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国人民银行解释统一币制中的若干问题。 [目 文]中国人民银行解释指出:人民币和东北流通券及内蒙古流通券的币值比价规定为一元比九元五角,主要是根据关内外交流的主要物资,就具有代表性的沈阳及天津两地的市场理论比值,结合双方贸易状况加权计算,并参酌山海关人民银行东北银行联合办事处对双方货币的兑换情况而订定的。统一币制后,原东北银行总行和各分行均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支行均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统一币制后,关内各地不可流通、兑换东北流通券和内蒙古流通券。关于关内两地单位的划拨清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贸易部将由贸易部门开始,先组成关内外单位间的直接结算,其他单位也将陆续办理,最后使关内外的划拨清算工作全部走向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