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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侨房问题的由来及政策落实
发布时间: 2013-07-08    作者:王盛泽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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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众多是中国的一大特色,邓小平称之为“中国大发展的独特机遇”[1]。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华侨政策,但由于受到历次政治运动中“左”的影响,在一些华侨政策尤其是执行上出现了某些失误,侨房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侨房问题是全国性的问题,特别是广东省、福建省两个重点侨乡问题比较突出。本文以福建省侨房问题的由来及其政策的落实为例,以此来阐明落实政策的艰巨性及党和政府为此作出的不懈努力。

  一、侨房问题的由来

  华侨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华侨、侨眷(包括华侨在国内的配偶、父母、子女)、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房屋。华侨在国内的房屋,是华侨与祖国家乡联系的一条重要纽带。由于传统的原因,绝大多数华侨在国内都购置有房产,既为了使他们的眷属能够安居乐业,也可以作为自己晚年的叶落归根之地,特别是许多华侨还把这些房产看作是子孙后代应当守住的祖宗基业,任何时候都不能轻易丢弃,以此来教育后辈要心向祖国,热爱家乡。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到“左”的影响,侵占华侨房屋的事件不时发生,严重影响了广大海外华侨的爱国爱乡之心。

  侨房问题的产生有比较复杂的历史背景。主要有:

  一是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问题

  国务院1963年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明确规定“符合改造规定的房屋,在给业主保留自住房时,应当照顾到国内、国外人口,留给的自住房数量应当高于一般房主的居住水平”。“解放后华侨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不论是住宅或非住宅,不论出租多少,也不论在城市或圩镇,一律不进行改造。”(《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223日。)但有些地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按政策办事,从而产生十分突出的遗留问题。当时福建全省改造出租的华侨房屋数量以厦门市为最大,计787户,44.6万多平方米;福州市次之,计263户,12.2万平方米。据1983年统计,福州市在被改造的263户中,业主反映遗留问题的有183户,其中有96户的申诉要求比较合理,被改造的房屋面积近3万平方米,包括改造了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改造了未达到起改点的华侨房屋,改造了经机关、团体动员后出租的华侨房屋和留房不足甚至不留房等方面的问题。[2]

  二是土地改革中的华侨房屋遗留问题

  195011月,政务院发布《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规定华侨及其家属构成兼地主成分者的房屋,“除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外,其他房屋不动”。(政务院:《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1950116日。)但这项政策在贯彻执行时出现偏差,在确定成分时,有的本来应该划为华侨兼地主,却被划为地主,这样使部分不应该没收的华侨房屋被没收、征收。福建省“普遍动了80%以上”[3]。虽然1953年中共福建省委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作出补充规定,对过去的问题做了一些纠正处理,但仍然遗留了一些问题。据莆田、仙游、闽清、永泰等地统计,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华侨私房共87户,10905平方米。(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半年来福建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报告》,198363日。)龙岩地区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在1954年进行“民主革命补课”,重新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地主的房屋财产。仅龙岩市就有145户、1045间华侨住房、56间店屋被没收、征收,分给500多户农民使用。[4]

  三是被接管的华侨房屋

  被接管的华侨房屋,有的是解放前被国民党政府、军队侵占或租用的华侨房屋,解放初为解放军部队和人民政府接管;有的是经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经人民政府、军管会决定没收的华侨房屋;有的是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被搞错并没收的归侨、侨眷的房屋。

  四是代管的华侨房屋

  当时对无人管理的华侨房屋,有关部门曾在解放初期公告限期认领,后来有一些房屋因逾期无人认领而依法归公。根据调查,国家机关、部队占用和租借华侨房屋的数量相当多。厦门市直机关租借华侨房屋31座,区、街道、工厂等占住35座,驻厦陆军租借2910000多平方米、海军5座、武装部7座。厦门市虎头山新区范围内的华侨房屋217200多平方米被海军列为公产。[5]还有相当一部分华侨房屋被定为“敌产”遭没收、代管。有的房屋被当作“无主”代管,厦门市有354户,9.6万平方米;福州市接管代管226户,5.6万平方米。[2]

