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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军衔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9-14    作者:刘岩文    来源:中国军网 20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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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人们有时候在一些场合发现,人民解放军有些军官肩章的下(外)端增加了一个"Y"字形的符号,搞不清楚这是怎么回事。本文从回答这一问题说起,谈谈解放军的预备役军衔制度。

  人民解放军于上世纪50-60年代和80年代起,两度实行军衔制度期间,除了人们熟悉的现役军衔外,还设有预备役军衔。上述下端缀有"Y"字形符号的肩章,就是预备役军官的军衔标志。"Y"是汉语拼音预字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预备役的意思。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专用军衔肩章符号,50年代首次实行预备役军衔制时未曾制定,90年代再次实施预备役军衔制度时才正式制定佩带。那么,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军衔制度的情形如何呢?这里作一概要介绍。

  一、预备役军衔的立法及授予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衔制度的第一个立法文件,是1955年2月8日,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同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了确认。这两个法律文件规定,在我国的预备役人员中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并对预备役军衔的一般制度进行了规范。1965年5月,随着现役军衔制度的取消,第一次实行的预备役军衔制度也同时被废止。

  第二次预备役军衔制度的立法问题,在1984年5月31日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制定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首先提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都重申了预备役军衔制度问题;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的正式立法文件,是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预备役军官服役关系的专项法律文件,20世纪80年代初总政治部就组织专门班子开始研究草拟,在多次下发各部队征求意见的草案及最后的上报稿中,一直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表明预备役军官归人民解放军管辖。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讨论时,出于法律体系规范上的考虑,才改为现在的名称。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授予对象,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为下列人员:

  (1)由现役军官转服预备役者;

  (2)服现役期满的军士,经预备役军官考试合格,符合授予预备役少尉军衔条件者;

  (3)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按其军事知识考试合格,或按其专业知识可以担任军官职务,符合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条件者;

  (4)在非军事部门服务,按其专业性质,可以担任军官职务,符合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条件者。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对象是:

  (1)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2)退出现役的士兵;

  (3)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4)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5)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二、预备役军衔的等级及分类

  人民解放军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预备役军衔的等级设置,立法文件和军委指示中明确规定了的有:

  预备役将官:预备役中将、少将;

  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预备役尉官:预备役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预备役准尉;

  预备役军士;

  预备役兵。

  上将以上人员是否服预备役,也就是说设不设上将以上的预备役军衔,立法文件没有明确表述,只是说"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军士和兵服预备役,立法文件是肯定的,而且预备役兵经训练合格者,还可以转服军士预备役。但字面上没有将其细分为预备役上士、中士、下士,预备役上等兵、列兵。故上述列表中预备役军士和兵的军衔,没有具体区分级别。

  第二次实行军衔制度以后,预备役军衔的等级设置,同第一次不一样的是,《预备役军官法》明确规定了在预备役将官中,没有上将和中将军衔的设置。士兵的预备役军衔与第一次一样,只是写有设置的原则,如《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但没有具体规定预备役士兵军衔设置哪些等级。因此,目前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衔的等级体系只能表述为:

  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预备役士官;

  预备役兵。

  现在的预备役军衔等级,为什么最高只设到预备役少将?中央军委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预备役军官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样规定,是因为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最高编制职务等级为正师职,而现役正师职军官编制军衔最高为少将。"但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编制军衔,现役军官最高为中将,而预备役军官最高为专业技术少将。对此,《说明》指出,"评授专业技术中将军衔的军官,均已享受正军职以上军官的政治、生活待遇,退出现役后,不属于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范围。"

  关于预备役军衔的类别区分。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对现役军官军衔作了详细的类别区分,达7类18种之多,但对预备役军衔的类别未在条款中作明文规定。第二次实行军衔制后,预备役士兵军衔在法规条文中亦未作类别区分的规定,只是《预备役军官法》将预备役军官军衔区分为四类:

  (1)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军衔;

  (2)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

  (3)海军预备役军官军衔;

  (4)空军预备役军官军衔。

  三、预备役军衔的晋升及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衔同现役军衔一样有晋升制度,但晋升期限要长于现役军衔的晋升期。1955年的《条例》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集训,取得良好成绩者,得晋升军衔;未参加集训,但业务成绩优良,技术经验确有显著提高之专业技术人员,亦得晋升军衔。""晋级期限应比现役军官的军衔晋级期限延长一倍。"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未曾施行,1956年至1965年的9年间,退出现役转服预备役的几十万名预备役军官,没有一名晋升过预备役军衔。

  1995年《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编制军衔的,军衔得于晋级。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衔,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衔可以提前晋级。预备役军衔的晋级条件和年限,授权由中央军委规定。

  1999年,人民解放军领导机关对首批晋升预备役军衔的条件作了规定。其基本条件是,编入预备役部队或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上校以下预备役军官,德才表现较好,军衔低于所任职务的最高编制军衔。具体条件是:

  (1)预备役少尉,任预备役排级职务满5年的;

  (2)预备役中尉,任预备役副连级、正连级职务满6年的;

  (3)预备役上尉,任预备役副营级职务满6年的;

  (4)预备役少校,任预备役正营级、副团级职务满6年的;

  (5)预备役中校,任预备役正团级职务满6年的;

  (6)预备役上校,任预备役副师级职务满6年的。

  编入预备役部队或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专业技术上校以下军官,参加工作时间和任专业技术职务满规定年限的,亦可在其预备役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幅度内,晋升一级军衔。

  我军现行预备役军衔晋升的政策规定,预备役军官担任地方相应职务的时间,亦应计算为预备役军衔晋升的职龄。例如担任预备役团副团长的副县长,其预备役军衔的晋升期限,可从被任命为副县长获得副县级待遇的时间算起。

  预备役军衔晋升的前提是,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只有在编制军衔的范围内才可以晋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

  高级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级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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