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住房问题
对于房主自己住的房屋,中央一直强调“不宜太严”[9],但是在改造中很多城市都存在偏紧现象,将房主的自住房面积一再缩减。上海市“各区、县都有掌握过紧的情况”,改造中“带进了一些与出租房屋同幢的房主的自住部分” [15],其中不少应该属于房主自住的房屋都被 国家经租了。诸多遗留问题致使很多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事件,一些房主采取了极端的抗议行为。据湖南省益阳市1963年的一份调查,“在1200多户私改房主中,有60户强占或破坏已 被国家经租的房屋,其中:利用倒粪泼尿、指桑骂槐等恶劣手段逼迫住户搬家的有11户;强 占房屋的有31户;私自收取房租的有14户;拆毁门窗墙壁的有4户。”“其他许多地方,都发 生过类似的问题”。 [1](p.299) 此类事件引起了中央和地方的关注。国家房管部门提出要求:改造 起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提高改造起点,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付给房主的定租“一般应当稳定不变,低于原房租20%的,应当按规定调整”;房主的 自住房“一般应当退还,自住房留的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调剂给一些房屋。但是已经给以适当调剂的,不能因房主人口增加再退给房屋。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 房,现在迁回本地的,应当退给一部分房屋”。 [1](P.297)
按照中央的要求,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关于当前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就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对“已经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不满改 造起点的,除了非居住房屋一般不予变动外,其余一律退出改造,发还房屋,并结清账目”; 对“过去私房改造中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额低于原房租20%或根本不给定租的,一般可以调整 到原租的20%或20%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40%,并自改造之日起补发给房主”;对“改造时带进的自住房屋和‘家"‘店"难分的‘夫妻商店"使用的房屋,一般应予退出改造,发 还房屋,改造时房主自住房留的少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况,适当照顾调剂给一些房屋” [15] 。随后,各区县展开了对私房改造中遗留问题的清查、退房、退租等处理工作。然而, 就在这些问题尚未彻底处理结束之时“文化大革命”发动了,各地没收和强行挤占私房的现 象屡屡发生,如1966年12月31日,上海造反派在一夜之间就抢占了19500多户私房,抢占 房屋面积达36万平方米, [18] 但这些行为已经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范畴了。
私房改造是新中国各领域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造过程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通过改造,政府掌握了城市绝大部分的房屋资源,从而使房屋在全局范围内的统一调配使 用成为可能,对缓解当时较为严重的房荒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新中国城市的房荒问题较为普遍,一般大中城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房荒问题”,1957年,多数城市的人均居住面积只有3平方米左右,在重点建设城市更低,兰州平均只有1.8平 方米。在北京和沈阳,“约有27%~30%的职工迫切需要解决住房”,其中“沈阳约有65万职 工及家属缺房” [1](p.17) 。上海市1957年的人均居住面积为3.1平方米。 [18](p.100) 为此,《人民日报》于1957年就房荒问题至少发表了六篇文章。对于房荒,各地实施了多种办法。例如, 上海市从1960年4月到1961年12月底,通过调换职工住房共解决了30365名职工路远的问 题(指职工居住地与工作地过远的问题,这也是当时房荒的一个表现)。 [19] 1958~1963年,通 过缩减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办公、住房标准,利用空置房屋等办法解决了部分困难户的居住问题。 [20]这对于缓解当时严重的房荒问题有积极作用,而这些工作之所以能够展开,其前提条件 是房屋的统一调配使用。但是,私房改造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城市私人建房的积极性。1950~1952年,上海市城镇私人建房投资额为0.39亿元,1953~1957间为2.54亿元,1958~1962年间为0.27亿元,1963~1965年间为0.08亿元。城镇私人建房的投资额在1958年私 房改造高潮后的递减趋势较为明显,这对于当时解决房荒问题是不利的。
[参引文献]
[1]《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年)》,1982年,第296页。
[2]《切实解决职工生活上的困难问题》,《人民日报》1956年6月12日。
[3]《解放后的上海房屋租赁问题》,上海时代书局1949年版,第7页。
[4]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概况(1955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B6-2-145。
[5]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私人占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规划(1955年12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B6-2-145。
[6]《上海市私房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7]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在大跃进形势下加速完成本市的私房改造任务(1958年7月19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8]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上海市继续改造私有出租房屋工作规划(1958年6月10日)》,上海 市档案馆:B258-1-335。
[9]城市服务部房产工作会议大会秘书处:《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 报告(1958年2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2-106。
[10]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第一批合营户五厘定息问题的请示(1958年4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11]《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6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 -1-354。
[12]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出席中央第二商业部在武汉召开私房改造现场会议的汇报和本市私 房改造工作的进一步打算(1958年7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13]《倡议书(1958年6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54。
[14]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本市目前私房情况的报告(1958年10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 B258-1-354。
[15]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当前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7月6日)》,上海市档案馆:B11-2-95。
[16]《中央主管机关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人民日报》1958年8月6日。
[17]中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对私房改造的几个政策问题(1958年5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1-335。
[18]陆文达:《上海房地产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19]上海市调整职工工作调换职工住房办公室:《全市路远职工调整情况分析(1961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C1-2-3411。
[20]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管理工作的主要经验(1964年2月21日)》,上海市档案馆:B258-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