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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委发布《1951年度国营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暂行办法》、《1951年度国营企业提缴利润暂行办法》和《1951年度国营企业提缴折旧基金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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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财委发布《1951年度国营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暂行办法》、《1951年度国营企业提缴利润暂行办法》和《1951年度国营企业提缴折旧基金暂行办法》。
[目 文]《财务收支计划暂行办法》共3章15条,主要内容有:一、财务收支计划,可以由地方主管或代管部门,商同财政部就以下方式决定一种编制执行:(一)以每一基层企业为预算拨款及缴款单位,以主管企业机构为汇编单位;(二)以主管企业机构为预算拨款缴款及汇编单位。(三)铁道、邮电、银行、贸易等各以其主管企业部门为预算拨款缴款及汇编单位。二、计划编制,应按照中央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计划控制数字,根据该企业的生产、基建、大修理、经营及其他计划草案编制。三、计划编审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一)国营企业计划由各企业编送主管机构逐级审核汇转主管部门。(二)中央各部企业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编送财政部审核。(三)大行政区企业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编送同级财政部审核汇编,经大区财委转送财政部审定,抄送中央主管各部备查。(四)中央各部委托地方代管企业计划,由受托主管部门审核汇编,送中央主管部审核,列入该部汇总计划,送财政部审核。(五)大区委托省市代管企业计划,由受托主管部门审核汇编,送大区主管部门审核,列入该部门汇总计划,送财政部审定。(六)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中央主管部门汇编、大区财委核准的计划,汇编为全国国营企业财务收支计划。连同各省市公营企业计划,汇编全国国营、公营企业总财务收支计划,提请中财委批准。四、计划执行的企业预算缴款,按照利润、折旧基金、税款、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多余流动资金等规定办法办理。五、预算拨款,按照基建投资、增加流动资金及补充不足、弥补计划亏损等项有关规定办理。六、流动资金、基建资金及大修基金,均应专款专用。
《提缴利润暂行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有:一、国营企业应按照中财委核准的全部利润交纳国库。核准的基建资金或增加流动资金,可在利润内转账抵冲,其余解库。财政机关对企业的提利及结算,应按核准数额计算。如利润数额有变更应先报中财委批准。二、计划利润按中财委核定计划分月于下月15日前解缴,特殊情况由中央或地方财委规定。三、结算方式:由财政机关结算,多退少补。四、年度决算的最终结算,不得超过下年度的7月1日。五、企业因降低成本的超计划利润,年度后报批准,提留30%为奖励基金,其余缴国库。此项暂不适用国营贸易公司和国家银行。六、企业未完成计划利润,应报告财政机关,由各级财委进行检查。七、缴纳不按时或不足额的企业,财政机关可委托国家银行将企业存款转抵。八、中央财经各部委托地方代管的企业,利润可由地方财委提取10%。大行政区自营企业利润不上缴国库。九、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地方公营企业。
《缴折旧基金暂行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内容有:一、基金缴纳单位,以企业办理预算缴款及拨款者为准。二、提交折旧基金范围有:建筑与设备、机器及设备、交通设备、工具器具及仪器、福利设备及其他。三、折旧基金分为基本折旧及大修折旧,按照中财委规定的折旧率计算。四、固定资产的备用、停用部分免提折旧基金。已满使用年限仍使用者仍按原折旧率计算提缴。五、固定资产因事故毁坏或废弃者,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同级财政机关,免提缴折旧基金。六、固定资产遇物价波动调整原值,按调整后计算折旧。七、未按期限及金额缴纳者,财政机关得将其存款转账抵充。八、国家银行应监督企业大修基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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