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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发布时间: 2009-06-26    作者:    来源:国史网 200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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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机构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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