化的过程中,根据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收入的增益,逐渐变动到更合理的而又为大家所能够接受的比例”。(《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58页。)

  在初级社成立初期,中央更加注重强调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的分配比例,《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问题给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的指示》指出:“土地报酬高低的标准,不能做全国统一的规定,在一省一县之内也不能统一规定;甚至在一乡之内,社与社之间也不能勉强一致;在一社之内,由于土地质量差别过大,也可允许有不同的分红比例。土地报酬的高低应该由社员根据自愿民主讨论决定”。(《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71页。)

  在这些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初级社逐步而稳妥地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逐渐降低以至最后完全取消生产资料的报酬。在解决初级社的分配问题时,必须认清初级社的特点,在照顾全体社员都能够获得合理利益并能够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前提下,必须采取一些灵活、多样的过渡的分配办法。为了激发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土地报酬应该低于劳动报酬,在初级社总分配中所占比例要不断减少,但也不能规定得太低,尽量避免引起社员不满。初级社的收益分配涉及“中农与贫农,社内公共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老社员与新社员,合作社与群众,原来的互助组与互助组,民族杂居的地区还会涉及民族间的关系问题”。(《云南农业合作制史料·历史资料选编(1952—1989)》,云南农业合作化史编辑室、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部1989年编印,第108页。)因此,在保证社员的实际收入有一定增加的前提下,正确地解决收益分配问题是巩固初级社的决定性条件。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初级社的收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在分配上要做到公平合理,贯彻执行“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2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672页。)同时,初级社在执行上述分配原则的时候,对于烈军属以及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社员要有所照顾。

  (二)西南地区的政策

  根据中央指示精神,西南地区各地对初级社的收益分配工作极为重视。各省都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多次发出指示,制定配套政策,合理规定分配比例,帮助初级社做好收益分配工作,以保证90%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处理入社产量与分配比例问题上,1955年4月,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部强调:贵州省的“土地情况极为复杂,产量悬殊很大,要统一规定一个处理办法是不可能的”,“应既贯彻‘以劳力为主、兼顾土地’的分配原则”,又要根据土地条件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合理确定入社产量与分配比例。(《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页。)8月,中共贵州省委批转了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秋收分配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委“即研究执行”。(《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5—159页。)按上述意见全省在分配试算以后,经过社员充分的民主讨论,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分配比例进行了确认或调整,确定了适当的土地和劳动分红比例。

  在处理国家、初级社、社员三者利益的关系问题上,1955年8月,中共四川省委发出《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的指示》,要求“正确贯彻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政策,使社的集体利益和社员的个人利益及各类社员之间的利益都能得到合理解决。在增产的情况下,要保证大多数社员较入社前增加收入,要使社员所得总和达到全社当年总收入的80—90%。劳动报酬适当高于土地报酬”。(《中共四川省地方史专题纪事(社会主义时期)》,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3页。)四川省各初级社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收益分配政策,“除必须保证完成缴纳农业税和国家对农产品的统购任务外,对于合作社的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提留的数量还必须制定适当的比例,不能提留过多”。(《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815页。)各地在分配中明确以劳动分红为主、逐步降低土地报酬比例,依照季节收入的不同情况,使劳力多和工具多的户都能得到合理的收益,在生产增加的前提下,90%的社员增加了收入,并使一些困难户得到照顾,从而较好地处理了国家、合作社和社员三者利益的关系问题。1956年9月24日,中共云南省委转发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农业合作社分配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强调要执行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的分配政策,坚持“少留多分”的原则,公积金和公益金应当尽量少留。报告还指出:“在秋收分配时,对于私有生产资料折价入社的付款必须遵守信用,否则也会影响一部分社员当年减少收入和引起抵触”。(《云南农业合作制史料·重要文件汇编(1952—1962)》,云南农业合作化史编辑室、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部、云南省档案馆1989年编印,第242页。)分配粮食时,初级社应当把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与照顾少数困难户的口粮统一起来;对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社员,应当从生产生活方面,本着集体主义的原则,给予适当的照顾。

  对于民族地区农业社和民族社的分配,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部强调,要“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出发,坚持‘先进帮助落后,多数照顾少数’,加强民族团结的原则,认真地处理民族社的分配问题。必须充分民主协商解决,防止任何包办代替和强加于人的做法”。(《云南农业合作制史料·重要文件汇编(1952—1962)》,云南农业合作化史编辑室、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部、云南省档案馆1989年编印,第246页。)