  此外还有信托的华侨房屋。厦门市房管局接受业主托管的华侨房屋有469户,10多万平方米,安排给1757户居住。[5]

  五是历次政治运动中也发生了侵占侨房事件

  如在刮“共产风”和“大炼钢铁”时,错误没收或拆除、占有华侨房屋;在“四清”运动中把一些华侨重划、错划成分且没收其房屋。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期间,以所谓“海外关系”之名及其他原因,把华侨业主、代理人扫地出门或压缩其自住房,把华侨房屋占用或没收。据统计,“文革”期间全省共挤占、没收华侨私房506户,面积5.4万平方米,安排给937户人家居住。(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半年来福建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报告》,198363日。)厦门市在“文革”初期,就以破“四旧”和“造反”为名,开始接管华侨房屋。1971年又对全市私房进行实际上的第二次房改,共接管、代管华侨私房1070户,1153幢,建筑面积17.6万平方米。其中还以紧缩为名,挤占侨房342户,约3.5万平方米,先后安排649户进住。(厦门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厦门市清退“文化大革命”中占住华侨私房情况和经验汇报》,1983410日。)龙海县石码镇在“文革”中动员许多已在该镇落户定居的归侨、侨眷“上山下乡”到山区落户,接管华侨房屋108户,1.9万多平方米。[5]

  侨房问题十分复杂,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华侨长期在国外,房屋证件不齐;有的房屋年代久远,几经变迁,要弄清楚真实情况很不容易。如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同胞黄克立及其胞兄在泉州市鲤城区有两处房产,面积共3110平方米,两处房产分别为泉州市武装部和市直机关占用。但后来除武装部的两幢楼房还在外,其余建筑物均被拆除、改建。留下的两幢楼房除用于办公外,还住有干部、家属10户,并拆除了业主原有的一些建筑物,另建了新房,形成公私房相互交叉的局面。(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关于原泉州市委统战部认真落实黄克立房产政策的情况通报》,1986729日。)这些情况使侨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为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带来了困难。

  二、侨房政策的落实

  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是一项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但又很重要的工作,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实这项工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改革开放前都有零星的执行,但真正成规模的落实侨房政策是在改革开放后进行的。19824月,国务院侨办、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联合召开北京等20个城市和广东、福建两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等三个文件。文件对华侨房屋落实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为解决华侨私房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落实侨房政策大体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前。此阶段主要是完成了对“文革”期间侵占侨房的退还工作。

  福建省落实侨房政策其实在改革开放前就已进行。如20世纪50年代处理“土改”遗留问题以及提早改变华侨、港澳地主成分问题时,就退还过因错误改造而没收的华侨房屋;1971年,贯彻中央28号文件退还“文革”中占用的华侨房屋;1978年,贯彻中央3号文件精神,落实侨务政策,特别是对侵犯华侨房屋的老大难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到年底,全省华侨房屋调查落实被侵占、代管、拆建或“再改造”的有1600多户,已退还所有权的有1040多户,已退还使用权的有330多户。[6]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华侨工作逐步受到重视,落实侨房政策也更加有力。197910月,中共福建省委、福州军区党委批转《关于厦门市机关、驻军和个人住用华侨等私人房屋的情况和处理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将落实侨房政策当作一件重要工作来抓。198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侨务工作视察团,于7月中旬至9月上旬,对福州、厦门、福清、莆田、泉州、晋江、同安、漳州、龙海等市、县落实侨务政策的情况进行视察,着重了解的三个问题之一就是退还“文革”中被侵占的华侨房屋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的要求,福建省规定必须于1982年内完成退还“文革”期间占用的华侨房屋。福州市对房主自行出租、“文革”中被房管部门接收产权和租金的,一律退还产权和租金;市、区房管部门每年从所盖新房中优先拿出一部分房屋给占住户安排住房;同时用买房和加快建房的办法解决侨房占住户问题;大力做好有房不搬的占住户的思想工作,对有些顽固不搬的占住户以法律手段强行搬迁。[7]

