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教育指南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60年图片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大事年表 >> 国史编年 >> 1951 >> 4月 >> 27日
林垦部提出伐木业务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字体:(     ) 关闭窗口
[纲 文]林垦部提出伐木业务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目 文]意见经中财委审查修正,规定如下:一、关于伐木公司或木材公司的任务与资金:伐木公司或木材公司是企业化经营的组织,由省以上的林业机关直接领导,服从国家总的生产计划,直接经营采伐和管理采伐,按调拨计划,负责配给木材。资金除由国家拨付者外,可吸收地方政府资金。二、关于育林费征收:在以林养林的政策下,木材生产成本应包括育林费,以积累资金,扩大育林事业。三、1951年暂以木材调拨价的5%为上缴标准,由中央投资者于年度末由大区农林部汇缴中央林垦部转缴财政部,其由地方投资者由地方自行办理。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331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 电话:66572307 Email: gsw@icc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