  分配问题是巩固初级社的关键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也要通过分配同社员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为广大社员所认同。“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但是如果过分强调集体利益,不能适当地照顾个人利益,结果也必然会损害集体利益。因此,生产与分配,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必须正确地结合,中央提出要把合作社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分配给社员,争取百分之九十的社员都能增加收入,就是实现这种正确结合的具体保证”。D初级社的收益分配必须公平合理,遵循有利于贫农、中农的团结和群众易于接受的原则,不能过多过快的增加公共积累,破坏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这样才能继续激发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初级社内的社会主义成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初级社。

  初级社一方面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克服了小农个体经济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初级社的收益分配较为合理地体现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融洽结合的关系”,兼顾了“既要符合于半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性质,又要体现出它推进新生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向前发展的作用”。(《必须重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工作》,《人民日报》1954年8月13日。)

  二、西南地区初级社收益分配的原则

  初级社统一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其中收益分配工作既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分配工作是根据收获、收入情况和社员要求来确定分配比例的。合理解决收益分配问题是巩固初级社的关键,因此,初级社要有合理的分配原则。“所谓合理分配,就是一方面要照顾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又要逐步实现以按劳分红为主的分配原则,并能积累一定数量的公积金,逐渐增加集体主义的因素”。(《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93页。)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精神和多民族地区的实际,西南地区初级社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少扣多分

  农民入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生产、提高收入,以进一步改善生活。在产品分配方面,采取“少扣多分”的原则,就是要“既保证集体生产需要、又照顾社员生活需要”的方针。(《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98页。)在收益分配问题上,初级社必须克服过急地增加社会主义因素的思想,必须体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发出《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问题给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的指示》,指出:“争取每个社员的收益比入社以前均有增加,并且以后逐年有些上涨,应该成为我们领导生产合作社时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68页。)西南地区在初级社成立后,遵循中央的指示,较为妥善地处理了国家、集体和社员的关系,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又照顾了社员的个人利益,实行“少扣多分”的原则,恰当地制定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逐步提高了社员的生活水平。

  为了争取实现90%的社员增加收入,不仅国家税收保持在一个适当比例上,而且西南地区初级社还规定了公共积累和社员个人收入的比例。1955年8月,中共四川省委发出《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正确贯彻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政策”,“劳动报酬适当高于土地报酬,但土地报酬不得过于压低。如遇灾荒减产,原定土地报酬当年可以酌减”。(《四川省农业合作经济史料》,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53页。)正确分配的原则应当既贯彻按劳分配为主的方针,又照顾土地所有者的合理利益。唯其如此,才能解决个体与个体之间特别是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推动合作化运动的发展,进一步巩固新的生产关系。

  1955年8月,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部要求:“各社必须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在保证社员的实际收入有一定增加的前提下,逐步积累,不得因不顾可能条件而过多积累,致影响社员的实际收入。根据社章草案精神和我省当前情况”,公积金可留3%—5%,公益金可留1%—2%。增产多的社,可以稍有增多。(《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7页。)1956年11月26日,中共贵州省委在《关于一年来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初步总结与今冬明春工作意见》中要求:“在分配工作中,必须执行‘少扣多分’的原则,正确规定分配比例”。“在执行‘少扣多分’原则时,还必须根据各个农业社增产幅度不平衡的具体情况,因社制宜地确定分配比例,不要硬套”。(《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90页。)事实上,合作化运动开展后,贵州省“用很大的注意力去解决合作社的收入分配问题,坚持了‘少扣多分’的原则,各项扣留的比例不超过总收入的40%,保证分配给社员的部分不少于60%”。(《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2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0—301页。)分配方法必须根据社员的觉悟程度和初级社的经济条件,依照季节收入的不同情况,经过社员民主讨论决定。初级社的公共积累,提取办法应根据社员自愿及生产发展情况,采取由少到多的方针,不能影响社员增加收入。

  1956年9月24日,中共云南省委转发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农业合作社分配工作的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坚持将初级社总收入的65%以上分给社员,交给国家和合作社集体扣留的部分应严格控制在35%以下,个别也不能超过40%”。(《中国农业全书(云南卷)》,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400页。)在处理分配问题上,必然会涉及公社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初级社不仅要考虑生产的发展情况和社员个人生活状况,而且要坚持有利生产、有利初级社的巩固和发展政策,不能过多过快地增加公共积累,使社员减少收入,从而破坏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

