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教育指南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60年图片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大事年表 >> 国史编年 >> 1951 >> 4月 >> 1日
财政部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及《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字体:(     ) 关闭窗口
[纲 文]财政部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及《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
[目 文]两《办法》均自本日起施行。《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共七条,主要内容有:一、棉纱统销税一律按当地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牌价征收,税率6%。二、棉纱统销税由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于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三、各地花纱布公司应逐日统计销售数量,每5日向当地金库交纳税款一次。四、各公私厂商现存的棉纱、棉布,应于本《办法》公布后,依限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补税,补税办法另定。五、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税务机关得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罚则处理。
《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共八条,主要内容有:一、各省、市公私厂商,限5日内将现存棉纱、棉布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依照当地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牌价,按棉纱统销税税率6%补交棉布原料部分的差额税。棉纱、棉布不满一件者,免予补税。二、公私厂商所存纱、布,应一次办齐登记及补税手续。存货数量较大者,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分期缴纳税款,但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困难可再酌予延长,但不得超过半年。三、运输途中的纱、布,应于运达目的地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登记、补税。在中途卸卖,应即向卸货地税务机关登记、补税。四、公私厂商于本《办法》公布后,不得收购未补税的纱、布。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331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 电话:66572307 Email: gsw@iccs.cn