  198210月,厦门市尚有178户占住户未迁退,华侨、侨眷反应强烈,批评落实侨房政策是“纸上谈兵”、“言而无信”,质问“打倒‘四人帮’已经多年,何时还我棲身之所”等。中共厦门市委要求在1982年必须完成此项任务,提出凡“文革”中挤占侨房的住户,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搬迁;可以将本单位占住户作为无房户对待,优待安排住房;同时把市政府在湖滨南路投资新建的住宅拿出4185套专供占住户解决搬迁。由于市委市政府重视,措施有力,各方面配合,做了许多过细的工作,终于克服种种思想阻力和困难,在年底前把178户占住户全部迁退完毕,将空房退还给华侨业主或代理人。(厦门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厦门市清退“文化大革命”中占住华侨私房情况和经验汇报》,1983410日。)中共泉州市委决定:“文革”中统管的350多户华侨房屋,在19826月底前要全部办理退管手续,结算代收租金。漳州市确定了四条措施:加强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5名增至11名;挤占侨房的18户住户于1982年国庆节前全部搬迁;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的办法,有房源的单位,负责优先安排;在市区拨出5套商品房,解决搬到郊区居住而有实际困难的住户。[8]

  由于各地重视,到1982年底前全省清退完毕“文革”中挤占华侨房屋506户,5.4万平方米;归还统管华侨房屋1075户,22.1万多平方米。[4]

  第二阶段是从1983~1990年。这阶段主要是解决“文革”前侨房的历史遗留问题。

  19842月全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会议后,特别是5月省委工作会议后,福建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步伐大大加快。全省各地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共抽调几千名干部,对“文革”前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进行调查摸底。省政府办公厅派出工作组到厦门、漳州、泉州和龙溪、晋江等地、市了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省侨办派干部到厦门、福州两市会同侨办、房管部门,对挤占华侨私房的情况进行逐户登记造册,摸清情况。据19843月对全省农村土改时期华侨房屋遗留问题的初步调查,共有侨改户7701户,其中被征没收、代管、征借房屋的华侨户数2006户,总面积323023.4平方米。[9]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和政策的调整,这一数字也有变化。全省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华侨房屋共有100万平方米,其中土改遗留问题侨房45万平方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侨房35万平方米,代管遗留问题侨房20万平方米。[10]

  198410月间,为进一步促进侨房政策的落实,省里组织落实政策检查团和许多分团,将检查华侨私房政策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派出检查组赴晋江、福清开展为期两个多月的工作,处理落实了50多件华侨房屋问题,使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历史老案得到解决。[11]

  19853月,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退还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改造的华侨住宅用房的通知》。8月,省政府又召开全省落实华侨政策工作会议,提出要克服松劲情绪,抓紧清退农村侨房;重申既要落实侨房政策,又不得罪农民的原则;反对轻率地借经济补偿之名,行不退侨房之实的做法。在补助款的发放政策上也有所改变,对凡已摸清需退还侨房的底数和市财政确实已“拿出一点”的,省里就先拨款或多拨款,反之则后拨款或不拨款,从而达到集中财力支持积极性高的城市加快落实侨房政策的目的。

  在建房资金上坚持“中央拨一点,省里拿一点,地市县也出一点”的原则。改革开放后的几年中,中央拨给福建省补助款4600万元,省财政厅从1984年后共拨出1700万元,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合计6300万元。这些款项分配给农村3970万元,城市2130万元,待安排200万元。全省各地也拨出专款2000多万元,商品房4300平方米,建房基地330多亩,以及钢材70吨、木材1000立方米、水泥357吨。仅厦门市1986年就拨出专款1500万元。[12]

  198710月止,全省农村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共142.7万平方米,已退还产权的140.5万平方米已退还使用权的131.8万平方米,分别占应退还总数的98.5%92.4%。全省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错误改造的侨房应退还产权46.4万平方米,已退还26.7万平方米,占57.6%,应退还使用权23.5万平方米,已退还6.58万平方米,占28%;代管华侨私房25.5万平方米,已退还产权13.5万平方米,已退还使用权2.2万平方米。[13]