  (二)按劳取酬

  初级社的半社会主义性质要求必须妥善处理合作和私有两方面的关系,在分配各项收入时,必须恰当确定比例关系,坚决贯彻执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土地报酬所占的比例,应该照顾各地区地少人多或地多人少的不同情况,以及某些地区种植技术作物费工较多的具体条件,不应该强求划一”。E对于劳力少或劳力特别弱而减少收入的社员,初级社本着集体主义的原则,从公益金方面和从政府救济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

  初级社的收益分配采取了“劳力报酬为主,兼顾土地报酬”的原则,逐步提高劳动分红的比例。“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劳动报酬的逐渐提高(也就是生产资料,其中主要是土地的报酬逐渐相对降低),和公有生产资料的逐渐增大一样,乃是合作制度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有的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走向完全的社会主义合作制的一项标志。因此,逐步而稳妥地提高劳动报酬是正确的,必要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70页。)在进行劳动力和土地的收益分配时,初级社“大多数是把土地与劳力按一定比例分配收获物,其比例数也因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一般是劳力的分配比例高于土地,如劳六地四、劳七地三等”。(《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313页。)贵州省“初级社的收益分配原则,一是在正常年景下保证90%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二是妥善处理合作社与社员私有的关系,正确确定分配比例”。(《贵州省志·农业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贵州省初级社“关于收益的分配办法,都是土地吃死租。分配比例上,多数是对半;有的是四六;有的是四五与五五;个别是四七与五三倒四六;有的是根据土地的好坏一个社分为几种分配比例。这以第一种办法较为合理,符合于以劳力报酬为主并照顾土地报酬的原则;第二种办法则应考虑土地多劳力少的户是否会减少实收入,否则不宜采用;第三、四两种办法在增产较少,社员之间劳力基本平衡者可以采用”。(《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4页。)

  为了使劳动和土地的分配尽量做到合理,各地要求分配试算以后,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加以确认或修改。如1955年8月,中共贵州省委批转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秋收分配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各地在分配前按上述《意见》对各项分配比例进行了确认或调整,从而保证了全省初级社的分配结果基本符合政策要求。(《贵州农村合作经济简史(1949—1990)》,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页。)为了进一步完善收益分配比例,1956年9月24日,中共云南省委转发省委农村工作部的《关于农业合作社分配工作的意见的报告》指出:在收益分配中,“初级社土地分红不够交公粮的,可以经过社员民主讨论,合理地提高土地分红比例,做到大多数社员的土地报酬交公粮以后还有一定的剩余,少数社员也必须够交公粮或稍有剩余”。(《云南农业合作制史料·重要文件汇编(1952—1962)》,云南农业合作化史编辑室、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部、云南省档案馆1989年编印,第242页。)为了保证90%的社员能够增加收入,四川省规定“对于因老社扩大或和新社合并影响到老社员减少收入时,分配中可考虑采用少扣公积金,和多奖励生产劳动好的老社员或生产队的办法加以弥补。或采用在总收入中提留部分机动数加以照顾”。(《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815页。)在分配上做到公平合理,既是为了保证大多数社员收入有所增加,也是为了尽量减少收入下降社员的比例以及他们的损失,尽可能消除其抵触情绪。分配中坚持按劳取酬与照顾少数困难户相结合的原则,劳动和土地的分红比例固定后,遭到自然灾害而致歉收者,分配比例可酌情调整,并对困难户实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以使其基本的生产生活得到保证。

  1955年3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发言强调:“土地报酬的逐步降低直至取消,也就是土地在实质上逐步转化为公有,要在合作社经过几年确实有了相当大的增产,社员有了一定的觉悟,才能分别情况逐步实行。”(《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02页。)正如恩格斯所言:“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99页。)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群众思想觉悟的提高,采用劳动分红多于土地分红的分配办法,并逐步提高劳动分红的比例,可以使社员认识到劳动创造一切的道理,有利于提高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三)民族团结

  西南地区是多民族地区,在少数民族联合社中,社员收入悬殊,为了正确处理收益分配中出现的问题,西南地区各级政府除了在分配中注意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外,还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劳动和土地的分配比例,采取了不同于汉族聚居地区的收益分配方式。

