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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关于发展新党员的决议》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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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关于发展新党员的决议》。
[目 文]《决议》共7条,指出:除老区目前以整党为重点外,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新区农村和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和专科以上学校中,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慎重发展党员。首先应该着重在产业工人中吸收新党员与建立组织。《决议》还规定了发展新党员的必要程序和步骤,非经中央批准各级组织一律不得接收为党员的几种人,及对新党员的教育等要求。5月5日,中共中央将此件发给各中央局并转各级党委,指出可在党内立即进行传达并开始施行。[文献]关于发展新党员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完全同意刘少奇报告中关于发展新党员的提议,并通过以下的决议:
  目前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分布是很不平衡的。老区党的组织已经发展得很大,新区党的组织却还很小;农村党员数量很大,产业工人党员数量很小。因此,一方面,老区和某些新区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暂时停止发展,加以整顿,另一方面,在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新区和城市工厂、企业和学校中,又已经在斗争中涌现与锻炼出了大批积极分子,其中很多人要求入党,党也需要从他们中接收党员。同时,又必须严防各种坏分子钻到党内来。
  在此情况下,除老区目前以整党为重点外,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新区农村和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和专科以上学校中,党的组织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采取慎重的方针来发展党员。目前首先应该着重在产业工人中吸收新党员与建立党的组织。这是党在城市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鉴于过去在发展党的工作上缺乏严格的管理,以致把许多不够党员条件的人,甚至坏分子也接收为党员,因此,今后市、县以上各级党委对于发展党的工作,必须采取有效办法,按照党章的规定,严格地加以管理。
  一、党的组织部门,应建立管理党员的机构,选择与训练一批可靠的称职的组织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党的发展工作。各级党委应定期制定发展新党员的工作计划,经上级党委批准后执行。今后党的基层组织,不经市,县以上党委或具委托的组织批准,不得接收新党员。以后接收新党员,市、县以上党委应派负责人员和他们谈话,以便考察他们是否够一个党员的条件,并向他们当面讲清作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然后由区委个别的决定是否批准其入党。
  二、对于人民群众中要求入党和愿意接受党的教育的积极分子,应首先进行怎样作一个共产党员的系统的教育,即关于共产党和共产主义的教育,使他们真正了解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工人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它不仅要为巩固新民主主义胜利而奋斗,并且要为中国转变到社会主义和最后建设共产主义制度而奋斗。【1953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在给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委的电报中指出:此句应改为“它不仅要为取得新民主主义的胜利而奋斗,并且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 每个党员必须下定终身坚持革命斗争的决心,积极地为党工作,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法令,把党或人民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奋不顾身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斗争,在党所领导的一切斗争和事业中起模范作用。每个党员必须努力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常地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提高自己的觉悟,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改进自己的工作。只有经过这种教育,并经过审慎地选择与系统地考察以后,再将其中在斗争、工作、生产和学习中积极的,成分好、觉悟高、政治面貌清楚,即确实合于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
  三、必须严格防止反动分子和投机分子钻入党内。为了这个目的,以下几种人非经党中央批准各级党的组织一律不得接收为党员:(一)反动党团的积极分子和区分部委员以上的负责人;(二)反动特务机关的特务分子;(三)加入落后帮会道门尚未与原来组织断绝一切关系的分子;(四)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了土地及其他财产的地主、半地主和旧富农;(五)国民党政府的各级负责官吏,非起义的国民党军队中营以上的负责军官;(六)所有被剥夺公民权及被管制的分子。【1953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在给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委的电报中指出:“在非经党中央批准各级党的组织一律不得接收为党员的几种人中,除原规定的6种人外,还应增添一种,即:‘(七)资本家、富农及其他剥削分子。’”】
  四、党所领导的人民群众的团体,都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又是党向人民群众进行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的场所。凡有这些团体组织的地方,不能或不愿加入这些团体的人,一般的不应被接收为党员。
  五、凡要求入党者,必须亲自向党的组织申请,将自己的历史和政治经历,老老实实地向党报告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或夸大。入党介绍人,必须对被介绍人负责考察清楚,并且忠实地向党报告,不得采取任何不负责任的态度。
  六、为了便于党委能够集中力量对于发展党的工作加以有效的管理,并按照计划进行起见,接收新党员的时间,在农村中每年可以有一次至两次,在城市工厂、机关、学校中,每年可以有三次至四次。其具体时间,由市、县以上党委规定之。
  七、新党员入党后,党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使他们过严格的组织生活,从他们入党起即树立优良的作风。
  严格地管理党的发展工作,是保持与提高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之一,各级党委应切实地加以注意,不得再任其自流。

资料来源: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13—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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