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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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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月万名藏北牧民在那曲草原上快乐地跳起锅庄舞庆奥运。新华社记者 觉 果摄

   国家民委副主任吴仕民在816日介绍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整套行之有效、全面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制度逐渐成熟。

  教育基本实现“普九”

  吴仕民说,我国大约699个民族区县中,已经有660多个县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实现了“普九”,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成就。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我国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已达10643万人。在坚持民族平等的一贯原则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利。为了让少数民族青少年更好地获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措施。比如在办学方面,国家在民族地区设立了大量的各类为少数民族开办的学校,并对少数民族的学校强调了以公办和寄宿制为主,学校在教育设施、师资培养等方面也采取了多项优惠措施。同时,东部地区每年会派遣大量教师到西部支援教育活动;内地也创办了许多新疆班和西藏班,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上学方面,“两免一补”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实行。也就是说,在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少数民族学生的书本费、学杂费,并且对寄宿制的学生家庭困难的给予生活补助;同时在少数民族学生的各类升学中,给他们优待,使他们能够更多地、更好地进入到高一级的学校学习。

  据悉,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大约有逾80种语言。为保护少数民族语言,中国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在教学中普遍实行双语教学。

  自治制度逐步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重要内容。它是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吴仕民介绍,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已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在1亿多的少数民族人口里,超过70%的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同时,1100多个民族乡的建立也实现了对自治制度的补充。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趋于完善。

  民族自治地方和一般地方行政单位的差别就在于,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相应的地方一级行政机关的权利,同时还行使自治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1954年确立以来,按照自治地方的行政单位分为3个级别,相当于省一级的行政地位的自治区、相当于当时的地和省辖市一级的行政地位的自治州和相当于县的行政地位的自治县。中国现在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

  民意渠道通达顺畅

  中国少数民族表达意愿和要求的渠道是多样的、通达顺畅的。

  在北京地区,中央政府有很多方式、很多渠道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少数民族也有很多机会、很多渠道向各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这种了解除了通常惯用的新闻报道、网络等大众媒体之外,还有许多中国特有的渠道。

  吴仕民指出,每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了解少数民族地区情况、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政治意愿的重要渠道。在这两个大会中,都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因此,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利用每年“两会”的机会,充分地、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反映民族地区的情况。而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每年到地方去检查工作、督导视察、调查研究,也是了解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的一个重要方式。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只占中国总人口的8.41%,但是,少数民族代表、委员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比例都大大超过了上述比例。

  此外,在民族地区要进行的重要的经济建设改革措施都要征求少数民族地区,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意见。少数民族也会组织参观团到北京和其它地区考察。这些举措都有效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之间互动和信息交流。(记者赖 睿)

   中国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20081107 18:48:09  来源:新华网

中国残联7日消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残疾人事业的立法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导,以《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辅助,以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据统计,我国50多部法律都有直接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内容。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体系具有专门保护和综合性保护相统一、权利保障的多元性、以社会补偿为目的的特惠内容和扶助措施多等特点。

  此外,2004年底,我国启动了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人大积极对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2007年,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进行执法检查1317次,县级以上政协委员进行执法视察1173次,县级以上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进行专项检查1885次。

  同时,以各级法院的司法救助、以各级司法行政机构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基础,以各级行政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逐步形成,设立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机构2600多个、维权示范岗3200个,以及3300个律师事务所,为残疾人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力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残疾人、残疾人亲属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06年底,中国共有1179名残疾人、残疾人亲属和残疾人工作者当选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2926名残疾人、残疾人亲属和残疾人工作者被推荐为县级以上政协委员。(记者李亚杰)

“十五”期间特殊群体的利益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

   “十五”时期,在城市基本实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在1534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5年,共有2233万城市居民和777万农村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分别是2000年的5.5倍和2.6倍,全年各级政府共支出低保资金216亿元。在尚未开展农村低保的地区,共有1024万农村五保户和困难群众得到定期生活救济。2005年全国共有356万城乡特困群众得到医疗救助,各级政府支出医疗救助资金8.9亿元。

   “十五”前4年,有547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截止到2004年底,城镇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为113万人,341万残疾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51万残疾人享受集中供养和五保供养,285万残疾人得到临时救济、定期补助和专项补助。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实现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重大转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81日起施行,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制度正式确立,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2005年各类救助站共救助155万人次。(20063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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