  为了照顾民族习俗,在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实行了一些不同于汉族地区的做法。例如在贵州省,“一般情况下,每户社员留少量的自留地,其余的土地以股份入社参加分红。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一律不入社,归社员所有”。“按省委指示精神,土地报酬在建社第一年一般应保持在纯收入的55%至65%之间,少数民族地区在不违反‘以劳动分红为主兼顾土地’的原则下,土地股可略高于汉族地区”。(《黔东南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共黔东南州委党史研究室2002年编印,第10、39页。)民族杂居地区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形式不但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还要注意民族间的关系。1956年8月,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部对民族联合社与单一的民族社在分配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做出指示:“对于某些原来麻园地、棉花土较多的社员,在分配中应当适当加以照顾,多分给他们一些棉花和麻,但应该统一计算在他应得的劳动报酬之内,只能在品种上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社在分配当中牵涉到的其他特殊问题,可以由少数民族地区的党委在不违犯总的分配原则的前提下自行处理”。(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9页。)

  四川省新龙县(民族地区)的“初级社实行土地分等评产,折股入社分红,分摊生产费股金,由社统一经营;劳力统一调配;耕牛、大型农具统一使用,付给租金;产品和收入除上交国家、留足种子、饲料和少量公共积累外,余下部分实行‘土四劳六’或‘土三劳七’的分配办法”。(《四川省志·农业志》上,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初级社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出发,充分协商讨论,制定了分配原则和方法,较好地处理了民族社的分配问题,得到了各族群众的拥护和赞同。

  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西南地区初级社的收益分配既有共性也有特性,共性是初级社农户的入社土地、耕畜、大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收益分配都是通过按比例或股份的形式来实现,并贯彻执行“劳力报酬为主,兼顾土地报酬”的分配原则,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比例。特性是西南地区属于民族地区,各地差异较大,西南各地从实际出发,在力求稳妥的同时,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照顾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采用了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方式制定分配比例,使社员们都能得到合理的收益,从而巩固了初级社的群众基础。

  三、西南地区初级社收益分配的过程

  西南地区初级社收益分配过程较为复杂,为方便考察和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来考察其具体历史过程:

  (一)制定分配方案

  西南地区初级社按照“劳力报酬为主,兼顾土地报酬”的分配原则制订方案,所订方案再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民主讨论,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确定最终的分配方案。这样一个过程使得分配方案更加公平合理。

  例如,贵州省的初级社在收益分配前要做的准备工作首先是:“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务管理委员会应协助会计把各种帐目迅速清理出来,特别是要计算出社内所有财务收支及社员的劳动工分。在各种帐目清理以后,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务管理委员会应逐项审查,再向全体社员公布,交社员审查核对,纠正错乱、遗漏,并经社员讨论同意后,最后定案。”(《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页。)1955年秋收分配中,贵州省“各县普遍召开了有区、乡干部参加的老社主任联席会议,批判了各种思想障碍,学习了分配政策,研究了分配方法。接着各社进行了一次到两次的分配试算;经过民主讨论制定了分配方案”。(《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2页。)因此,社务管理委员会在具体制订各自的分配方案时,首先详细研究算账,订出分配计划,有关分配的大小问题都要交给群众检查核看,然后提交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使大家真正从思想上达成一致后,再形成决议。

  关于劳动与土地的分配比例,各社在建社之时都已初步做了规定,在制订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又充分考虑了劳动、土地的分配比例是否完全恰当,耕牛租价、农具报酬是否完全合理等问题,因而使最终方案得到了群众的赞同。

  (二)计算总产量

  例如,贵州省组织有经验的社员根据庄稼生长情况估算出全社的总产量,并提出“分配中所用的度量衡,如秤、斗、箩等,应根据当地群众的习惯,不必强求划一。但必须经过社员讨论规定统一的标准,达到公平合理,防止斗秤过大过小不合理的现象发生”。(《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页。)而四川省资中县鱼溪乡初级社收益分配试算的具体算法是:“根据分配方案,首先算出全社总收入(共五项:农业收入,副业收入,荒地和租入地收入,杂项收入——例如存款利息、社公牛进糖房推榨的收入等,工资收入——派社员到糖房做工的收入),减去全社总支出(共四项:农业投资,副业投资,公地交租,杂项开支——内包括生产奖励金千分之二和行政管理费千分之三等支出),求出全社纯收益,再从中扣出三项提留(提留来年生产资金百分之三、公积金和公益金),得出全社实际应当分配数,根据土地和劳动比例,求出土地报酬应当分多少,劳动报酬应当分多少,并且进一步求出每个劳动日(全社总劳动日,包括已经做的劳动日数和计划还应当做的劳动日数)及每股入股产量各应当分多少。这样,就制订了全社的分配方案”。(《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91页。)初级社分配时研究清理了账目与分配中的会计工作,计算得出的总产量经社员讨论确认通过后作为初级社随收随分的依据。

