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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署
发布时间: 2009-08-21    作者:    来源:国史网 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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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121950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访问苏联。1950120日,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也抵达莫斯科。经过两个月的会谈,1950214日,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周恩来外长与维辛斯基外长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毛泽东和斯大林等两国领导人参加了签字仪式。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包括前言和六个条款,有效期为30年。它的主要内容有:“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等。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署,使得中苏关系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生的中国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在当时为反对侵略、维护远东及世界和平与安全提供了保证,有助于新中国的恢复和发展。197943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条约一年后即告期满,中国将不同苏联继续延长这一条约的期限。一年后该条约废止。

  参考文献:

  当代中国研究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编年》(1949年卷),当代中国出版社2004年版。

  齐鹏飞、杨凤城主编:《当代中国编年史》(1949.10-2004.10),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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