  1988年时,福建全省城市中还有17万平方米的华侨房屋使用权未退还,需要经费五六千万元。省政府原计划用三年时间即到1990年彻底完成,后来在6月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决定加快步伐,三年任务两年完成,并从财政上提供保证,省财政将应拨经费三年拨款改为两年拨齐。到1990年,国家和省财政共拨款8500多万元。[14]

  由于政策措施到位,福建省落实农村侨房政策工作进展较快,到1990年底,农村土改中被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已退还产权的占总数的99.8%,已退还使用权144.41万平方米,占总数的90.9%;但城市退房进度较慢,退还侨房产权51.63万平方米,占总数的83.5%,已退使用权16.26万平方米,仅占总数的50.8%。[14](pp.250251)

  这一阶段,福建省在大力落实侨房政策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的全部交给侨办处理,有的把落实政策与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各地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城市难度较大;政策界限还存在不够明确之处;落实政策工作受财力的限制,有的地区财政困难,建房资金上的“三个一点”难以落实,影响了进度。

  第三阶段是1990年以后,主要是针对一些难度大的问题。这阶段进入“攻坚战”和“扫尾战”,时间拖得比较长。

  据福建省侨办统计,2002年全省应退还侨房的使用面积还有13万多平方米,主要集中在厦门、福州、漳州三市,其中厦门就占9万多平方米。各地在落实侨房政策上采取有力措施,对产权明确而无人申诉的,采取代为保存;对“多头占房”的租户,限期退还,并采用行政、法律手段给予解决;对大多数侨房租户,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其购房;对少数特别困难户提供帮助,解决安置问题。厦门开发“侨福城”作为经济困难的侨房租住户的专用房源,采用“开发一片,滚动一片”的做法,得到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肯定。在各方努力下,至2008年年底,厦门市累计清退侨房使用权面积28.8万平方米,涉及侨房住户6840户,完成侨房使用权清退任务的99%以上。[15]侨房使用权清退工作基本完成。至2010年底,全省“已退未还”(“已退未还”指侨房产权已退但使用权未还。)涉及的6899户侨房住户的侨房使用权清退任务全面完成。[16]这标志着福建省侨房落实政策圆满落幕。

  三、落实侨房政策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是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

  胡耀邦总书记提出:落实政策要抓紧,这是对华侨工作的好办法,是最好的宣传。要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祖屋、祖坟,要积极加以解决。[17]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习仲勋强调: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误改造和土改中被错误没收的华侨房屋,以及代管的华侨房屋问题,要抓紧提出具体办法,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分期分批予以解决。[17]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叶飞亲自过问福建的落实政策工作。省委书记项南提出:华侨私房政策必须落实,必须发还,并亲自作出批示。(建设社会主义新侨乡——项南同志在福建省第三次归国华侨代表大会上的讲话》,1983925日。)

  福建省政府于19829月召开全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会议,成立“福建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发出有关文件。由省人大牵头多次组成调研组赴各地检查督促。凡是有华侨提出申诉和要求的,都派专人进行复查落实。为落实泉州一件侨房政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多次研究,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带领调查组进行调查,最终得以解决。

  龙溪地区抽调地委秘书长、地委统战部长、地区侨办副主任等专门负责检查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龙海县专门抽出9位干部做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漳州市加强了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的力量,由原来的8人增至20人。厦门市调整充实市委落实政策检查小组办公室力量,整个办公室32人,房屋组就有22人,房屋组的大量工作就是落实华侨私房政策。[10]由于各地调整充实了办事机构,为加快华侨私房政策的落实提供了组织保证。

  厦门市反复宣传侨务政策,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经过大规模的宣传发动,打破了以往房管部门、侨办孤军作战的局面,促进了一些单位积极主动安排占住户。如航管局船舶修造厂积极传达市政府会议精神,召集评房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会议,重新调整分房方案,把2户占住户作为无房户优先安排。厦门市经委系统迁退占住户任务繁重,户数最多,有97户,占全市178户的一半以上。所以专门成立经委系统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办公室,抽调66名干部,组成各局的落实办。市区三个区委,都是书记挂帅、副区长分户包干做思想工作。水产局、交通局、商业局、轻工局等也都建立工作班子,深入访问占住户和业主,检查督促,各基层单位的领导都直接做思想动员工作,千方百计解决问题。如不少单位房屋一时未盖好,为不影响进度,把仓库、值班室、办公室先腾出来,供占住户暂时居住。市交通局花5000元将船体车间临时改建,隔成12间安排8户,解决了搬迁问题。(厦门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厦门市清退“文化大革命”中占住华侨私房情况和经验汇报》,1983410日。)