  (三)进行分配试算

  例如,贵州省的初级社通过选出大公无私、工作积极的若干社员与原保管员、会计负责做好具体的分配工作,初算出每户应分的主粮、杂粮、现金等的数量,并选出记账员、过秤员等执行分配的人员,做好秋收分配中技术上的组织工作,准备好斗、秤,以队或组为单位按比例随收随分。1955年夏季,贵州省各社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试算分配工作,由于措施得当,提高了社队干部、社员参与分配工作的积极性。(《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6页。)

  西南地区各省强调分配与生产的一致性,结合分配试算,对劳动进行科学分工,普遍订立了秋收、秋耕、秋种计划,把搞好分配与做好秋季生产统一起来。如四川省资中县鱼溪乡在分配试算工作中,各社发现了一些生产管理当中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92页。)西南地区各省通过试算掀起群众性的弥补生产漏洞、挖掘生产潜力的运动,发掘农副业的生产潜力,全面提高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了社社增产。

  (四)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分配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初级社本着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精神合理解决。如民族联合社在选举参加分配工作的社员时,特别注意选举少数民族社员中的骨干积极分子及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参加。(《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1页。)在夏季随收随分的基础上,秋收结束时,初级社将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再进行统一算账,一次分清,完成收益分配。

  例如,贵州省的28个社“扣除公粮、余粮、种子、饲料后,先按人口平均留出基本口粮或一定基数,将其余部分再按劳动日分配。基数多少,各社因粮食收入多少和留粮标准多少而异”。这个办法既可以减少缺粮面,又能使劳动日多的得到较多的粮食,以鼓舞其积极性。(《17个省、市、自治区1956年农村典型调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1958年编印,第361页。)云南省初级社分配的具体办法是:“各社都是随收随分,秋后结账时再进行找补,实际上也是预分,这样做社员比较满意”。(《云南农业合作制史料·历史资料选编(1952—1989)》,云南农业合作化史编辑室、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部1989年编印,第63页。)四川省的初级社则是“主要生产资料作股入社,承认社员的私有权,分配上既有按劳分配,又有土地按股分红,使社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得到合理调整和满足”。(《四川省农业合作经济史料》,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西南地区的初级社在分配结束时普遍召开总结大会,表扬先进,公布全年的生产成绩和分配结果,宣传合作化的优越性,总结经验,提高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与劳动热情。初级社还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组织社员讨论下年生产计划、农业基本建设和生产投资。通过群众大会集中了群众的意见,不但便于解决问题,做好秋收分配和秋耕、秋种的统一安排,还可动员群众深入开展生产运动。经过收益分配工作,切实整顿与改善了初级社的经营管理,加强了社员间的民主团结,进一步巩固了初级社。

  当然,西南地区的初级社在收益分配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分初级社劳动和土地的分配比例没有把握好。例如,一些初级社劳动、土地的分配比例,耕牛租价、农具报酬等的偏高偏低现象尚未完全合理解决。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均被作股入社,社里困难户比较多,增加了分配的复杂性。有的初级社过早地压低土地报酬而使部分社员减少了收入。二是部分初级社增加收入的社员比例没有达到90%。从调查中可以看出,贵州省“约有80%以上的社员户增加收入,9—10%的社员户不增不减,10%的社员户收入比去年略有减少”。(《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0页。)而在四川省“影响社员增加收入的问题是农村副业已比过去有所减少,部分社好大喜功,急于兴办福利事业”,“使合作社负担过重,浪费了人力、物力”。(《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814)

  针对收益分配中出现的问题,西南地区的初级社在收益分配过程中注意加强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强调分配与生产的一致性,使社员懂得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发动党员、团员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社员执行分配政策,消除社员对分配问题的各种顾虑,从而统一了思想,各地基本正确地贯彻执行了分配政策,完成了收益分配工作,巩固和发展了初级社的群众基础,推动了互助合作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四、西南地区初级社收益分配的意义

  西南地区初级社收益分配坚持少取多分、按劳取酬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在推动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推动了生产的发展

  西南地区的初级社改进组织领导,改善劳动管理,认真实行经济民主,建立了较为有效的财务制度,尽量削减非生产开支,增加了社员收入,推动了生产发展。1955年11月,从政策执行的具体情况来看,贵州省“绝大多数社的劳力报酬都占到纯收益的60%左右,土地报酬一般是保持在纯收入的35—45%之间。偏高偏低的情况,只在很少的社内存在”。“一般社员的收入都比互助组组员和单干户多,经济状况有了改善。如兴义专区在548个社内统计,平均每个社员比去年多收100多斤粮食,而今年有37个社不要供应了,缺粮户由去年的599户减少到245户,供应的粮食由去年的21万余斤减少到10.5万斤”。(《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1页。)

