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财委发布拨交工会经费的决定及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收缴暂行办法。 [目 文]《关于企业、机关、学校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依照工会法拨交工会经费的决定》由陈云签署,共四条。中财委决定: 一、企业、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必须遵照该《拨交工会经费收缴暂行办法》办理。二、为保证工会经费的按期如数拨交,各级工会组织得派人持证明文件向有关行政方面或资方审查有关职工人数和工资的账目,行政方面或资方应予协助,不得借词拒绝。三、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工会经费时,应按日增缴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或欠缴额的1%。四、本《决定》发布前,各企业、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尚未拨交工会经费者,如在1950年8月前已建立工会基层组织者,应自1950年8月起补缴;尚未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而其所在地已建立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者,应自1951年4月起开始缴纳。非管理生产企业的机关,前已通知暂缓组织工会,可以暂不缴纳。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机关、学校的行政方面或资方拨交工会经费收缴暂行办法》由中财委批准,共六条。主要内容有:一、凡已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机关、学校或未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而其所在地已建立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者,均应分别拨交工会经费。二、工会基层组织以上的各级工会必须按月编造所属工会组织的行政方面或资方拨交工会经费月报表逐级汇编,报送中华全国总工会。三、工会基层组织的上级各级工会组织收到所拨交的工会经费时,除其中实际工资总额的15%的文化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及上缴办法另有规定外,其余工资总额05%的使用范围应依规定分别安排。四、铁路、邮电、兵工、纺织、搬运、海员、黄河及煤矿(限于东北、华北、华东三个地区)8个产业工会关于此项经费的收支办法,得由该工会全国委员会另行制订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