  二是严格把好政策关,坚决按照政策办事

  198210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的几项规定》,提出:凡土改中原华侨地主、富农、工商业者在城镇被没收、接管的房屋,不论现为房管部门经管、出租,或为机关、部队、企事业、学校等单位使用,均应坚决退还华侨业主,承认其所有权;一时难以腾退的,可征得业主同意,订立合约,在一定期限内租赁或使用;已经拆除或改建的,由使用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的几项规定》,19821011日。)1984年,省政府制定《关于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根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政策性措施作出说明和修正。具体做法上,推广“系统包单位,单位包个人,谁用谁退”的经验。凡机关、团体、单位或部队住用的,应带头退房;凡干部、职工住用的,其所在单位、系统应优先给予安排住房;农民住用华侨房屋的也应退还业主,但对一时退房有困难,而华侨业主又不急用的,可以双方协调,订立租借合同。对个别经多次动员后拒不搬迁的城市占住用户,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和强制手段,直至其退房为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1984528日。)

  安溪县对每个侨房政策落实案件都做到有五个材料、一个决定、两个协议、一个收据。“五个材料”分别是华侨业主的申请书,承办人员的调查报告,村民委员会对华侨身份的认定和退房意见,分得户的意见书,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审查呈批报告;“一个决定”是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退还侨房的决定;“两个协议”是在退使用权时,由村委会出面分别与分得户、华侨业主签订退房协议;“一个收据”是补助款的领款收据。(安溪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安溪县1985年侨务工作情况》,198617日。)因为工作做得扎实,得到群众较好评价。国务院侨办向全国通报了安溪县的做法。

  三是特别重视抓住典型,推动全面工作

  如胡文虎的房屋处理就是一个影响很大的典型。胡文虎是福建省永定县人,著名的华侨巨商,在中国华侨界是一个代表性人物,在国内的捐助和投资很多,但因受历史问题的困扰,其房产受到错误处理。改革开放后,秉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中共福建省委第一书记项南正式对外宣布他是爱国华侨,省政府决定归还他在福建省所有的房屋、财产。省侨办根据省政府的指示,配合有关单位做了大量工作。这一做法在海内外华侨中引起强烈反响,表明了政府的诚意和决心,对周边省市侨房政策的落实也起了很大推动作用。

  晋江地区在南安县召开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加快了落实工作步伐。会后由行署副专员、地委统战部部长和侨办领导牵头组织检查组,深入到各县(市)进行检查,具体协助解决疑难案件,大大推动了原来进度慢的单位,使全区落实工作进度比较快。从1983年至1990年底,泉州市(原为晋江地区)共退还农村中错误没收的华侨私房产权1903户、463138平方米,其中退还使用权1890户、461420平方米,占应退面积99.6%。同期退还城市中错误没收的华侨私房产权29户、22419平方米,其中退还使用权22户、16528平方米,占应退面积的73.7%。[18]

  四是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对那些行动迅速又坚决的单位,在报纸、电台连续给予报导、鼓励表扬。电视台也报导访问占住户迁退侨房情况,以及侨房退还后业主的喜悦心情。对个别不执行党的政策和上级决定的单位,抱对抗态度的,在简报中给予通报。

  针对严重侵犯华侨不当权益的案件,各地进行了严肃处理,如对强换、强占华侨房屋拒不迁退的党员干部给予纪律处分。泉州市花巷4850号房屋产权属华侨林平国所有,但晋江地区农业局不顾业主的强烈反对和泉州市城建局的停建通知,强行拆除华侨房屋,盖起五层办公大楼;福清县三户干部占用旅外华侨的房屋拒不退还;厦门市思明区甚至有因侵占侨房而将业主关押且造成其亲属被囚禁致死的情况。对此,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了报道,对侨房问题上的错误做法进行曝光批评和处理,同时发表来信或评论,加强舆论监督。这些做法对推动侨房政策落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解决侨房问题的作用和影响