  1954年,四川省涪陵县曙光农业社(原名潘克勤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扩社,“初级社从1953年成立到1955年,年年增产,年年超额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社员生活水平也有很大提高。按照土四劳六分配办法,1955年社员平均每人分到510公斤粮食,比入社前的1952年增加194公斤。入社时80%以上是贫农,1955年达到中农以上生活水平的占89.4%”。(《四川省农业合作经济史料》,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345页。)四川省璧山县“青山杠乡在1953年青杠社11户全都增加了收入,1954年两个合作社除青杠社有3户贫农因劳力不强收入略有减少外,其余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并积累了一些公共财产”。(《八省农村经济典型调查》,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1957年版,第48、49页。)

  西南地区的初级社通过将农户间的交易活动整合到一个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多数初级社基本上坚持了勤俭办社的方针,提高了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与劳动热情,解决了生产上的困难,提高了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在搞好农业生产的前提下,积极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加了收入。

  (二)巩固扩大了初级社

  西南地区的初级社在收益分配之前,各级政府通过积极宣传相关政策,使干部和群众充分理解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以及民族团结的原则,向社员讲清按劳动和土地比例分配的原则与等价互利的政策,为开展收益分配工作创造了条件。

  社员尤其是贫农社员增加收入以后,进一步坚定了走合作化道路的信心。他们感激地说:“要不是参加合作社,一辈子也翻不了身!”“社外的农民也把合作社比做‘粮食局’,纷纷要求入社”。(《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1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1页。)1955年,贵州省绥阳县溪源乡群裕农业社通过试算分配后,“绝大部分社员都兴奋积极,坚定了走合作化道路的信心。如生产队长陈远红(贫农)今年将比去年多收入3161斤,增加42%,试算之后,他领导社员生产更负责了,并说:‘合作社是我家的依靠’”。(《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2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6页。)初级社通过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开展劳动互助,初级社的社员普遍增加收入,吸引了尚未入社的互助组和农民,推动了合作化运动的发展。

  (三)提高了社员思想觉悟

  西南地区的初级社对社员进行了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合理的分配比例以及社员收入普遍提高的事实,真切体现出合作化的优越性,把社员个人利益与初级社的集体利益联系起来,提高了社员的觉悟和生产积极性。据贵阳市郊区桐木岭等社调查,建社以来,在农村中形成了新的社会风气,表现在:“由于合作社实行按劳取酬的结果,大大鼓舞了社员生产积极性”,劳动光荣的思想“在农村中普遍树立起来,出勤率空前提高。如华严社在冬季生产中平均出勤率达85%”。一些地方“初步树立了社员爱社如家的思想,出现了一些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劳动等模范事例,特别是青年在各项生产中都起到突击作用”。“由于充分发挥合作化的优越性,战胜了各种自然灾害,农民的靠天吃饭等迷信思想也有所减少”。(《17个省、市、自治区1956年农村典型调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1958年编印,第365页。)初级社通过对社员进行政策宣传及思想教育,提高了社员的觉悟,纠正了群众中存在的不正确的思想观念,并向社员讲清“按劳取酬”的道理和劳动光荣的思想,引导社员要以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劳力弱的及贫困孤寡户,增强了社员的集体观念。

  (四)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合作化时期男女平等观念开始显现。西南地区很多妇女加入了初级社,同男子一样参加生产,按劳取酬,“不愿劳动、单纯依靠丈夫的现象大为减少,因而提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过去受丈夫、公婆虐待的现象大为减少了”。A西南地区初级社坚持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妇女也参与收益分配,按劳取酬。初级社内收益分配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与劳动收益分配相关的经济关系,而且使妇女的经济地位得到了提高,从而改善了家庭关系,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为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的社会变革提供了内驱力。

  合作化时期,西南地区根据中央关于初级社收益分配的指示精神和多民族地区的实际,坚持少取多分、按劳取酬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正确地处理初级社集体与社员个人之间的关系,并努力提高劳动分配在初级社收益分配中的比例。尽管西南地区初级社收益分配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但总的说来,各地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分配政策,完成了收益分配工作,巩固和发展了初级社,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简介]范连生,历史学博士,教授,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556011。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2期。

  [责任编辑:叶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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