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社论。 [目 文]社论指出,政务院批准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这是关系到今后城市建设与城市人民福利的一件大事。1950年以来,中央政府统一了全国财政工作的管理与领导,稳定了金融物价,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奠定了初步的稳固的基础。全国城市地方财政也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工作,提供了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可能性。城市地方财政是与农村为基础的县地方财政有很大区别的,有几个特点:一、城市过去曾是国民党反动统治的中心,抗日战争时期许多城市都被日寇占领过,长期间内只有破坏,没有或很少基本建设。二、城市人口集中,城市人民衣食住行各方面的要求,都与农村的居民不同。三、城市人民负担能力较高,政府为了办事可以向人民多要点钱。应当采取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而不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的方针。四、城市有发展工业的许多便利条件。 政务院《决定》中指出,今后城市地方财政平衡收支的原则,应当是“根据当地必须举办的事业与人民负担能力,努力组织收入,保证必要支出,反对铺张浪费”。城市地方财政只能根据财力举办某些必须举办的事业,而不是百废俱举。今后城市财政工作,应当有条件改供给财政为建设财政,不能以只管穿衣吃饭了事。对于必须举办的事业与必要合理的开支,首先,财政上应该主动支付;其次,应当去积极组织收入;第三,不能只在税收、附加、规费等方面想办法,应逐步从生产收入中解决市财政问题。但城市地方税收在将来一定的时期内仍不得不作为一个主要来源。在整理地方财政中,给各城市一定程度的机动范围,因地制宜,也十分必要,国家不宜限制太严。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弹性放得过宽,以免发生苛扰。我们相信,城市财政工作必将继续在各城市人民的协力合作之下,对于城市的恢复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