  福建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不但在全省而且在全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和广泛影响。

  首先,这是维护国家《宪法》尊严,保护私人财产的重要措施

  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后来修改规定为“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明确提出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19]挤占华侨房屋等历史遗留问题,严重侵犯了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是对国家法制的公然违背和践踏,也严重地违反了党的政策,在国内外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通过落实侨房政策,对合法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对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作出了示范。

  落实华侨房屋政策也促进了华侨权益保护政策的出台。1990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20]此后福建省出台一系列相关法规,主要有《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1990年)、《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2年)、《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1997年)、《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的若干规定》(2000年)、《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2003年)、《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2003年)等。其他有关省市也制订了类似法规。这些法规对华侨侨眷的包括房屋等在内的许多权益提供了保护。

  其次,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维系华侨民族感情,增强祖国观念和向心力的重要纽带

  华侨在国内购建住宅本是留作叶落归根和回来探亲之用,将空房暂时出租是为补贴缴纳房地产税和修缮费用。对这部分房屋错误处置后,在政治上等于切断了华侨在祖国的根基和纽带,使他们对祖国产生离心作用,许多华侨表示连祖房都没了、根断了,没脸回家乡,还谈什么投资?房屋退还后感到根又接上了,增加了向心力。当福建省政府决定将胡文虎在福州、厦门的永安堂和星系报业房产归还其亲属,永定县下洋乡将胡文虎兄弟的祖居庆福堂归还胡家后,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反应强烈。新加坡、马来西亚的许多报纸在刊载这一新闻时形容这是“轰动新马”、“影响巨大”的大事。胡文虎的儿子说:值得重视的不是增添了多少财富,而在于增添了先人和家门的光彩,并联名写信给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表示感谢。胡文虎的女儿胡仙主办的香港《星岛日报》逐渐改变亲台立场,后来胡仙还回到国内进行考察交流和投资。曾任菲律宾《联合日报》总编辑、顾问的郑建魂,新中国成立前担任过国民党《泉州日报》社长。泉州市政府退还他被代管的600平方米房屋产权,接到通知书后,他激动地说:“华侨把祖坟、祖厝看得比什么都重要。没收祖屋是对付敌人的一种手段,收到这张通知书,我们又变成自己人了。”[21]菲律宾《联合日报》随即报道了泉州高甲戏剧团访菲活动的消息,这是该报35年来首次报道中国访菲团体活动的消息。

  再次,侨房政策的落实,说明党又重新回到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实做到有令必行,提高了威信和号召力

  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各级党政部门绝大多数闻风而动,不讲价钱地坚决执行,能够上下保持一致,各部门通力合作,使这件解决难度大、时间跨度长的问题得到解决,说明了党和政府是下了很大决心,作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1982年,晋江县仅用一周时间,退还港胞吴宣平一幢二层楼6间房屋。吴宣平说:预想不到县长亲自关心此事,预想不到有这么多的干部办事公道,预想不到此事解决得这么快。亲眼看到共产党说话算数,这次回来,好比游子重投慈母怀抱,温暖如春。[22]其实有的华侨并非在乎得到多少财产,不少华侨在政府退还其房产后,都无偿地将房产捐给政府作为公益使用。华侨黄克立看到泉州市武装部办公和生活用房紧张,新建或搬迁又有较大困难,表示愿意把护厝楼转让给武装部。黄克立的长子还从香港专程回福州同有关部门洽谈修建泉漳铁路问题,并决定将自有的房产(宅地面积1638.36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559平方米)无偿赠送给当地政府。(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关于原泉州市委统战部认真落实黄克立房产政策的情况通报》,1986729日。)

