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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发布《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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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政务院发布《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目 文]《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共七项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责成所属民政部门注意检查督促所属下级人民政府,按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经常加以检查,将情况定期报告上级。
《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共五项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一切重大工作,应向各该级人民代表会议提出报告,并在代表会议上进行讨论与审查;一切重大问题应经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认真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适时地建立民族自治机构。
[文献一]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照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按期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其中大城市每年至少须开会三次,县至少须开会两次。此外,为了解决某一个专门的问题,并应召开简短的临时会议。
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及其行政会议,亦应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建立经常的会议制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一切重大工作,应向各该级人民代表会议提出报告,并在代表会议上进行讨论与审查。一切重大问题应经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
三、凡尚未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应积极创造条件,以便迅速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四、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应按照组织通则,于今年内普遍召开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并成立区级人民政府。
五、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应酌量调整区、乡(行政村)行政区划,缩小区、乡行政范围,以便利人民管理政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的作用,并提高行政效率。
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认真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适时地建立民族自治机构。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所属民政部门注意检查督促所属下级人民政府,按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经常加以检查,将情况定期报告上级。
各大行政区及中央直属省、市民政部门,应将上述各项情况于今年五月底十月底分两次报告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资料来源:1951年5月5日《人民日报》。[文献二]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全国已有北京、天津、南京、上海、济南、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哈尔滨、沈阳、张家口等十二个城市所属全部或部分的区,召开了区人民代表会议,并已取得一些重要经验,证明了区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确为大、中城市所必需,这对于人民政府联系广大人民、推行市政,对于解决居民福利问题,对于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督责、批评与自我批评之开展,均有很大作用。为此,亟应推广这一经验,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刘少奇副主席在北京市第三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的提示,规定今后全国各地在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均应召集各该城区和郊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兹并作如下的具体指示:
(一)全国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均须于一九五一年内普遍召开各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并形成经常制度。 某些城市,虽其人口不及十万,而在政治上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情形者,经大行政区或省级人民政府之批准,亦得酌开区的人民代表会议。
(二)已颁之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及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各项原则规定,适用于一切十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
(三)区的一切重要工作,均应提交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除根据必要与可能条件解决居民福利问题外,并应听取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对工作加以检讨。
(四)建立区协商委员会,并加强其工作。
(五)各市人民政府,应对所辖城区郊区的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加以督促与具体指导,并帮助其总结经验,及时上报。

资料来源:1951年5月5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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