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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6月1日起施行
作者:邹伟    发布时间:2010/06/0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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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6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开始施行。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共6章41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条例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条例规定,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我国首部警察纪律条令体现从严治警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公安部表示,《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将受控制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

  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

  条例指出,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3.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公布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5. 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7.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布
    8. 温家宝签署第592号国务院令公布《土地复垦条例》
    9.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公布
    10. 我国首部警察纪律条令6月起施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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