  最后,落实侨房政策对于进一步争取团结广大华侨,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要实行对外开放,华侨众多是重要考量因素和重要力量,落实侨务政策(包括侨房政策),是对党和政府实现战略转变,由“以阶级斗争为纲”向经济建设转变、坚定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决心的最好宣示,这样有助于解除广大华侨华人的疑虑,进而推进中国的对外开放。华侨私房政策的落实,争取了侨心,激发了华侨爱国爱乡的热情,有的华侨来函致谢,有的返乡探亲,有的回来讲学、赠送科研仪器、科技书籍,有的回来投资洽谈生意,有的捐款支援家乡建设。澳门归侨总会主席梁披云在永春县被没收的3座楼房退还后,决定花15万元翻建在永春的旧居,将四层楼中一二层赠给永春县作图书馆,为泉州黎明大学筹集60万元人民币兴建办公楼和教学楼,还动员海外好友捐献巨款在福清县江口创建一所中学。[23]永春县湖洋乡华侨、原国民党《永春日报》社长郑振经,在得知自己的侨房归还后,写了十几封信给省里各级领导表示感谢,并捐资20万元给永春第四中学。龙海县旅新侨胞郭其超,过去回来从不谈生意,当退还其在龙海县被错误没收的两幢房屋后,两次带儿子回来认祖,并立即同家乡达成三项投资办企业的协议,投资200多万美元及40万人民币。(安溪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安溪县1985年侨务工作情况》,198617日。)原籍安溪县的印度尼西亚企业家李尚大,土改时其母被划为地主成分,受过批斗,房屋被没收,他曾发誓不回家乡。在退还他家的房产后,李尚大非常感动,于1985年底回乡,并捐资修建慈山小学校舍,后来更捐资修建中学、中专等一批公益事业,投资达上千万元。有的回国投资的侨胞,看到朋友的房屋问题得到解决,对在国内投资也比较放心了。

  中国的对外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与发展,华侨华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回国考察投资、讲学,提出建设性意见,大力引进人才智力,慷慨捐助巨资在家乡办学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华侨华人在中外交流合作中也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特别是投资家乡建设方面,海外侨胞成为主力军。至1997年底,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共为福建省创办公益事业捐赠68.95亿元人民币。[24]至2007年底,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在福建的直接投资已达300多亿美元。[25]这些成绩更加证明落实华侨政策是十分正确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应该更加重视发挥华侨华人这一独特优势,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一步推向前进。

  [参引文献]

  1]《邓小平论侨务》,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2]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要求拨款补助的报告(19831027日)》,福建省档案馆:148-6-645。

  

  3]《彭光涵在国外华侨、外籍华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8211月)》,福建省档案馆:148-6-838。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1984528日)》,福建省档案馆:136-25-1398。

  5]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秘书处:《我省华侨房屋存在的主要问题(19811123日)》,福建省档案馆:148-6-645。

  6]福建省革委会侨务办公室:《贯彻中央三号文件落实侨务政策情况报告(1978125日)》,福建省档案馆:148-6-3。

  7]福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退还“文化大革命”中占用华侨房屋情况报告(1982316日)》,福州市档案馆:38-1-62。

  8]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报送福厦两市挤占华侨私房清册的报告(1982614日)》,福建省档案馆:148-6-226。

  9]〖JP4〗《我省农村土改华侨房屋遗留问题初步调查汇总表(19843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984-16。

  10]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龙溪、晋江等地、市委贯彻省委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1984625日)》,福建省档案馆:148-6-271。

  11]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1983年侨务工作情况(1984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984-5。

  12]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我省落实各项侨务政策情况报告(19874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987-7。

  13]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检查落实侨务政策工作的情况报告(198710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987-23。

  14]《福建省志·华侨志》,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0页。

  15]《厦门市“私改”侨房使用权清退任务基本完成》,《厦门日报》20081229日。

  16]《依法护侨尽心尽力——厦门特区侨务三十年回眸之第三篇章》,《鹭风报》20111221日。

  17]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各省市区侨办主任会议汇报提纲(19844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984-36。

  18]《泉州市华侨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231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7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毛起雄著:《当代国内外侨情与中国任务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页。

  21]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的调查报告(19857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985-11。

  22]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情反映》第107期,福建省档案馆:148-6-219。

  23]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情反映》第189期,福建省档案馆:148-7-149。

  24]杨学潾主编:《改革开放与福建华侨华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25]蔡德奇等著:《华侨华人的新发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页。

   作者系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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